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府採取交通管制等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如何處理?


因政府採取交通管制等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如何處理?


員工因政府採取交通管制等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如何處理?

答: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政府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且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對於職工而言,則需要及時向單位說明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情形和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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