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工傷嗎?為什麼?

律新社


員工被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工傷嗎?為什麼?

不屬於工傷。具體原因如下:

工傷的核心是“傷”,而不是病,職業病及疾病48小時死亡的除外

工傷,文字表述上,非常清楚,是“傷”,不是病,職業病及疾病48小時死亡的除外。傷與病,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很容易區分。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顯然,不是傷;同時,也沒有說員工在48小時之內死亡。

工傷的範圍,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對構成工傷的情形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符合就是工傷,不符合就不是。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非本人主要責任的;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8、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9、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很明顯,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在上述的工傷範圍之內。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最直接的法律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這裡面規定的很明確:1、身份: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2、時間及地點: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3、原因:履行工作職責;4、程度:死亡。


綜上,從現行的法律文件上看,工傷是有明文規定的。即使,沾點新型冠狀病毒的邊,也並不導致工傷,還要符合身份、時間及地點、原因、程度的要求。因此,員工被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屬於工傷。


歡迎留言評論,轉發點贊,關注我, 每日分享一點法律規定,增強一點法律意識,記在心裡,不一定用的上,但是沒有壞處。


臥龍錦囊


員工不幸感染新型冠狀肺炎,算不算工傷,怎麼算,是職場人和企業主必須知曉的事情。

如果公司不幸出現這樣的事情,首先需要了解一個情況:

這名員工是在職期間被感染,還是在家期間被感染。

因為,冠狀肺炎具有較長時間的潛伏期,如果經仔細排查,員工是在上班之前被感染的,那麼不算工傷;

但如果是在上班途中,或是在公司被感染的,一律算作工傷。

但是,當事情真正發生的時候,我們會非常難以去調查清楚:

員工到底是在哪裡被感染的?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應該要做的,是防患於未然。

怎麼做呢?

第一:準備開工的公司,需要提前調查所有員工和其家人的身體狀況、以及假期接觸史和出行史。

第二:所有上班的員工,需要提前在家自行隔離14天,並每天彙報身體數據。

第三:上班期間,公司需按照國家規定,給員工配送口罩和消毒用具。

第四:公司需每天給員工測體溫,做好數據統計。

第五:公司需每天做好消毒工作,並保持室內空氣流通。

第六:在儘可能的情況下,讓員工與員工之間的辦公距離,隔得遠一些。

第七:讓員工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上班,公司報銷油費和停車費。如果員工沒有交通工具,建議公司租賃麵包車,儘可能的保障員工出行安全。

第八:能在家辦公的工作,就選擇在家辦公,減少員工感染疾病的可能。

其實,只要每一個企業,每一個個人,在對抗疫情時,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不抱有任何僥倖心理,就一定能夠度過難關,走向勝利!

我是實體聯合社,關注我,一起開闢實體抗疫之路!


實體聯合社


按照不同情況分別解答:

問題一:

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應認定為工傷。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北京市、上海市、廣東省、福建省等地區也發佈了有關通知,規定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應認定為工傷,且不少地區要求相關部門儘量壓縮認定時間,及時落實工傷保險待遇。

針對“相關工作人員”如何理解,有些地區在制定地方政策時,強調為“醫護、防疫等有關工作人員”(例如廣東省、成都市)。我們也傾向於可以參考《關於加強傳染病防治人員安全防護的意見》(國辦發〔2015〕1號)第七條,其中明確對在重大傳染病疫情中參與傳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傷撫卹或工傷保險等有關規定給予撫卹、保障。因此,“相關工作人員”應指主要從事為疫情防治工作的人員。

問題二:

志願者在防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志願活動中發生事故或受到傷害,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存在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有待於相關部門出臺政策進一步明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志願者在防治疫情的志願活動中發生事故或受到傷害,有可能屬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從而被視同工傷。此種情況是否能被視同工傷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有待於相關部門後期出臺政策明確。

問題三:

單位指派員工到武漢市或其他疫區出差工作,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較大。廣東省、河南省、四川省、雲南省、吉林省等地區有明確的規定,將此種情況視同工傷。此外,其他地區也有類似案例,認定因特定的工作環境而感染傳染病,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我們將具有代表性的明確視同工傷的地區的規定簡要列舉如下(未全部列舉):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視同工傷。《四川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四)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佈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雲南省實施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按照工傷處理:(二)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而感染該疫病的。《吉林省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除《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情形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受用人單位指派前往疫區工作或公出,並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感染疫病的。

此外,沒有明確規定的地區,我們通過案例檢索注意到,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靈活處理、解釋應視同工傷的情形,例如,員工被單位派到國外出差感染瘧疾等傳染病,法院認為其感染疾病系因特定的工作環境造成,與出國工作有必然聯繫,因特定的工作環境而感染傳染病,導致身體器官功能受損,屬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認定為工傷。

問題四:

普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被認定為工傷。而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患病,不屬於交通事故傷害,故一般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問題五:

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通常很難被認定為工傷,但是有例外情況,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其中,第(一)項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四)項為患職業病的。

首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確定是由於工作原因導致患病,工作內容本身一般並不會導致感染。其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患病,不是上述規定中提及的事故傷害。再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構成職業病。因此,普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但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因此,若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特別嚴重突然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有可能被視同工傷。

問題六:

員工在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能被認定為工傷嗎?

答: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與問題五類似,員工在家辦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確定是由於工作原因導致患病,工作內容本身一般並不會導致感染。同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屬於患病,不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規定的事故傷害。再者,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尚未被列入《職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不構成職業病。因此,我們傾向於根據目前的規定,員工在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很難被認定為工傷。

此外,相比於在辦公室辦公,在家辦公因與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可能還存在更多樣的與工作無關的感染致病因素,例如家庭或社區衛生消毒不到位,家屬間密切接觸,外出採買購物等,故員工在家辦公期間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認定為工傷的可能性會更低一些。

問題七:

申請認定工傷由哪方申請,向何機構申請,是否有時限要求?

答:工傷申請單位、認定單位及申請時限簡要介紹如下:

(1)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用人單位未在30日之內申請的,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前述部門申請。

(3) 此外,在疫情特殊時期,各地方都紛紛出臺了相應的政策及規定,個別地方放寬了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例如成都市。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個別地區針對疫情特殊情況,放寬了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例如,根據成都市《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工傷保險具體問題的通知》,對於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處理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用人單位不能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其工傷認定申請時限應予以適當延長。

問題八: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若被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傷待遇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用人單位需要根據員工具體傷情及醫療診斷證明為其確定停工留薪期,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2) 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一般包括:醫療費、生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外省市就醫食宿費、康復治療費、輔助器具費等。

(3) 若員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問題九:

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沒有被認定為工傷,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員工,企業應當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此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員工在患病隔離治療期間,還可以依法享受有關醫療期的其他待遇,例如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等。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問題十:

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被認定為工傷,如何承擔責任?

答: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已參加工傷保險的被認定為工傷的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在疫情防控這一特殊時期,各級政府將不斷出臺相關政策文件,我們建議企業持續關注新規,並相應調整勞動用工安排。鑑於上述問答是我們根據目前的規定為企業準備的階段性參考,不屬於法律意見,如企業遇到具體問題,請隨時與金杜勞動法團隊聯繫。我們也會持續關注最新動態,不斷更新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用工管理的政策法規,為企業提供支持。同舟共濟,共克時艱,這場看不見硝煙和敵人的戰役定能結束!



樂享365


員工在工作期間被感染冠狀病毒肺炎,被感染者肯定會被國家免費醫治的,費用問題不需要員工操心,員工只要安心治療就可以了。

其他單位算不算工傷我不清楚,但是,我們單位下文了,有明確規定,員工若被感染冠狀病毒肺炎,在醫治期間工資正常發放,如若死亡也按照工亡補助。但是,被感染者所在科部室領導及分管領導都會負連帶責任!


A寒夜溫暖如春


員工不幸染病(僅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為工傷,需要區分染病原因。

根據《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為工傷。

前述“醫護人員”即為奮戰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相關工作人員”是指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隔離組織、實施人員。

其他人員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原則上不認定為工傷,包括因出差而不幸感染者。但如果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發現感染且在48小時內醫治無效死亡的,可申請認定為視同工傷。

如果醫療機構員工受單位安排參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的,發生員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尤其是因此死亡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工傷認定。對於非醫療機構的其他單位,員工主張工傷的,可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由工傷認定部門進行認定是否為工傷。


律新社


如果確認是因為上班,或者在上班務工期間感染的,那企業肯定是有責任的,這個法律上是有說明的,因為員工是因為上班而把自己暴露在危險環境中,而且企業明明知道風險依然選擇讓其上班,所以企業必須承擔責任的。
錢什麼時候掙都可以,不要以身涉險,君子不入險境。

\n

{!-- PGC_VIDEO:{"thumb_height": 288, "vposter": "http://p0.pstatp.com/origin/tos-cn-i-0022/4af5fa144f4c4924b33c9a5fcc4126f3\

朱朱大爆炸


一、《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在工作場所感染肺炎疫情不屬於工傷認定範疇。

但近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要求,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Alice寶媽職場生活


這個要根據情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

全國第一例把在崗染上新冠肺炎算作工傷的是醫院的醫護人員。

所以,如果在工作崗位上被感染病毒,我認為可以被認作工傷。但是上下班途中或者生活居家買菜被感染可能公司不會為此買單。


申序


員工被不幸感染疫情,在我國保險法裡面不算工傷,因為他是一種疾病,工傷指的是上班時間裡身體受到了傷害才是工傷,比如不小心機器壓到電到等等!!



西域雨神


工作人員如果不是在從事本單位的疫情防控工作,而是從事自己的本職工作過程中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從先行法律看,上述情況不屬於工傷。

對於這個問題,現在並沒有統一的答案。因為上述文件針對的就是醫護及相關人員,如果把它擴大到了更大的一個範圍,是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的。

目前,各地還出臺了一些地方性規定,也作出了一定解釋。有個別地方規定表示,如果能證明感染新冠病毒確實和工作有關也應該認定為工傷,但大部分地方規定,一般員工是不能構成工傷的。一方面是沒有相關依據,另一方面是很難判斷是否在工作當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許是員工在生活中、上班途中感染,而且該病前期多數人無明顯反應,其潛伏期較長,因此很難認定員工是如何感染的。如果將新規定擴大了適用範圍,可能會造成工傷保險基金的損失。

此外,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算作工傷,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種意外事件和意外傷害。還有患職業病的職工也應被認定工傷,但該病沒有被列入到我國的職業病目錄裡。上述幾個原因就造成了在實踐當中對這個問題的認定並不統一,但是主流觀點認為其他職業感染新冠肺炎應該不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據此,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於工傷。

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一定不算工傷。即便是醫護人員,都要求是在工作當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了新冠肺炎才算作工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