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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下,企業商事合同履行不了怎麼辦? 青城新階層—同心律師團權威解答。

本報訊:近日,由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疫情”)導致企業停產、停業等情況劇增,原本簽訂的商事合同無法履行、履行不能,可能會出現履行合同的違約,最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是不可抗力、情勢變更,那麼合同的雙方如何理解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問題,是企業家迫切需要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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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在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二、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有什麼聯繫與區別?

(一)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聯繫

主觀上都是不可預見、無法防止的客觀事實,都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造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的相關事實都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終止履行前,並且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

(二)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的區別

1.不可抗力具有不可克服性;情勢變更是可以克服的,只是會給合同一方人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

2.不可抗力主要指與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等社會事件;情勢變更則主要指社會經濟形勢的劇變。

3.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時,對債務人的責任免除是絕對的;情勢變更導致合同變更或解除時,對其責任的承擔要充分考慮公平原則。

4.不可抗力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又可免除侵權責任;而情勢變更僅免除違約責任。

三、新冠疫情導致合同不能履行屬於“不可抗力”還是“情勢變更”?

結論:不能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不可抗力”;如果不是不能履行,而是履行成本過高或履行沒有必要,導致顯示公平,則構成“情勢變更”。須結合具體合同履行情況分析判斷。”。

(一)“新冠疫情”可能構成不可抗力

1.新冠疫情構成不可抗力的條件

第一,從構成要件上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屬於突發事件,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不能克服;第二,新冠疫情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終止履行前;第三,該事件與2003年“非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3條關於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中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該通知直接確定了上述情況屬於不可抗力。

如果具體合同履行情況符合上述條件,則可認定“新冠疫情”在該合同的履行中屬於“不可抗力”。

(二)“新冠疫情”可能構成情勢變更

如根據“新冠疫情”的進一步發展,後續可能會造成一段時間內勞動力緊張和貨物供應緊張,勞動力、貨物價格大幅度上漲,由此造成合同履行的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的基礎較合同簽訂時的經濟環境或基礎發生重大變動。如繼續履行,則會造成合同顯失公平,因此可認定為情勢變更。也就是說,這種情況下,合同並不是沒有履行的可能,只是履行後成本過高,履行的基礎已經喪失,而沒有必要履行。情勢變更在司法實踐認定標準比較嚴格,並且主張的一方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滿足證明標準,則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例中還是存在諸多認定為情勢變更的情形,如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李培豔、萊州市永安路街道西關居民委員會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魯06民終268號】,該判例認定“非典”疫情繫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豔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並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範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於法有據。

四、企業如果因為“新冠疫情”導致商事合同不能履行,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適用“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當事人的應對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建議受影響的合同當事人採取以下應對措施:

1.收集和留存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範圍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相關證據,如收集政府針對疫情的行政管理措施的規定,並說明該規定對其履行合同不能造成的具體影響以及免責的具體範圍;

2.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並將其應對該事件的採取措施的費用等及時通知對方;

3.雙方可通過簽訂會議紀要或者補充協議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義務的減免、期限的順延、損失賠償、應對措施方案等予以明確,從而更好地保障合同後續能夠順利履行。

4.如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準備與對方解除合同。

(二)適用“情勢變更”情形下合同當事人的應對措施

在情勢變更情形下,繼續履行合同對於履行義務的一方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建議則受影響一方可要求重新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具體包括:

1.請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可以使合同雙方的利益重新達到平衡,將合同恢復至合同簽訂時的水平,使合同的履行變得公平合理。

2.請求解除合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並結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具體規定,如果變更合同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則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

3.做好相關證據的收集整理工作。在情勢變更情形下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證明合同履行的環境或基礎較合同簽訂時發生重大變動,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合同當事人需注意做好相關證據的收集整理工作。

五、遇到因新冠疫情導致商事合同無法履行怎麼辦?

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理論上看較為深奧、難懂,企業負責人在分析具體問題時,在沒有相關專業背景的情況下建議諮詢律師後再做判斷。況且,不可抗力及情勢變更引起的爭議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也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綜合判斷,前期的通知、告知程序是都履行等問題都需要專業指導與判斷。

(此文由青城新階層—同心律師團“疫情防控公益律師專家組”供稿

青城新階層—同心律師團“疫情防控公益律師專家組承諾:“防疫期間24小時、全天候為企業公益服務”

青城新階層—同心律師團“疫情防控公益律師專家組名單及聯繫方式

1.趙志忠:典澤律所,15304717966,合同糾紛、刑事辯護;

2.蔣 利:圖博律所,18686014277,勞動合同;

3.劉富玉:若輝律所,15024934110,合同審查,公司股權;

4.姜宏偉: 京師律所,13604713309,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5.於夢陽:百寧律所,15391142662,合同糾紛,刑事辯護;

6.郭水仙:盛樂律所,13644846384,勞動糾紛,合同審查;

7.高 迪 :煒衡律所,18604718942,合同審查,經濟糾紛,勞動爭議;

8.李文靜:若輝律所,18404823333,合同糾紛,勞動爭議;

9.曹文萍:伊坤律所,18048338666,合同糾紛,勞動爭議;

10.劉 歡:圖博律所,18748160934,合同糾紛;

11.張 順:慧聰律所,13171720616,民商,合同,公司;

12.王德剛:德和衡律所,13947103386,法律顧問;

13.何虹枚:恆信長城律所,15849116988,合同糾紛、勞動爭議;

14.彭文靜:煒衡律所,18347129007,公司法務,房產建築,合同糾紛;

15.李 福:安理律所,18504812777, 公司法,經濟糾紛,合同審查;

16.胡 濤:大成律所,15148072727,合同糾紛,經濟糾紛;

17.包鴻志:澤銘律所,13347118200,公司法務,經濟糾紛;

18.許春風:超倫律所,13654817278,公司法,勞動法,合同審查;

19.王向東:巨泓律所,13948118959,合同糾紛,法律顧問;

20.姚 瑤:大成律所,15248042916,合同法,公司法;

21.杜海濱:盛樂律所,13394891218,建築工程,刑事辯護;

22.劉海英:法易律所,13848419465,合同糾紛,法律事務;

23.段寶偉:經世律所,13304718660,建築房產,公司治理;

24.吳 晶:盈科律所,15661254155,房產糾紛,合同糾紛;

25.羅學峰:蒙晟睿律所,18586062296,建設工程,刑事辯護;

26.烏 玲: 澤銘律所,13948618975,公司法,民商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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