【疫情防控之律師說法(六)】:“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用如何保障?違抗“防控措施”會付出哪些代價?

【疫情防控之律師說法(六)】:“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用如何保障?違抗“防控措施”會付出哪些代價?


  當前,全國上下正在全力以赴地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市廣大黨員律師志願者們充分發揮自身法律專業知識優勢,針對當前疫情防控的典型涉法案例進行“以案釋法”,助力疫情防控,齊心協力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

 

【疫情防控之律師說法(六)】:“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用如何保障?違抗“防控措施”會付出哪些代價?


案例再現

  2月3日凌晨,汕頭市澄海警方通報,近日,該區公安機關經偵查,初步查明杜某然、楊某麗夫婦,於今年1月23日從湖北乘車到達澄海探望其父親杜某雨。之後,杜某然、楊某麗一直在杜某雨務工的工廠居住。期間,楊某麗已經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杜某然、杜某雨及知情人許某浩,明知楊某麗出現症狀,沒有主動向所在鎮(街道)報告,並配合做好防控工作。1月29日,杜某然、楊某麗夫婦被醫學隔離觀察。1月31日,楊某麗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與楊某麗有密切接觸人員已經集中進行醫學隔離觀察。

   2月2日,該區公安機關依法對四人以涉嫌“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立案偵查,採取相關措施,並隔離收治。

  相關新聞鏈接:澄海公安警情通報


郭生平律師以案說法

  四人被立案偵查,將會面臨哪些追責?“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用如何保障?違抗“防控措施”會付出哪些代價?

 


首先,回應第一個問題:“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如何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該規定適用的對象是“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措施是“減免醫療費用”。 

  按照《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保障的通知》第二條精神:對於確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財政給予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據上規定,“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財政補助”,實施綜合保障。  根據《廣東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第一條第(五)項第4目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醫療項目費用包括:“違法犯罪或因個人過錯所承擔責任的醫療項目費用,如鬥毆、酗酒、自殺、性病、故意自傷、自殘、戒毒等”。按照《廣東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項目範圍》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新農合基金不予支付醫療費用的情形包括“鬥毆、酗酒、吸毒及其他違法亂紀所致傷病的”。


據此規定,對“新冠肺炎”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實施綜合保障”,需要“新冠肺炎”患者遵紀守法。   具體來說,“新冠肺炎”患者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規定,服從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作出的決定和命令,配合落實應急處理措施,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就地觀察、就地治療、集中或居家隔離、觀察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新冠肺炎”患者將會付出如下三個方面的慘痛代價:代價一: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規定,如果本案當事人楊某麗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造成了其他人的感染並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那麼,“其他人”因此而產生的人身、財產損失,應當由楊某麗承擔。

代價二:依法承擔行政責任。

  如果公民存在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行為,且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治安行政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廣東省人民政府已於2020年1月23日決定《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2020年1月24日已出臺《廣東省推出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級響應16條措施》。該《16條措施》是廣東省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

  如果公民個人存在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決定、命令的行為,情節輕微,尚未構成犯罪的,應承擔上述治安行政責任。

代價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公民存在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和防控措施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直至死刑。

  本案當事人楊某麗來自疫區,且已經出現發熱、咳嗽等症狀,但是,沒有主動向所在鎮(街道)報告,並配合做好防控工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經立案偵查和法院審理,最終被法院判決構成“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那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基於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和損失大小,可能會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過失犯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鑑上,律師特別提醒:每位居民應愛護自己,敬畏法律,積極主動配合衛生防疫、醫療衛生機構及街道、社區、村(居)委等組織和人員採取的體溫檢測、傳染病調查、樣本採集檢測、環境衛生整治和病菌消殺等防控措施,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切莫以身試法,違抗政府部門依法發佈的防控措施,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染,給他人、社會和自己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和危害。

【疫情防控之律師說法(六)】:“新冠肺炎”患者的醫療費用如何保障?違抗“防控措施”會付出哪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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