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應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告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外防輸入、內防擴散”工作要求,有效應對復工復產後疫情形勢變化,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全力維護社會大局安全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發佈的疫情防控公告、決定、命令,自覺接受有關疫情防控措施,主動如實報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情況,積極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二、拒不接受疾控機構、醫療機構、交通卡點、社區(村居)依法採取的調查核查、檢疫檢驗、樣本採集、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信息,造成疫情傳播蔓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處於隔離觀察、治療期間的人員,違反有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採取暴露口鼻或以唾液汙染公共設施等危險方法,故意傳播疫情的,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傳播或者有傳播重大風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採取辱罵、推搡、抓扯、毆打等方式,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具有租賃性質的房屋出租人不按規定登記申報承租人身份信息,賓館、酒店、旅社不按規定登記住宿旅客身份信息,以及發現承租人、旅客來自疫情重點地區等信息,未及時主動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產的企業、單位,應當履行主體責任,如實登記並主動報告員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觸人員等情況,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尚未登記報告有疫情嚴重地區旅居史、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必須主動向當地疾控機構登記報告。對拒不履行登記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黔南州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0年2月10日

黔南州及各縣(市、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聯繫電話

黔南州:0854-8585577

都勻市:0854-8223092

福泉市:0854-2222747

甕安縣:0854-2918317

貴定縣:0854-5220988

龍里縣:0854-56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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