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皇县委网信办关于做好疫情联防联控期间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

为落实中央、省市网信办有关《通知》要求,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积极利用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除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相关要求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2.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坚持只能用于疫情联防联控原则。疫情结束后,将按照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集中统一收存采集信息。

3. 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严格禁止个人信息通过网络传播,因联防联控工作需要,且经过脱敏(脱敏是指对某些敏感信息通过脱敏规则进行数据的变形,实现敏感隐私数据的可靠保护)处理的除外。

4. 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组织和个人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专人专管,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泄露或被窃取。

5.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泄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网信部门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及时处置违规违法收集、使用、泄露、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对造成个人信息大量泄露的事件,涉及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

中共赞皇县委网信办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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