瞞報行程、未主動報告、未自行隔離受訓誡

典型案例

近日,香日德鎮轄區居民曾某某姐妹從外省回到位於香日德鎮南北街家中後,妹妹出現頭疼、流鼻涕等症狀並自行前往香日德鎮中心衛生院進行輸液治療。都蘭縣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在排查登記中發現並進一步瞭解相關情況後,及時將此情況向縣疫情防控指揮部進行了彙報,並立即採取了隔離措施,同時抽取其血液樣本送往海西州疾控中心送檢。經檢測,呈新型冠狀病毒核酸陰性。香日德派出所對曾某某姐妹的行為及時進行訓誡教育,並進行了疫情防控相關政策法規、自我防護知識的耐心宣講。

以案釋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本案例中,如果曾某某姐妹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病例,鑑於其之前的種種行為,已涉嫌構成本罪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曾某某姐妹作為從疫情重點地區返青的人員,回家後未及時到社區登記備案,且妹妹到醫院治療時隱瞞從武漢返青的事實,其行為明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

3.《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5號)為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對返青人員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如:“到青後第一時間與所在單位聯繫,由所在單位登記造冊,並報告居住地社區、村(居)委會;返青人員到青後必須自行居家隔離醫學觀察兩週,每日早晚自行監測體溫2次,並將結果報告居家所在地社區、村(居)委會或所在單位,由社區、村(居)委會彙總後報告轄區疾控中心;若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症狀,請第一時間告知居住地社區衛生服務站(中心)、村衛生室,並立即到就近的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診,確保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返青人員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間不要走親訪友,不要聚會聚餐,不要到人員密集公共場所活動……”本案例中,曾某某姐妹返青後既未主動向居住地社區報告,更未主動居家隔離,直至排查發現後才隔離。兩人瞞報行程、未主動報告、未自行隔離等行為不僅違反了通告要求,更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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