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政法通告〔2020〕2號】
為進一步做好申報登記等疫情防控工作,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等法律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所有在14日內離開疫情高發地區的外地來武岡人員,所有武岡本地居民離開武岡14日內又返回武岡的人員,以及14日內有過與確診病例有不同方式接觸史的人員,應當服從各級人民政府發佈的防控疫情的決定、命令,1小時內向所屬單位和居住地鄉鎮街道、村組社區如實申報登記個人旅居史、接觸史等信息和健康狀況,自覺接受鄉鎮街道、村組社區以及衛健、疾控等部門登記核查、體溫檢測、防疫消毒、隔離觀察、隔離治療等防控措施,如出現發熱症狀,應及時就診排查,服從醫療機構專業診治,不得擅自外出。
二、所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敦促上述人員及時如實申報登記,配合鄉鎮街道落實疫情防控和人員管理措施,對篩查發熱人員,堅持“日報告”“零報告”制度,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謊報。
三、感染、攜帶、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員,隱瞞、謊報病情、旅居史、與確診病例接觸史等信息,或者違反隔離、治療相關規定,出入公共場所,參與人員聚集活動,故意傳播新冠病毒或者造成病毒傳播危險,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按照妨害公務罪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對以毆打、故意傷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恐嚇、侮辱、誹謗等方式侵犯醫務人員安全的,以及以強拿硬要、故意損毀、佔用財物、起鬨鬧事等方式擾亂醫療秩序的,從嚴打擊處理。
舉報電話:110或12345(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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