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三部”發佈指導意見 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發佈《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國慶、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長孫萍,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副局長孫春英出席發佈會並介紹有關情況。


明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條件等


陳國慶介紹,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給予程序上從簡或者實體上從寬的處理,有效懲治犯罪,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提升訴訟效率。為推動形成制度適用合力,“兩高三部”制定《意見》,以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為指導,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和條件、從寬幅度、審前程序、量刑建議、審判程序、律師參與、當事人權益保障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意見》明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應當堅持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堅持證據裁判、堅持公檢法三機關配合制約等原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適用,但不是一律適用,認罪認罰後是否從寬,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意見》還明確了從寬處理既包括實體上從寬處罰,也包括程序上從簡處理。“可以從寬”並不是一律從寬,應當區別認罪認罰的不同訴訟階段、對查明案件事實的價值、罪行嚴重程度等,綜合考量從寬的限度和幅度。此外,《意見》還明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保障和被害方權益保障等。


人民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審理認罪認罰案件


對於量刑建議的提出方式、採納和調整原則,《意見》指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於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經審理認為量刑建議明顯不當,或者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調整量刑建議。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意見》明確了審判程序的適用。《意見》指出,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核實。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未成年人,有重大社會影響等類型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法庭調查可以簡化,但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進行調查、質證,法庭辯論可以僅圍繞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裁判文書可以簡化。被告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認罪認罰,在第二審程序中認罪認罰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認罪認罰的作用決定是否從寬,確定從寬幅度時應當與第一審程序認罪認罰有所區別。


加強全面、實質審查,堅守司法審判的最後一道防線


發佈會上,沈亮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刑事案件結構出現新特點,嚴重暴力犯罪不斷減少,輕罪案件大量上升。目前,人民法院每年一審審結刑事案件約130萬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罰的案件佔比在80%以上。通過對認罪認罰案件分流處理,構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速裁程序有序銜接的多層次訴訟體系,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推動司法資源合理配置。


同時,沈亮表示,人民法院要切實履行司法審判職責,發揮司法審判最後一道防線的把關作用,從事實認定、證據採信、定罪量刑、程序適用、各方參與及量刑建議說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實質審查,力爭每個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得到公正處理。要堅持貫徹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證據裁判原則,對於案情簡單明瞭、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輕罪案件等,要用足用好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違背公平正義的前提下,可從輕的就應當從輕。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安全感的犯罪,或者被告人前科累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的,不能因認罪認罰就簡單從寬處理。同時,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重視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努力實現被害人權益和被告人權利保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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