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網】保護個人信息,服務全民抗疫

【淨網】保護個人信息,服務全民抗疫

【網警行動】

依法打擊懲治網絡違法犯罪

攜手共同維護網絡社會安全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各部門、各單位、廣大人民群眾全力投入疫情防控阻擊戰,但在部分地區陸續出現了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具體家庭住址、行蹤等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問題,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

江蘇淮安

2月7日,江蘇省淮安市漣水縣公安局網安大隊巡查發現,有人利用群眾對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製作名為“漣水縣防護口罩預約服務”的網頁發佈至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假借預約口罩,非法獲取群眾的公民個人信息。淮安網安部門經過縝密偵查,迅速鎖定了犯罪嫌疑人薛某,並於2月8日將其抓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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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自2013年大學畢業後,在外地一家互聯網公司做技術運維,2019年回到漣水老家做教育諮詢工作。近期,在新冠疫情期間,薛某盤算如何更好地利用“機會”做教育諮詢的相關生意,突發奇想,萌生了利用口罩預約服務獲取網民個人信息的想法,打算將這些信息用於宣傳和推廣自己的生意。

經查,薛某共非法獲取公民姓名、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公民個人信息5530條。目前,淮安警方已對此立案偵查,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貴州黔東南州

近日,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公安局網警在網上巡查中發現,有群眾反映公民個人隱私遭到洩露。

網安部門立即組織開展調查。經查,1月29日,天柱縣某社區計生工作人員楊某,為滿足朋友好奇心,將用於疫情工作排查的人員信息表發送給其好友吳某,後吳某將名單轉發給龍某,龍某又轉發至微信群擴散,致使部分疫區返回天柱人員正常生活受到干擾,損害了公民個人合法權益,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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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天柱縣公安局依法對楊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0元的處罰。


湖南益陽

1月28日,湖南省益陽市廣電家園等居民住宅小區的業主微信群內出現《關於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電子版內容及截圖,內容涉及市民章某及其親屬等11人的個人隱私信息。

經查,1月28日8時35分,益陽市赫山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舒某通過微信將《關於益陽市第四人民醫院報告一例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調查報告》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財評股工作人員段某。9時50分,段某通過微信將該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給赫山區財政局監督股股長鄧某。9時52分,鄧偉將該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至其親戚群。隨後,該群成員徐某(教師)將調查報告電子版轉發至廣電家園業主群。不久,該信息被迅速轉發傳播。

舒某等人將屬於內部工作文件且涉及多人隱私的調查報告轉發給無關人員進而傳播至微信群,違反了疫情防控工作紀律並侵害了他人隱私,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事發後,舒某等四人主動接受調查。經益陽市紀委市監委同意,赫山區紀委監委決定對舒某予以黨紀立案調查,對段某、鄧某給予誡勉談話,由相關部門對徐某給予通報批評。


網警提醒!!

疫情防控期間,確因工作需要收集或掌握個人信息的相關部門、單位、個人,要依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防止被竊取、被洩露。

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個人信息,只能用於防控、防治工作需要,不得用於其他用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開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住址等個人信息,因聯防聯控工作需要,且經過脫敏處理的除外。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非法獲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個人信息。

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處,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職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還將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分。

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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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安全法》

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第六十四條 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6)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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