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交付延期,延遲後再次發生不可抗力期間開發商能不能免責?

已重置


開發商無責,這裡責是指不可抗力造成延遲,開發商有義務向業主交房的,延遲的時間就是不可抗力的影響時間。開發商的經濟損失由工程一切險賠付,假如沒買工程一切險,由開發商自掏腰包解決。


白開水-涼


對於你這個諮詢問題,我說下對這個問題的意見:

01、如何看待第一次延期?

開發商在合同約定的交房截止日期,也就是2019年12月31日前,在25號發通知給你,告訴你因為不可抗力,需要延遲18天交房,也就是把交房日期順延至2020年1月18日。

如果這個不可抗力因素屬實,這期間是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因為無法履行交房義務的理由是合法的。

02、如何看待第二次延期?

1月16日再次發來通知,告訴你1月18日還是不能正常交房了,按照購房合同第9條的約定,按天開始計算違約賠償。

這個通知也沒有問題,因為甲方不能按時履約,在變更後確定的交房日期也不能交房,提前通知你,讓你有所準備,並且主動承擔違約責任。這既是擔當,一種善意,也是對你有所提示,不至於出現或者擴大損失。

03、國務院復工通知與你們合同的關係?

受疫情影響,國家已發佈3次延期復工的通知,第一次復工時間是2月2日,後來延遲到2月10日,再後來延遲到2月17日。

從你們的合同約定看,1月18日就開始計算違約責任了,按天賠償,復工是後面的事情,跟你們計算賠償責任是沒有影響的。

其實,都不用去看《合同法》第117條的規定,因為1月18日就是最後履行期,沒有履行的話,就開始計算違約責任了,跟復工是沒有關係的,這是春節前的事情嘛。


房壇法菜


開發商沒有責任,合同上寫著不可抗力除外,今年這種特殊情況,又是查環保又是新冠病毒疫情,屬於流年不利,不可抗力一件接著一件,這是誰也不想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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