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法院環保案例入選最高法院“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0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長江經濟帶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由威遠縣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承辦的一起環境資源案件入選。


01


被告單位安徽亞蘭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呂守國等7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安徽亞蘭德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蘭德公司)系重點排汙單位,被告人呂守國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人丁厚平等任公司副總經理。2007年,呂守國、丁厚平商議在公司埋設暗管,將生產汙水直接排放到長江,並由丁厚平具體負責。2008年初,丁厚平安排公司人員埋設暗管,將產生的汙水繞過汙水處理總站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長江。遇有環保監管部門檢查,丁厚平等提前通知被告人晉華傑等通過操控暗管閥門、沖洗車間,幫助公司逃避環保檢查。被告人王銀芝、戚甫長作為公司環保專員,明知公司汙水處理總站長期不工作,虛假製作總鎳在線等數據,欺騙環保監管部門。亞蘭德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汙水中含有鎳、鈷等重金屬汙染物,屬於有毒物質。2007年12月底至2017年5月期間,該公司廢水違規外排量共計48.24萬噸,超標排放廢水量為37.63萬噸,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量化結果為753萬元。


【裁判結果】


安徽省蕪湖市鳩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亞蘭德公司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其行為已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呂守國等人作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應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鑑於亞蘭德公司已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782.5萬元,綜合被告單位和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單位亞蘭德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400萬元;被告人呂守國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丁厚平等6人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至九個月不等,並處罰金8萬元至2萬元不等。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通過暗管直接向長江違法排放有毒物質汙染環境案件。亞蘭德公司作為重點排汙單位,為實現單位的犯罪意圖,各被告人相互串通,將含鎳、鈷等重金屬的廢水偷排至長江,且提供虛假數據應付環保檢查,屬於嚴重汙染環境行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依法認定亞蘭德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並處罰金的同時,對單位犯罪起決定、策劃、指揮等作用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對安排工人偷排汙水、應付檢查的車間主任等分管負責人員,對製造虛假監測數據的環保專員等責任人員,依法分別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判決明確實施汙染環境犯罪行為的排汙企業在支付生態環境修復及相關費用後仍須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亦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充分彰顯從嚴懲治環境汙染犯罪的決心,有力威懾違法排汙單位並對相關從業人員具有教育警示作用。


02


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多友、竺子強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成立桐鄉市疏潔環保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疏潔公司),從事非法處置工業汙泥業務。法定代表人姚多友負責聯繫汙泥來源、傾卸地點,監事竺子強參與聯繫傾卸地點。2015年3月至6月間,姚多友在未辦理跨省轉移工業汙泥手續的情況下,單獨或夥同竺子強等人聯繫被告人翟玉合、蔣國華等收購工業汙泥共計5540噸,經被告人田思玉等人聯繫從浙江省桐鄉市等地運至江蘇省阜寧縣、泗洪縣、海安縣的窯廠、砂石廠及坑塘等地,在未採取任何防止汙染措施的情況下進行傾卸、丟棄,造成環境汙染,致公私財產損失共計286萬餘元。經檢測,涉案工業汙泥中含汞、鉻、砷等毒害性重金屬。


【裁判結果】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姚多友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註冊成立僅有技術諮詢性質的疏潔公司,未經依法辦理跨省運輸轉移審批手續,將收集的含有毒害性物質的工業固體廢物,以低價交給不具備處置能力且未正常生產的磚瓦廠等企業,擅自傾卸、丟棄在廠區及其周邊土地,導致汙染環境後果發生;被告人蔣國華等人明知姚多友等人及其設立的疏潔公司無能力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為牟取私利賺取差價,將含有毒害性物質的工業固體廢物提供給該公司並放任該批工業固體廢物轉移至省外傾卸、丟棄;被告人田思玉等人明知涉案工業固體廢物含有毒害性物質,為獲取不當利益,仍積極幫助聯繫、提供場地及人員實施傾卸丟棄行為、參與運輸,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姚多友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被告人竺子強等13人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判決禁止被告人田思玉等人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排放、傾倒、處置汙染物等相關活動。


【典型意義】


本案系跨省傾倒工業汙泥汙染環境案件。近年來,跨省非法傾倒固體廢物案件時有發生,環境風險日益凸顯。工業汙泥中的汞、砷、鉻等重金屬及其化合物,大多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作用,在環境中具有富集性且難以降解,若不經過正規處置隨處堆放,不僅嚴重損害生態環境,更可能直接危及人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故法律對工業固體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包括對跨省轉移、處置,均有嚴格規定。本案中,被告人姚多友等14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別作為工業固體廢物的接收人、介紹人、運輸人、非法處置人,上下協作、相互結合形成利益鏈條,涉案人數多、範圍廣、數量大,對長江經濟帶相關區域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被從重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2月“兩高三部”《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明確規定,對於在長江經濟帶區域跨省市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環境汙染犯罪行為,依法予以從重處罰,進一步彰顯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依法打擊固體廢物非法經營地下產業鏈條,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的決心。


03


被告人王維凡等4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維凡系重慶崑崙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崑崙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被告人胡海系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被告人白偉系公司設備能源部部長,被告人鄧啟全系公司基建部工人。為減少企業汙染治理成本,王維凡指使白偉等人修建暗管,設置閥門連接至應急池、觀察井,並與長江直接連接。2015年4月至8月14日,崑崙公司在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情況下生產對酮,將產生的廢液通過事先埋放的暗管排放到公司應急池,並多次在黑夜或下雨時打開應急池閥門,將池中廢液直排長江。2015年8月14日晚,鄧啟全打開應急池閥門排放廢液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監測,當日排放廢液中含有毒物質硝基苯類、總氰化物、錳分別超標1690倍、30倍、58.5倍。案發後,崑崙公司立即停止生產,辦理生產對酮手續,編制汙染治理方案,對生產線進行升級改造。王維凡等4人購買價值18.6 萬元的苗木捐贈給公司所在地村委會。


【裁判結果】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維凡等4人違反國家規定,通過暗管排放有毒物質,且排放的汙染物中重金屬錳超過國家標準十倍以上,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鑑於案發後崑崙公司立即停止生產、積極整改,投入資金改造升級排汙設備,有效解決排汙問題;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並自願購買苗木、修復生態、彌補損失,悔罪表現較好,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王維凡等4人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七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萬元至2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企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進行生產並通過暗管偷排汙水案件。王維凡等4被告人通過修建暗管,利用黑夜或雨天將生產的廢液經應急池、觀察井後直接排入長江,偷排手段極其隱蔽。人民法院基於公訴機關的指控,依法認定被告人王維凡等4人構成汙染環境罪並適用監禁刑,同時,考慮到案發後崑崙公司能夠主動對生產線進行升級改造並辦理相關手續和許可,王維凡等4人購買苗木捐贈當地村委會,積極修復生態,具有悔罪表現,在量刑上予以從輕處罰,充分彰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及修復性司法理念,對於推動排汙企業自覺承擔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以及採用綠色生產方式,具有典型示範意義。


04


被告人王超、王益平汙染環境案,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檢察院訴被告縉雲縣南河電鍍廠、王超等4人水汙染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超系浙江省縉雲縣南河電鍍廠(以下簡稱南河電鍍廠)負責人。2018年5月23日下午,王超安排員工王益平,在晚上將該廠汙水處理站內未經淨化處理的工業廢水通過暗管排放。當晚21時起至24日凌晨3時,王益平按照王超指示,將廠房內應急池中含氰化物、銅、鉻、鎳等成分的約70噸工業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外好溪水域。經監測,排放汙染物中鉻含量超標3倍以上,鎳、銅含量超標10倍以上。此外,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王超為節約開支,以明顯低於市場正常處置價格或明知他人不具備危險廢物處理資質的情況下,將生產中產生的電鍍廢棄汙泥交由他人處置,傾倒、堆放至福建省浦城縣。經環保監管部門認定,傾倒、堆放於空地的泥狀廢棄物為危險廢物,共1341.22噸。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水汙染民事公益訴訟。經法院審理查明,南河電鍍廠為王超、王群亮、胡曉嶸三人合夥經營。2018年5月23日21時至24日凌晨3時,因前述汙染事故造成好溪4300餘畝水域受到汙染,下游水域出現大量魚類死亡,產生漁業資源恢復費用、生態損害鑑定評估費用等共314萬餘元。


【裁判結果】


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超、王益平通過暗管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含鉻、鎳、銅等重金屬的汙染物。王超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1341.22噸,後果特別嚴重。王超、王益平的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王超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3萬元;被告人王益平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就浙江省縉雲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水汙染民事公益訴訟一案,一審判決南河電鍍廠賠償漁業資源恢復費用、生態損害鑑定評估費用等共314萬餘元;南河電鍍廠財產不足以支付的,由王超、王群亮、胡曉嶸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王益平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南河電鍍廠、王益平在省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本案系暗管偷排有毒有害水汙染物以及跨省傾倒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案件。生態環境是人民群眾健康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需要刑事和民事法律共同保護的重要法益。被告人因同一汙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中,人民法院統籌適用刑事和民事責任,在依法從嚴懲治王超、王益平汙染環境罪的同時,依法判處南河電鍍廠承擔生態環境修復、損害賠償和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並判令王益平承擔連帶責任,王超和王群亮、胡曉嶸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體現了損害擔責及全面賠償原則,實現懲治犯罪和保護生態、維護公益相統一。


05


被告單位湖北瑞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單位湖北瑞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鍶公司)甲磺胺項目在未通過環保驗收的情況下正式投產。瑞鍶公司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覆要求新建預處理設施、未對已有汙水處理站進行改造升級,亦未對甲磺胺項目主要汙染物重金屬銅進行監測。2016年至2017年8月,由於原汙水處理站無法有效處理雙甘膦和甲磺胺生產混合廢水,被告人王先炳在瑞鍶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文的授意下,通過連接軟管方式將生產混合廢水直接排入總排汙口,經涵管流入徐家溪後匯入長江。經環保監管部門檢測,瑞鍶公司汙水處理站氧化反應池水樣中總銅超標178.6倍。自2015年底至2017年8月20日,瑞鍶公司共生產雙甘膦3646.60噸、甲磺胺362.83噸,產生大量含銅廢水並直接排放。此外,被告人王先文等人未按照國家法律和環評要求將瑞鍶公司產生危險廢物(HW49)活性炭廢渣送至有資質危廢處理單位進行處理,而由工人將活性炭廢渣傾倒至公司鍋爐房煤場與燃煤混合後焚燒,共非法傾倒、處置活性炭廢渣17.41噸。


【裁判結果】


湖北省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瑞鍶公司違反國家規定,超過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178.6倍排放含銅汙染物,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活性炭廢渣17.41噸,嚴重汙染環境,其行為構成汙染環境罪。被告人王先文等人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授意或默許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被告人王先炳為單位直接責任人員,違規排放有毒物質,其行為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瑞鍶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王先文等4人犯汙染環境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個月不等,單處或並處罰金10萬元至3萬元不等。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建設項目防治汙染設施“三同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制度。“三同時”制度與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緊密相關,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案中,被告單位瑞鍶公司在未通過環評驗收的情況下進行生產,無視環境影響報告書及批覆要求,未新建預處理設施,亦未對已有汙水處理站進行改造升級,將含重金屬銅的廢水通過暗管直接排入長江支流徐家溪後匯入長江,嚴重汙染環境,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相關責任人授意或默許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直接造成長江水體汙染,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有助於強化排汙企業及單位主管人員的環保責任意識,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嚴格遵守“三同時”和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切實將環境保護責任落到實處。


06


被告單位成都益正環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晨光亞克力塑膠有限公司,被告人呂順體等16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單位成都益正環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益正環衛公司)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經公司負責人呂順體決定,從被告單位成都晨光亞克力塑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晨光亞克力公司)等處承接危險廢物處置業務,並安排公司員工肖鋒等人夥同蔡偉利用罐車將危險廢物運至四川省成都市,直接排入城市汙水井內,共計非法處置危險廢物443.69噸。危險廢物沿汙水管網進入青白江後匯入長江,造成下游水體汙染,青白江水業有限公司地表水生產停產172小時,截止案發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餘萬元。在案件審理中,晨光亞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與成都市生態環境局達成賠償協議,主動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共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350餘萬元。


【裁判結果】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單位益正環衛公司、晨光亞克力公司,被告人呂順體等16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應按照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參與處置危險廢物的數量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益正環衛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120萬元;被告單位晨光亞克力公司犯汙染環境罪,判處罰金80萬元;被告人呂順體等16人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20萬元至4萬元不等。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生態環境部聯合掛牌督辦的長江流域汙染環境案件之一,社會關注度高。益正環衛公司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接收危險廢物後集中直排至城市汙水井,共非法處置危險廢物400餘噸,造成水業公司地表水生產停產172小時及直接經濟損失100餘萬元,汙染後果特別嚴重。人民法院堅持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對居間介紹、非法委託、非法處置等犯罪鏈條各環節參與人員均依法嚴懲,形成對破壞生態環境犯罪行為的有效震懾。同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推動晨光亞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達成賠償協議,晨光亞克力公司、部分被告人主動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對汙染企業和責任人自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起到了促進作用,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07


被告人廖若雲等3人汙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06年以來,被告人廖若雲、廖國翠夫婦未辦理生產經營手續,非法在湖南省藍山縣開辦選礦廠,僱請工人洗選硫鐵礦、鉛鋅礦。2015年上半年,廖若雲將選礦廠交由被告人廖昌業代為管理。廖若雲經營選礦廠洗選礦期間,直接將含有鉛、砷、錳等重金屬的廢水、廢渣存放於沉澱池內,未採取有效防滲、防漏措施,造成周邊土壤與水環境汙染,嚴重影響周邊群眾生產生活。經環保監管部門查處後仍不予改正,直至2017年4月藍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強制拆除選礦廠。經檢測,該廠提取的樣品中含鉛、鋅、砷、錳等重金屬,均為有毒有害物質。經評估,汙染行為造成環境損失65.56萬元,估算土壤及水修復費用合計3063萬元。案發後廖若雲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修復生態環境,被汙染環境已部分得到了恢復治理。


【裁判結果】


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廖若雲等3人未辦理相關手續即開辦和代為管理選礦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均構成汙染環境罪,且後果特別嚴重。鑑於3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自願認罪,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修復生態環境,具有悔罪表現,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廖若雲等3人犯汙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並處罰金10萬元至5萬元不等。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湖南省藍山縣地處湘江源頭,湘江是長江的八大支流之一。被告人廖若雲等3人自2006年以來,未辦理任何生產手續,非法開辦選礦廠加工硫鐵礦和鉛鋅礦,直接將含有鉛、砷、錳等重金屬的廢水、廢渣存放於沉澱池內,且未採取防滲、防漏措施,導致周邊土壤與水環境受到嚴重汙染。涉案選礦廠自2006年開始營業到2017年被政府強制拆除,非法排汙達11年之久,期間經環保監管等相關部門查處後仍不予改正。人民法院綜合認定汙染後果特別嚴重,依法對3被告人判處刑罰,體現了對屢罰不改的汙染者依法從重懲處的司法政策。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有助於發揮刑罰威懾力,震懾潛在犯罪者,也有助於教育和引導相關從業者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增強社會公眾的守法意識和環境保護意識。


08


資中縣銀山鴻展工業有限責任公司訴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資中縣銀山鴻展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鴻展公司)位於長江支流沱江流域,是內江市廢水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及四川省水環境重點排汙單位。2018年3月4日,四川省岷、沱江流域水汙染防治強化督查組會同內江市環境執法支隊對鴻展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位於廢水總排汙口的在線監測設備未按每兩小時一次開展自動取樣監測採集數據,取樣泵損壞已不能正常使用,固定採樣管道不能採樣,在線監測設備已不能實時監控排放廢水水質情況,自動監控所測數據明顯失真。經採樣檢測,當日化學需氧量、總磷的排放濃度分別超過排放限值1.61倍、1.05倍。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經立案調查和聽證程序,依法對鴻展公司作出罰款7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鴻展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四川省威遠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鴻展公司發現在線監測設備顯示的化學需氧量超標、儀器無法採到水樣後,未按規定及時通知運維人員檢修、查找問題並向環境監管部門報告,對自動監測設備出現的異常情況持放任的態度,構成以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原內江市環境保護局綜合考量鴻展公司存在12個月內連續實施環境違法行為的從重處罰情形,汙染物排放濃度非一般性超標,以及該公司能夠配合執法,超標排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裁量範圍內對鴻展公司作出罰款7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過罰相當。一審法院判決駁回鴻展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排汙企業因違反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受到環保監管部門行政處罰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環境監測是環境管理的“哨兵”“耳目”,是環境監管最重要的基礎性和前沿性工作。排汙者自我監測是環境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彌補政府監測機構和社會第三方監測力量不足的重要方式。本案中,鴻展公司作為重點監控企業,對企業汙染物排放的自我監測履責不到位,對自我監測中存在的問題聽之任之並造成汙染超標排放。環保監管部門針對鴻展公司的處罰決定,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既考慮存在從重情節,在法律規定的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同時也考慮違法行為人的配合執法表現、未造成嚴重後果等因素,沒有頂格處罰,罰過相當。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環保監管部門的嚴格執法和合理裁量行為,體現司法支持依法行政的力度和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溫度,有利於警示排汙企業自我約束,誠實守信,嚴格執行自我監測規範和標準,不弄虛作假,確保監測過程規範和監測數據真實,同時自覺接受環保部門監管,共同促進長江流域水體質量和生態環境的有效改善。


09


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訴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09年,沿河土家族自治縣夾石鎮初級中學(以下簡稱夾石中學)在校園內臨烏江河巖位置修建廁所,廁所糞便經化糞池處理後直排烏江。當地後來開工建設的夾石汙水管網工程中的提升泵房工程也中途停建,致使學校及周邊居民的生活汙水和廁所糞便通過管網排入汙水收集池,汙水糞便未經無害化處理滲漏、溢出直排烏江,對水體水質各項指標造成影響;且汙水收集池處於露天狀況,產生的惡臭氣體及滋生的蚊蠅嚴重汙染校園環境,影響師生正常工作生活。2018年2月1日,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縣檢察院)向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縣環保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3月20日,縣環保局回覆縣檢察院,稱正在施工整改。截止2018年7月31日,縣檢察院先後四次對現場進行回訪,發現縣環保局並未按照檢察建議進行整改,夾石汙水管網提升泵房工程雖修建完畢但汙水處理廠未投入運行,夾石中學附近生活汙水和糞便依然直排烏江。縣檢察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確認縣環保局對案涉工程項目中環境違法行為怠於履行監管職責違法,責令縣環保局對案涉工程項目環境違法行為繼續履行監管職責。


【裁判結果】


貴州省德江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縣環保局作為環保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相關單位對汙水收集池糞汙直排烏江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防治,致使烏江夾石段水環境長期遭受汙染,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存在怠於履職行為。雖然夾石汙水管網提升泵房工程修建完畢,但汙水處理廠未投入運行,仍有汙水直接排入烏江,對烏江水環境造成汙染,縣環保局應繼續履行職責。依法判決確認縣環保局怠於履行對案涉工程項目環境違法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縣環保局繼續履行對案涉工程項目的環境監管職責。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環保監管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引發的檢察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烏江是貴州省第一大河,也是長江上游南岸最大的支流。本案中,縣環保局作為環保監管部門,未採取有效措施督促相關單位對汙水收集池糞汙直排烏江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防治,且履職措施未達到杜絕汙水直排烏江的監管目的,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害狀態。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人民檢察院的公益訴求,在確認縣環保局怠於履職行為違法的同時責令其繼續履行法定職責,對於充分發揮檢察公益訴訟功能,合理界定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標準,促進行政機關依法、及時、全面地履行行政職責,有效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本案宣判後,經一審法院後期走訪,縣環保局已經有效履職,相關水汙染防治設施已全面投入使用,汙水直排烏江行為得到有效治理。


10


九江市人民政府訴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李德等7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間,江西正鵬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鵬公司)與杭州塘棲熱電有限公司等簽署合同,運輸、處置多家公司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汙泥,收取相應的汙泥處理費用。正鵬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德將從多處收購來的汙泥直接傾倒、與豐城市志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合公司)合作傾倒或者交由不具有處置資質的張永良、舒正峰等人傾倒至九江市區多處地塊,杭州連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新公司)明知張永良從事非法轉運汙泥,仍放任其持有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處置汙泥。經鑑定,上述被傾倒的汙泥共計1.48萬噸,造成土壤、水及空氣汙染,所需修復費用1446.29萬元。案發後,九江市潯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提起刑事訴訟,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處被告人舒正峰等6人犯汙染環境罪,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至有期徒刑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10萬元至5萬元不等。九江市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定開展磋商,並與杭州塘棲熱電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因未與正鵬公司、連新公司、李德等7人達成賠償協議,九江市人民政府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各被告履行修復生態環境義務,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公開賠禮道歉並承擔律師費和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正鵬公司及其實際負責人李德直接傾倒汙泥或者將汙泥交付張永良、舒正峰等人轉運或者傾倒,造成環境嚴重汙染,應承擔相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張永良持有連新公司交付的加蓋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處理案涉汙泥,連新公司未履行監管義務,放任張永良非法傾倒汙泥,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夏吉萍作為志合公司實際負責人,因該公司與正鵬公司合作從事汙泥傾倒,且其個人取得利潤分成,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案涉汙染地塊中汙泥已混同,無法分開進行修復,判決各被告共同承擔傾倒汙泥地塊的修復責任以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當支付的修復費用,在省級或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共同支付環評報告編制費、風險評估費以及律師代理費。


【典型意義】


本案系在長江經濟帶區域內跨省傾倒工業汙泥導致生態環境嚴重汙染引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依法追究被告公司及各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基礎上,九江市人民政府充分發揮磋商作用,促使部分賠償義務人達成協議並積極履行修復和賠償義務;對於磋商不成的,則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實現了訴前磋商與提起訴訟的有效銜接。本案判決不僅明確了經營者雖沒有直接實施傾倒行為,但放任他人非法處置的,應由經營者與非法處置人共同承擔責任的規則;還明確了數人以分工合作的方式非法轉運、傾倒汙泥,在無法區分各侵權人傾倒汙泥數量的情況下,應當共同承擔責任的規則,有效落實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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