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當前,這些行為涉嫌違法

在公共場合不佩戴口罩,拒不接受測量體溫,不聽勸阻,辱罵甚至毆打工作人員;密切接觸者故意隱瞞行程和症狀,不按要求隔離;商家利用“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黑心廠家製假售假,生產“問題口罩”……法官指出——

“戰疫”當前,這些行為涉嫌違法!

“战疫”当前,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妨害傳染病防治最高判七年

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要依法嚴懲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製假售假、哄抬物價等妨害疫情防控的違法犯罪行為,並明確指出,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

自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現以後,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相繼出臺了一系列防疫措施,要求居民要在公共場所和乘坐交通工具時需佩戴口罩、按照出入場所的規定配合測量體溫、不組織和參加各類群體性聚餐活動等。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這些措施旨在遏制疫情蔓延,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理應得到理解、配合和支持。但有些人卻認為,“我沒有得病,憑什麼要求我幹這幹那”“我不喜歡戴口罩,得病了自己負責”……2月7日,陸某未佩戴口罩進入上海地鐵,被工作人員攔下後,欲強行衝闖進站。民警將其控制後,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相關規定對其做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事實上,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響應期間,每個公民都必須按照政府部門的相關要求履行疫情防控措施。值此特殊時期,公民戴不戴口罩、量不量體溫、聚不聚會不再只是個體行為,而是要受到法律的嚴格約束。如果公民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將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負刑事責任。

首先,行為人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不配合防疫工作的且不聽勸阻的,應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其次,如果行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例如辱罵、毆打工作人員,則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再次,如果行為人不配合防疫工作,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按照尋釁滋事罪定罪從重處罰。

最後,意見明確,如果行為人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有傳播嚴重危險的,還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判死刑

曹某1月19日從武漢乘坐高鐵返回鄭州後,23日用化名到醫院診療,隱瞞武漢工作史;其母黃某在女兒出現發熱症狀的情況下,仍外出買藥,隨後被確診。經全面查證,警方證實二人故意隱瞞武漢工作史及個人接觸史,在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情況下,仍不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居家觀察,多次出入公共場所,並與他人接觸,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战疫”当前,这些行为涉嫌违法

抗拒隔離要受到行政處罰。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該意見,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另外,對於明知自己已經或疑似感染仍出入公共場所,不接受觀察,不隔離、不迴避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而根據刑法規定,一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無良商家哄抬物價依法從重處罰

“一盒口罩850元”“一棵白菜60多塊錢”……抗擊疫情期間,部分地區的口罩、消毒水、醫用酒精等防疫物資及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被部分無良商家坐地起價,哄抬到了一個不合理的價位。

不可否認,疫情當前,商品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物流費用等上漲,勢必導致防疫用品、生活用品價格上漲。但如果商家惡意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大幅度提高價格,囤積居奇導致商品供不應求而出現價格大幅度上漲的,就構成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哄抬價格之違法行為。2020年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佈了《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認定強制搭售、大幅提高防疫用品配送費等多種情形屬於“哄抬價格”,也要受到法律的嚴懲。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在突發事件發生期間,散佈謠言、哄抬物價、欺騙消費者,擾亂社會秩序、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市場監管部門可以視情節嚴重程度採取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多種行政處罰措施。如果情節嚴重的,經營者哄抬價格,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意見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哄抬物價不僅影響了防控疫情期間民生物資的保障,也觸犯了法律。廣大市民在購買商品的時候,一定要保留證據,索要發票,核對發票上面的內容與自己購買商品的品名和價格是否一致,如有問題,應及時撥打電話12315投訴舉報。

生產銷售“問題口罩”最高可判無期

自疫情發生以來,截止目前,北京警方已快速破獲了6起製售假冒防護口罩案,刑事拘留29人。其中,既有通過微信群售假的,也有藥店在售假冒口罩。

由於疫情的突發擴散,一些商家鋌而走險,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這將產生哪些法律後果呢?

首先,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因此,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口罩,有權要求經營者退貨並賠償損失。

其次,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還會受到行政處罰。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存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行為,有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責令其改正、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最後,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口罩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刑法中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口罩,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另外,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現在正處在疫情防控的關鍵時期,必須要拉緊法律的紅線。相關部門應對拒不配合防疫工作、謊報瞞報疫情等行為嚴格執法;對借疫情防控之機哄抬價格、製售售假等行為,要堅決查處,依法追責,讓敢於在特殊時期頂風違法者付出慘痛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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