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寧生活必需品市場主體復工復市標準與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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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生產企業復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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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嚴格落實員工健康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作業人員衛生防護消毒制度,特別是人員密集型產業,切實做好手眼口鼻及衣鞋帽的全方位防護,確保消毒器具用品等的正常使用;企業要配備電子測溫儀,嚴格執行晨檢制度,所有人員要建立完整健康檔案,特別是遠程務工人員要加強監督。對出現發熱、咳嗽及相關異常的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廠區,並上報屬地鄉鎮(街道)防控指揮部和衛生院。


2.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對於以禽肉類為原輔料的生產企業要求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及入庫檢驗制度,確保原輔料100%合格。疫情期間要求該類企業入庫和出庫逐批次檢驗,檢驗合格由質量負責人審核方能出廠。堅決杜絕病死禽肉類和不明來源禽肉類原輔料流入生產加工環節。儘量不要進購已明確疫區的原輔料,對已進購的外包、內包、脫包時都要進行嚴格的消毒和滅菌。


3.嚴格落實清潔消毒制度。按制度對所有食品加工生產區域和交通工具進行嚴格清潔消毒,包括地面牆壁和設施設備等,不留死角。企業應確保消毒滅菌器具和紫外燈、臭氧發生器、風淋等設施設備完好使用;要對生產場所和生產器具加大清潔消毒頻次,認真檢查“五防”設施,確保環境清潔度。對有空氣潔淨要求的生產類別要及時進行空氣潔淨度檢測,合格方能投入生產。


4.嚴格落實疫情防控企業主體責任。疫情期間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生產操作規程,按照《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和GB14881《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範》逐項對照檢查,並做好詳細臺賬記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建立疫情防控應急預案,與各部門保持通訊暢通,發現異常情況及時上報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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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貿市場開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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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場開辦者對農貿集市場場內垃圾做到日產日清、無臭味擴散、無遺撒、無滴漏,並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置。市場開辦者對垃圾處理場(廠)、垃圾投放點、收集點、垃圾箱(桶)、轉運站、清掃運輸車輛、作業工具以及公共廁所等環衛設施設備每天至少進行一次消毒殺菌,並做好記錄。農貿市場要做到通風良好,堅決禁止活禽交易,嚴厲打擊一切形式的野生動物交易行為。市場內銷售者要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嚴格一律禁止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白條禽及禽肉產品,進入市場。


2.每個農貿市場只設置一個出入口,在市場出入口處設置醒目、清晰的提示,並安排專人實行體溫測量,對未戴口罩和出現發熱、咳嗽的人員禁止進入,對發熱咳嗽人員進行登記,並上報屬地鄉鎮(街道)防控指揮部和衛生院。


3.在疫情防控期間,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有由社區出具的隔離14天以上的證明。所有從業人員執行入場健康檢查登記制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給從業人員配發口罩、防護服、手套等防護用品,提高從業人員健康動態檢測頻次,體溫檢測每天至少2次,並做好記錄。


4.確保不發生聚眾售賣、不發生佔道經營、不出現哄抬物價行為;嚴防發生亂倒垃圾、出店經營、流動攤販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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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食品經營者復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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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做來來源可追溯;要保持營業場所內環境衛生,加大清潔消殺、通風換氣頻次,每日進行消毒不少於一次,並保存好消殺記錄;各大型超市要加大對米、面、油、肉、蔬菜等主副食品的供應保障力度,堅決杜絕哄抬價格、囤積居奇的行為。


2.加強人員管理。經營場所入口要設立督導員,確保所有進入營業場所的人員,無論員工還是顧客,都要佩戴口罩,並實行體溫檢測。對不戴口罩的人員,一律拒絕進入。檢測中發現體溫不正常的,要及時報告屬地鄉鎮(街道)防控指揮部和衛生院。


3.規範經營行為。超市售賣散裝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使用加蓋或非敞開式容器盛放,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溫度要求存放,售賣過程中應當帶手套、口罩。超市儘可能採取措施,避免消費者直接接觸散裝直接入口食品。取消各類促銷活動,減少人員聚集流動,控制人流密度;增加付款結算崗位,避免付款人員聚集。鼓勵各大超市、便利店運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線上配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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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餐飲服務單位營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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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全面消毒殺菌。復工前要對食品處理區、就餐區域、人員通道、食品貨梯等場所進行全面消毒殺菌,並保存消殺記錄;對每餐的餐飲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加工用具,進行充分清洗消毒;保持各場所空調、通風系統正常運轉,定期進行過濾消毒;餐廳要做好每日清潔消毒,就餐結束後要對餐桌、座椅等進行消毒。


2.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嚴格落實對餐飲服務人員的疫情接觸情況調查,嚴禁14天內有接觸確診、疑似、觀察等人員或從武漢市過來人員進行食品製售。餐飲服務單位每日對從業人員進行體溫測量不少於2次,詢問活動軌跡情況,並做好記錄。從業人員要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食品採購、加工製作、供餐等從業人員均應佩戴口罩、防護服、手套、護目鏡等防護用品。食品採購人員和供貨人員要避免直接手觸肉禽類生鮮材料,摘除手套後仍要洗手。


3.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規定。確保採購食品渠道合法,來源可追溯;不採購、使用未按規定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動物肉類及其製品;不採購、使用過期、腐敗變質等食品原料。禁止採購加工野生動物,禁止在餐飲場所內圈養、宰殺活禽。


4.規範操作流程。嚴格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要求加工製作,加工過程中要燒熟煮透,嚴禁供應生食和冷菜類等食品。餐飲服務單位必須對每餐供應的每種食品進行留樣,留樣食品按照品種分別盛放於清洗消毒後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備中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的留樣量應能滿足檢驗檢測需要,且不少於125克,由專人操作,並按規定作好記錄。


5.規範就餐人員管理。在餐飲單位入口處要設立督導員,確保所有進入的人員都要佩戴口罩,並實行體溫檢測;對不戴口罩的人員,一律拒絕進入;檢測中發現體溫不正常的人員,要及時報告屬地鄉鎮(街道)防控指揮部和衛生院。禁止聚餐或集中進餐,確保進店購餐顧客有序排隊,且每人之間保持1.5米的間距。所有單位食堂如果要復工,應採取一次性餐盒分餐制,用餐人員取餐後單人、單桌、單獨進餐,避免人員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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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網絡訂餐平臺營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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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備線上訂餐資格。提供線上訂餐服務的單位(門店)(以下簡稱網絡訂餐單位)達到防控期間實體餐飲店開門營業要求,具備網絡供餐經營許可資格,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要嚴格遵守《電子商務法》規定,依法公示經營主體資質證書、質量安全、服務承諾等應公示的信息,自覺接受轄區市場監管、衛生防疫等部門監督管理。


2.規範經營行為。提供網絡訂餐服務的第三方平臺和網絡訂餐單位要嚴格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法》、《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草局關於禁止野生動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號公告)等規定,嚴禁任何形式野生動物交易行為與服務,並簽訂相應承諾書。


3.加強從業人員管理。提供網絡訂餐服務第三方平臺要督促各供餐單位落實各項衛生防控要求,並嚴格落實平臺管理人員、騎手體溫測量、自身防控等要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供餐單位及時予以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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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口罩(非醫用)、洗手液等生產企業的復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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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產品執行標準網上公開,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範圍的產品或納入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獲得生產許可或取得相應證書。非醫用口罩必須標明 “不得用於病毒防護”等警示語;普通洗手液和沐浴露需取得衛生許可證;具有消毒功效的洗手液,需取得消證字的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出廠銷售。


2.企業質量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質量管理和技術操作能力;應建立完善的採購檢驗制度,保留重要原材料檢驗、驗證記錄;按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合同約定的技術參數,進行產品出廠自檢或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企業與用戶簽訂協議中規定的產品質量指標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法規、國家標準規定的強制性要求或企業明示的技術指標;出廠產品質量能有效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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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種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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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嚴格按照《省安委辦關於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及下一步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鄂安辦〔2020〕7號)要求,研判復工復產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可能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好復工復產安全自查、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及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嚴防超負荷生產;對無證上崗、超期未檢等重大安全隱患,堅決依法依規處理,有效防範遏制安全事故。


2.針對疫情防控期間復市的商超、酒店等公共聚集區域的電梯,嚴格按照要求進行維護保養。對電梯的消毒要注意方法,勿對電梯按鍵直接噴射消毒液,應用毛巾等進行擦拭,避免造成電梯按鍵電路短路,使用酒精消毒時,注意做好防火措施。對暫未啟用的自動扶梯要拉好警戒線,禁止人員通行;安排人員進行應急值守,一旦出現電梯故障要及時進行應急處理;鼓勵電梯維保單位建立聯動救援機制,確保電梯故障能得到及時處理。


3.加大對企業的技術支持,對復工復產的企業申請特種設備檢驗要第一時間派員落實檢驗工作,及時出具檢驗報告;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及時告知監察部門,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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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藥品零售藥店營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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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鼓勵符合經營條件的藥品零售藥店開展經營。


2.藥品零售藥店應加強工作人員安全管理,實名登記,測量體溫,要求佩戴口罩,每日不少於兩次測溫檢查,落實晨檢記錄制度。


3.零售藥店對購進、調撥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應先進行消毒處理再驗收登記。藥店內每日不少於一次防護消毒。


4.為進一步加強對發熱、咳嗽病人的管理,全市所有零售藥店暫停向市民銷售治療發熱、咳嗽的藥品,有上述症狀的市民應儘快到醫院就診。


5.零售藥店可在經營場所大門口落實隔離措施,購藥者進門時測量體溫。如遇發熱購藥者,及時報告屬地鄉鎮(街道)防控指揮部和衛生院。


6.各零售藥店不得囤貨居奇、不得哄抬物價、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搭售處方藥、不得誇大或變相宣傳藥品、醫療器械、保健品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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