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行程、未主动报告、未自行隔离受训诫

典型案例

近日,香日德镇辖区居民曾某某姐妹从外省回到位于香日德镇南北街家中后,妹妹出现头疼、流鼻涕等症状并自行前往香日德镇中心卫生院进行输液治疗。都兰县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排查登记中发现并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将此情况向县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了汇报,并立即采取了隔离措施,同时抽取其血液样本送往海西州疾控中心送检。经检测,呈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阴性。香日德派出所对曾某某姐妹的行为及时进行训诫教育,并进行了疫情防控相关政策法规、自我防护知识的耐心宣讲。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明知自身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例中,如果曾某某姐妹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病例,鉴于其之前的种种行为,已涉嫌构成本罪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曾某某姐妹作为从疫情重点地区返青的人员,回家后未及时到社区登记备案,且妹妹到医院治疗时隐瞒从武汉返青的事实,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3.《青海省人民政府通告》(第5号)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对返青人员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到青后第一时间与所在单位联系,由所在单位登记造册,并报告居住地社区、村(居)委会;返青人员到青后必须自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两周,每日早晚自行监测体温2次,并将结果报告居家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由社区、村(居)委会汇总后报告辖区疾控中心;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请第一时间告知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村卫生室,并立即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返青人员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不要走亲访友,不要聚会聚餐,不要到人员密集公共场所活动……”本案例中,曾某某姐妹返青后既未主动向居住地社区报告,更未主动居家隔离,直至排查发现后才隔离。两人瞒报行程、未主动报告、未自行隔离等行为不仅违反了通告要求,更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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