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不配合疫情管理,會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不配合疫情管理,會承擔什麼刑事責任?

《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十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疫情期間,企業如果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行政機關檢查、防疫、檢疫的,可能會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同時,《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應當無條件的配合政府部門或醫療機構採取的隔離治療措施,若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會違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涉嫌妨害公務罪,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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