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保監局“十八條”,集結在滬機構支持企業復工復產

2月10日,上海銀保監局下發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在滬各銀行保險機構、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上海市保險同業公會、上海航運保險協會,執行監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的各項政策措施,創造條件支持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提供高質量金融服務。

《通知》包含18條具體措施,從加大金融助企紓困力度、完善民生保障、改進金融單位績效考核、加強機構內部監測監督等方面,進一步提升疫情防控和支持企業恢復生產金融服務工作的質效。

金融支持企業發展

在支持抗疫企業方面,上海銀保監局要求在滬銀行業機構降低融資成本並保障信貸投放。

首先確保全年實現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各項貸款平均增速,力爭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綜合融資成本再降低0.5個百分點。

其次,為確保有充足的信貸資源投向防疫企業與受疫情影響嚴重的企業,在滬銀行業機構要單列信貸計劃。不強制要求額外提供新資料,不強制要求新增增信措施,可隨時提款,滿足企業的臨時資金需要。

《通知》還提出需利用好各類專項政策。如鼓勵開發性、政策性、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在滬分行和地方法人銀行積極使用人民銀行專項再貸款政策,對重點醫療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生產、運輸和銷售的重點企業包括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利率貸款。

支持在滬金融機構通過發行金融債券、特定用途債券等,將所籌資金用於疫情防控相關領域。

對於在金融租賃公司辦理疫情防控相關醫療設備的金融租賃業務,鼓勵予以緩收或減收相關租金和利息,提供醫療設備租賃優惠金融服務。

鼓勵在滬銀行業機構積極加強與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的合作。推廣無還本續貸。積極關注各區出臺的優惠政策,用好用足各項補貼提升金融服務質效。

《通知》在保障抗疫企業信貸投放和融資成本的同時,還要求加大金融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的紓困力度。

具體看來,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旅遊、住宿餐飲、批發零售、交通運輸、物流倉儲、文化娛樂、會展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流動資金受困的企業,在滬銀行業機構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並鼓勵在滬銀行業機構對於2020年6月30日前貸款到期但受疫情影響較大難以按期還款的客戶主動進行續貸,續貸期限不超過一年。

同時完善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依調整後的還款安排報送信用記錄,不強制要求此類逾期90天或60天以上的貸款歸為不良。

此外,在強化保險保障作用方面。銀保監局方面針對急缺醫療物資、疫情防控用品企業的進口需求,鼓勵中國信保上海分公司積極開展進口預付款保險。對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做到應賠盡賠快賠。鼓勵保險機構為支援湖北及參與疫情防治的本市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免費提供意外傷害及定期壽險保障。支持將意外險、疾病險等保險責任範圍擴展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等。

完善金融服務保障民生

除了對企業發展提供金融服務,《通知》也要求在滬銀行業機構完善對受疫情影響的社會民生領域的金融服務。

如暫緩受疫情影響困難人員的還款。對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療或隔離人員、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人員、參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員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感染新冠肺炎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可展期一年,繼續享受財政貼息支持。

加快對受疫情影響的客戶理賠服務。對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響受損的出險理賠客戶,保險機構應主動開設綠色通道,簡易理賠流程,第一時間賠付患病群眾,加大對一線醫護人員的金融資源傾斜。

此外,對於銀行保險機構本身,加強內部監測監督。在滬銀行保險機構要對疫情期間的業務運營和政策落實情況建立監測監督機制,對於違反相關規定,未能盡職盡責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內部問責。

同時,為了充分發揮一線業務人員和授信審查審批人員的工作主動性,《通知》要求轄內各法人機構應當制定特殊時期免責制度或免責行為清單,並改進績效考核。對疫情相關業務在內部定價方面進行傾斜支持,適當降低利潤考核比重和預期增幅,提高不良容忍度、社會責任承擔等非盈利指標在績效考核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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