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268年的清朝被推翻時,那些大牢裡的10萬犯人怎麼辦了?

編緣3


導語

辛亥革命勝利最終斷送了大清王朝的命脈。清帝遜位,民國初建。但是更多的事情等待著新的政府去處理。關押在大牢裡的一大堆的罪犯也成了一個需要處理的問題。那麼當時的新政權是怎麼解決這些罪犯的問題的呢?

新政權的法律誕生

1911年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我們叫他《臨時約法》。這部法律裡出現了一個新生事物叫做“法院”。

“法院依法律獨立審判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但關於行政訴訟及其他特別訴訟,各依其本法之規定行之。”

法官在任中不得減律或轉職;非依法律受刑罰之宣告或應免職之懲戒處分,不得解職。

懲戒條規,以法律定之。

這是一個綱領性的文件法律。基本上框架了一個國家機構的組織結構,對於後來的國家運作是有意義的,當然了臨時約法到了1914年被袁記約法給取代了。

在清廷遜位到民國初立的這段過度時期,法律迭代並沒有深入到全國各地去,而犯人的羈旅生涯要怎麼辦?這個難題就到袁世凱的手上了。

袁世凱的解決方案

對於如何解決犯人的問題,袁世凱是有清晰的認識的。他知道如果全放了,那必然會導致一部分人的不公平,畢竟國家是有法律的,雖然前朝的判例中確實存在一些誤判,特別是對革命黨人的審判是不得人心的必須進行處理的,但是也有許多是真的罪大惡極的罪犯,如果不分良莠,全部赦免,那更加會被老百姓罵。所以呢袁世凱實行了三條基本原則,就是這簡單的三條,保證了新的政府得以安全運轉,而沒有被人民過多的咒罵。

第一,無條件釋放革命黨。新政府之所以能夠成立,很大程度上要歸結於革命者的付出。

比如汪精衛、黃樹中等刺攝政王未遂,被捕入獄。後來汪精衛等在監獄裡關押了一年,辛亥革命勝利後,這才獲釋。宣統二年九月革命黨人、華工鄺佐治在美國三藩市,行刺赴美考察的載洵未遂,鄺佐治被判處14年徒刑,辛亥革命後釋放。這些革命人物的釋放為新政府贏得了聲譽。

第二,對一些只是犯了一些小小的過失,那麼這批人又該怎麼處理,一般會把這些人無罪釋放什麼的,不過袁世凱並沒有說直接放掉,而是讓他們做一些事情,以此來減刑。當然此時並沒有使用特赦,只是各級新政府為了贏得人心而做出的一項寬大政策,在原來的法律框架之內進行的一定的減刑,這樣的處理對於當時的國家氛圍也是有益的。

第三,允許一部分犯人假釋。民國二年(公元1913年),民國政府頒佈的《監獄規則》中註明了符合保釋的條件,符合這些保釋條件的犯人可以進行假釋。另外可以肯定的是,袁世凱的這一些舉措是非常成功的,受到了百姓的稱讚!畢竟朝代更迭很容易發生社會不安定的情況,而袁世凱通過那種措施比較好地解決這種問題。

新法律的誕生

如果只是通過行政權力進行對司法的減刑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新政權的五權分立的原則。所以必須要有新的法律來進行規定。這時法律界的一位超級英雄站出來了。他叫王寵惠素有“民國第一法學家”之譽,他不但是聯合國憲章起草者之一,還是第一位出任海牙國際法庭的中國籍法官,曾以英文翻譯了《德國民法典》,享譽西方學界。

民國一開始,明令“《大清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行援用”,並將其修訂後更名為《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中華民國暫行新刑律》先後形成《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和《第二次刑法修正案》。1927年,王寵惠受命主持草擬刑法。他以《第二次刑法修正案》為基礎,參照歐洲大陸法系及日本最新刑事立法,起草了《刑法草案》。

1928年,國民政府頒佈第一部刑法典《中華民國刑法》(又稱“舊刑法”)。根據歐陸盛行的“社會法學”思潮,國民政府於1935年公佈了修訂後的《中華民國刑法》(通稱“新刑法”)。

與舊刑法相比,新刑法“側重於主觀主義”,強調犯罪性質而非客觀後果,刑法處罰的不僅是違法行為,而且要針對有犯罪傾向的人;時間效力上採取“從新從輕”原則。該法另一個特點是保留了一些傳統刑律的原則,如規定對於直系血親的傷害、遺棄、妨害自由、掘墓等罪行,都要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新刑法還規定,未滿18歲或已滿80歲的人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新刑法連同憲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共同構建了民國六法體系,實現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清末以前的封建刑律,與大一統集權制相適應,採取“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編纂形式,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等內容於一體,用刑罰方法調整各種社會關係。

這時中國法律史上一次成功的實踐,也是和世界接軌的第一次嘗試。


南閣水哥


我是大史官,我來告訴你“清朝被推翻後,大牢裡的10萬犯人怎麼辦?”

估計有不少人會認為,既然清朝已經滅亡了,大牢裡的犯人應該會被釋放出來吧!畢竟清朝廷已經沒了,獄卒也沒人給發餉錢了,自然也就不再看押犯人了。

事實並不是這樣的。清朝滅亡後,原來清朝各地的官吏只是換了一套衣服,該了一個頭銜,他們還繼續幹著原來乾的工作。所以,獄中關押的犯人自然該怎麼關押還怎麼關押,只不過是清朝時期和民國初期的監獄還是有區別的。

原裡清廷的衙門把招牌一換,搖身一變就成了革命軍的工作單位!原來的官員基本上都是還在原位,所以,監獄還是有人管理的。只是監獄的名稱也換了,看犯人的官吏同樣也改了名字,而且還新換了新衣服。在1903年,實行改造監獄計劃,於是就對監獄進行修繕和改造。所以,犯人的生活條件要比原來好些了,有的有床鋪、草蓆什麼的等等。

除了一些罪大惡極的犯人以外,大部分的犯人進行的減刑,甚至有的犯人只要交錢就可以保釋。並且,監獄對犯人也減少使用酷刑,不用再頭戴枷鎖、腳鐐手銬什麼的了,但他們必須要參加勞教,如從事磨面,編織,木工等。

當然,因為在清末時期參加反清革命而被捕的革命黨人,包括部分政治犯是被予以釋放的。比如汪精衛,他是因為刺殺攝政王載灃而被判終身監禁的,在武昌起義後,袁世凱就將汪精衛釋放了。但這樣的犯人畢竟只佔少數部分。有些偏遠的地方,甚至都不知道大清已經亡了,所以,犯人自然也只能是一直服刑。

總而言之,雖然大清朝已經亡了,但是,在大清時期被關押的犯人基本上沒有太大的變化,該關押的還在關押著,除大奸大惡之人,一般的罪犯都有所減刑罷了。


大史官


腐敗的大清王朝,終於滅亡了!改朝換代後,原來監獄裡約10萬的清朝犯人,是否大赦天下了?

我是三少,為你答疑解惑。

歷代改朝換代後,都有大赫天下

自古以來,皇帝登基,一般都要大赦天下。主要是王朝更替時所帶來的戰爭,讓老百姓疲憊不堪。這個時候,國家需要休養生息,更需要籠絡人心!

在漢朝,受儒家思想的影響,從漢武帝登基開始,逐步實行大赦天下。到了唐宋,大赦天下被皇帝們用到了極致。在宋朝的時候,大赦天下幾乎已經成了一種重要的政治手段!

宋太祖登基時,利用大赦天下,向百姓展示了自己的皇權,神聖不可侵犯。後來的幾個皇帝,個個效仿!大赦天下的頻率之高,居封建王朝的首位。

《水滸傳》裡有記載:

宋江殺了閻婆惜,將要被刺配江州。宋江的父親說:你現在到江洲去,不要去做強盜,一年半載後,等到皇恩大赦下來,你就可以回來了。這裡面說的就是,要宋江等待皇上的大赫天下。

但是,大赫天下的犯人,一般不包括謀反叛逆罪和貪汙受賄。“十惡不赦”的本義,大約就是這個意思。

唐玄宗以後、唐肅宗、唐文宗、唐宣宗、唐懿宗乃至唐僖宗等6位皇帝都有大赦!但是在赦令中,一律都重點強調:“官吏犯贓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

無論是大赦天下,還是特赦,本質上都是封建統治者加強統治的一種工具。

清朝滅亡後,袁世凱為臨時大總統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清王朝陷於崩潰的絕境。時事造就英雄,失勢三年的袁世凱成了“末世英雄”,他迅速地集結北洋軍閥的力量,並以和平的手段逼迫清朝皇室。

最後,隆裕太后接受優待條件,末代皇帝溥儀退位,清朝正式結束。中國終於結束了兩千多年來的封建帝制,歷史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

3月10日下午3時,袁世凱在北京宣誓就職臨時大總統,與會者百餘人,英國公使朱爾典也親臨觀禮。

就職當天,袁世凱以“本大總統”名義頒佈了“大赦令”:

宣佈凡民國元年3月10日以前“除真正人命及強盜外”,一切罪犯“無論輕罪重罪、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者,皆除免之”。並強調“所有從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與民國國體牴觸各條應失效力外,餘均暫行援用”。

當滿清的政府過渡為中華民國的政府後,袁世凱的隊伍大都是清朝的舊部,民國的一切體制,仍然沿用清朝曾經的方式。

實際上,各地的政權幾乎是換湯不換藥。而那些清朝的犯人,很容易就過渡成為了民國的犯人。

為了限制袁世凱的權利,也為了保護辛亥革命的勝利果實,以孫中山為首的革命黨,在南京建都並組成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南京),還制定的具有"憲法"性質的根本大法。

這充分說明,滿清滅亡後,社會還非常的不穩定,革命的烽火隨時都可以熊熊燃燒!

清朝的10萬牢犯,如何處置的呢?

儘管袁世凱在就任之初,為了體顯新政府的“民主”而頒佈了”大赫令”,實際上這是非常不現實的!

換湯不換藥的民國初期,各地清朝中下層官吏不過是換了一身衣服和頭銜罷了!

囚犯還是原來的囚犯,獄卒還是原來的獄卒,乾的也還幹著原來的工作。特別是北洋軍閥掌控的地區,這些滿清的舊部,對統治的一套了更是瞭如指掌。

當然,為了體現新社會的民主,也為了落實袁世凱的就職大赫令,針對不同的犯人有不同的措施,特殊情況特殊處理。

要想被全體釋放,那是不可能的!

第一:改造部分監獄的生活環境

腐敗無能的清朝,自己都無暇顧及,囚犯的待遇那時沒得說。

新的民國政權改善了牢房的通風條件和住居衛生,有的牢房還準備了床鋪和草蓆。

關押人數,也從20人變成了8人(小間)。

第二:廢除傳統的刑罰

根據《大總統令內務、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文》規定:大牢裡減少酷刑的使用,不用戴枷鎖,手銬等。

不過呢,打罵卻是存在的!想要不捱打,那就交罰款,否則,就要延長坐牢時間。

同時,還要求犯人從事勞動,比如磨面,編織,木工等等工作。

第三 :釋放政治犯

在滿清的的大牢裡,有很小一部分的革命人士,他們因積極參與革命而被判處極刑。如今革命勝利了,他們理所當然要被釋放,出了牢囚,他們就是功臣!

比如汪精衛,1910年3月謀殺清攝政王載灃,事洩被捕,被判處終身監禁。他被大赫出獄後,當時受到了群眾熱列的歡迎。

第四:重新審理一些案件,釋放一些小罪的人

有的人犯一些小偷小摸的小罪,或則只是被冤枉的良民。民國政府重新審理後會立即釋放,甚至會獲得一點補償。

真正有罪的人,在民國一樣有罪,就此放出去肯定是不行的,那就繼續坐牢吧。如果在獄中表現良好,可以提前釋放。

民國政府這種方法解決前朝的犯人,不但穩定了社會,也讓老百姓認識了新政權的好處,讓百姓覺得新政府是個法治的社會。

第五: 允許辦理假釋出獄

為了換取民心,又保障社會的安全。1913年,民國政府推出《監獄規則》。對於符合假釋條件的罪犯辦理假釋出獄,第一位被保釋出獄的人叫賈萬和。

1902年,賈萬和因犯強盜罪被判"斬監候"。監獄鑑於其表現良好,有悔改實據,根據相關規定,司法部於1913年3月,以253號令核准其出獄。

賈萬和成為北京乃至中國服刑犯人中,第一位假釋出獄者。政府後來派人到賈萬和居住地實地調查,發現此人信用良好,至此再無違法行為 。

第六: 大部分的人還在坐牢

一些曾經的死刑犯,肯定是罪大惡極的,他們自然還得把牢底坐穿。只不過在新的政權下,可能會被改判無期。

而那些搶劫、戒娼、殺害宗族等等類似窮兇極惡的犯人,在中華民國期間,則繼續被監禁併成為囚犯。

結束語:

清朝剛剛滅亡了,民國初期,一切都還是動盪不安,社會需要穩定!

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貿然釋放,恐怕引起的社會騷亂,初掌政權的民國只怕會一個頭兩個大。


三少yun


1912年2月12日,溥儀頒佈了退位詔書,存在268年的清朝從此結束。原本各地清朝的的各級衙門,象徵性的把原來的招牌拿掉,換上革命黨的“門頭”,搖身一變就成了民國政府的機關!


所以大牢還是原來的大牢,守衛大牢的人也還是原來的那批人,犯人們也沒有大家想象中的那樣全都跑了,因為清朝的滅亡非常的平靜,一下子就過渡到了民國,原本的大牢還是有人管理的,這些犯人們一個都跑不掉。

但改朝換代,免不了對一些犯人進行減刑和赦免。

不同的犯人他們的命運也是各不相同,或釋放、或保釋、或繼續關押

  • 一、革命黨全部釋放

這些革命黨全部隸屬於政治犯,但其實清朝被推翻之時,政治犯們其實在大牢裡面沒剩下幾個了,他們大都因為清朝皇帝的一份罪己詔,得到了釋放,就如“罪大惡極”的汪精衛,他刺殺攝政王,也在清朝滅亡前的1911年10月也得到了釋放。

至於袁世凱當權後,大牢裡面剩下的政治犯、革命黨人也全部得到了釋放。

  • 二、殺人放火者,依舊從嚴處置

這一類重罪者,新政府是不可能放他們出來的,因為這樣會引發群眾的不滿,所以沒有輕易的饒過他們。但要營造一個法制社會,便需要給他們重新量刑。罪名輕一些的罪犯給予適當的減刑,死刑犯轉為無期監禁等,他們並沒有得到釋放。

  • 三、小偷小盜的雞毛蒜皮案與冤假錯案得到機會

清朝滅亡後,袁世凱作為大總統需要得到百姓們的擁護,對於那些犯了小偷小盜等一類雞毛蒜皮案件的,基本上都得到了釋放,至於一小部分沒有得到赦免的,也只需要繳納一定的保釋金,就可以獲得減刑或者贖身的機會。

然後就是冤假錯案的審理,這些人也全都得到了釋放。

  • 四、假釋制度的建立

1913年袁世凱推行了全新的《監獄準則》,對於那些符合條件的罪犯准許辦理假釋出獄。

賈萬和便因此成為了我國曆史上第一位被獲准假釋的犯人。1913年,因為在監獄表現良好,獲准假釋。同時其它的在監獄裡表現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人也可以獲得提前釋放的機會。

看到這裡,我想大家都知道了,清朝滅亡後,大牢裡面的那些犯人都是如何處置的,除去大奸大惡之人,一般的罪犯都獲得了減刑或釋放的機會。


像素說


當滿清末年武昌起義的時候,清朝很快就被推翻了,清朝的統治要很快在全國各地土崩瓦解了。而當時在滿清各地的牢房裡關押的10多萬犯人,當時滿清連自己都顧不上了,自然也就顧不上這些犯人了。

而滿清政權的過度和之前的朝代又有很大的差別,之前的朝代是一個朝代滅亡的一個朝代,但是民國卻是直接繼承了滿清,所以很多機構都只是換了一身皮,那些人都沒有變,機構也沒有變。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犯人都還關在監獄裡面,等待新的政權來處理。而新的革命政權,還有袁世凱政權對他們都進行了分門別類的處理。

問在滿清末年革命黨造反,肯定是一項重大的罪名,在監獄裡關押著,肯定有很大一部分是革命黨人,這些人在民國的時候肯定是直接釋放,不但不是犯人還是革命的功臣。而對於其他的那些犯人,新的政權自然是分門別類的加以區別,如果是殺人放火的肯定還是嚴懲,只不過因為民國時期崇尚西方憲法,所以不會再以滿天當年的苛刻統治來對付他們。

此外袁世凱上臺之後有點心虛,畢竟他接過滿清的政權有點那麼不光彩,所以希望通過收買人心來鞏固自己的政權。而一般改朝換代或者是新皇帝上臺都會大赦天下,所以袁世凱也釋放了其中很多的犯人。當然一些罪大惡極作奸犯科的人自然還是加以分門別類,不可能輕易放出來,該嚴懲的還是嚴懲。

我是冰哥聊史論古今,期待您的關注與點評!


冰哥聊史論古今


老汪最近在看一部歷史,叫做新世界,裡面有一個獄長,雖然這個時候已經是到了民國末年,全中國就要解放了,但是這個獄長說了一句話,不論是誰當這個獄長 監獄還是要存在下去,這些人也不可能被放出來的,一樣還是要去坐牢。



在清朝末年的時候有幾百萬人在坐牢,這個是一個相當恐怖的事實,但是這也是正常,畢竟當時清政府已經有幾億人口了,再加上一些犯罪分子的話,這犯罪率也不是特別的高。

對於那些犯的不是特別重的罪會被放出來,但是死刑犯一定會被關著,依然殺頭

朝代的更替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自古以來都有,但是在監獄這一方面的話,犯人一旦是遇到這麼好的機會是會大赦天下的,但是對於那些十惡不赦的人還是依然會被關在牢裡面,尤其是讓人們恨之入骨的人,法律但是也不會發生改變,殺人依舊是犯法的,不僅老底坐穿,甚至可能會被殺頭。


最有可能被放出來的,就是那些造反的人,因為反抗清朝的統治,像那些革命黨的話,雖然是現在是袁世凱當政,但是袁世凱還是會放掉他們,畢竟他們在為清朝推翻的過程之中做了貢獻,還有一些就是因為犯了一些小事情,得罪了王侯貴族,這些都會酌情考慮,然後放掉他們。

雖然減少了很多人,但是還是有些人依然坐在裡面,法律是有底線的,不可能全部都防,不然天下大亂了,任何一個新的王朝也承受不起。


汪公說


許多人會認為,滿清滅亡之後 那些在牢裡的犯人自然就會放出來 ,滿清都滅亡了,誰還管這些犯人 所以就各自回家吧,而事實上,卻不是那樣子的,究竟這些犯人何去何從,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隨著我的文章來一探究竟。

1912年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統治了近300年的滿清朝廷 也隨之滅亡,民國取代滿清,並不像歷史上 所有的朝代更替那樣,要用戰爭和拳頭來解決問題,民國和滿清實際上和平解決的問題 ,並沒有傷及無辜,這一切,表面上看的是那麼的風平浪靜,那時候孫中山所領導民國,由北洋軍閥的袁世凱所牽制,雙方都怕製作出更大的麻煩 於是協商決定,滿清的末代皇帝溥儀和平退位,袁世凱便順理成章的變成了中華民國的大總統,原來的一切照舊,滿清的遺老遺少還可以在紫禁城繼續的過安定生活,這是一場沒有血腥的朝代交替。



這些在牢中的犯人,並沒有隨著滿清的滅亡而改變分毫,更不會像過去一樣,新的朝代誕生而大赦天下那種,那些犯人以前怎麼樣 ,現在還是怎麼樣,該吃吃 ,該喝喝, 該睡睡, 反正就是不會放出來,對那些情節較為嚴重的犯人,就繼續在牢裡待著思考人生,如果真的頭腦一熱 把他們放出來,怎麼對那些遭受過他們無故傷害的受害人有個交代呢。


但是對於那些僅僅犯了一些小過失,而關在牢裡的人,他們也相應的出臺了一些辦法, 根據這些犯人所犯犯的罪過不同 ,對他們進行分置處理,對於犯了小過失,不足以讓他們整個下半輩子在牢中度過的人,就也給了他們一個改過自己的機會,如果他們表現好的話就可以得到提早釋放,對於那些確實是很冤枉的犯人,對他們進行了無罪釋放,並且給他們安排了一些相應的職務,對於那些罪過確實特別大 的犯人,就會依著法律來處理了。

袁世凱這樣的處理方法,不僅讓牢裡的人心服口服,同時也得到了民間很多人的支持與稱讚。


佳寧姐姐說歷史


存在268年的清政府被推翻時,那些大牢裡的十萬犯人怎麼辦?

清朝是一個前期鼎盛,後期因為閉關鎖國和統治者的貪腐愚昧而日益走向落後走向滅亡的朝代,於1912年在溥儀和隆裕太后頒佈退位詔書後正式宣告結束。

清朝結束以後就是中華民國,袁世凱因為勸退溥儀退位有功成為民國的總統。清朝已經不復存在,那麼在清朝作奸犯科而被關押在牢中的十萬犯人該如何解決,歷史漫談君將會在下文詳細道來。



古代更朝換代多次,有很多前朝已經滅亡,新朝對前朝罪人的不同的處理辦法。新朝建立新帝登基自然要曉諭眾人,新帝為了拉攏人心使自己的形象盡善盡美,一般都會選擇大赦天下,牢獄中的很多罪犯都可以重見外面的藍天白雲。 但中華民國和古代的所有朝代都不相同,它在思想文化上有了重大的突破,也有了自己的法律,所以對於前朝的事情也要“以法相待”,民國對清朝的罪犯實行分類處理。



第一類是對於革命黨人

革命黨人是中華民國的開國元勳,他們為傳播新思想推翻舊清朝拋頭顱灑熱血,有很多人失去了生命有很多人被關押在牢中。所以,民國要做的第一件事肯定是把這些革命黨人從牢獄中風風光光的接出來,還要給他們一些相應的補貼和獎賞。這其中的一個代表就是之後的賣國賊汪精衛,汪精衛曾經參與了革命黨人刺殺攝政王載灃的活動,被清朝逮捕以後判處終身監禁,而後被袁世凱從牢中接出來。

第二類是對於一些冤假錯案和罪行較小的人



封建體制中有很多因為條條框框生出的冤假錯案,中華民國雖然不能打著“大赦天下”的名號去釋放這些人,但還是要重新審理一些尚且存在疑惑的案件。也會有一定的減刑,死刑可能會變成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可能會變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可能會繼續減免時間。

一些在牢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可能會被直接赦免,當然上述所說的都是對於一些尋常的對社會危害不是很大的作奸犯科者,那些給社會帶來重大影響引起社會眾怒的人自然還得在大牢裡面待著。



第三類是允許假釋

假釋即要們現在所說的保釋,保釋我們已經不陌生,在現在也有很多這樣的例子。保釋針對的對象主要就是所犯的罪行不算很大,在牢中已經待了一段時間,在牢中表現尚好,配合積極改造的人。

主要的規定可以借鑑民國二年頒佈的《監獄規則》,對假釋一事有詳細說明。 民國終究是一個較為現代化的政權,對人權對平等有了更大的尊重,所以民國的監獄也已經不同於清朝的監獄。

從清朝過度到民國算是和平過度,監獄和所謂的司法機關雖然看似沒什麼不同但裡面的機制都有了很多的改變,監獄裡犯人的生存狀態和現在耶已經比較類似。

首先從吃來說,到監獄必然是會吃一苦的,但在封建年代牢裡面的人就是社會地位最低的任,他們都比不上一個可以耕田的牛,一天可能只有一頓飯還可能是已經餿了的。



從住來講,我們從一些宮廷片就可以窺見一二,一間狹小的房子中擠了數十個人,只有一點兒基本移動的空隙,而且住的地方環境特別差,老鼠和蟑螂在地面上在屋頂上隨意亂竄。

從醫方面來講,封建時代的罪人是不配得到尊重的,看守他們的人只要把他們看守住就可以,至於死活都不重要甚至對於他們來說死了比活著更加的省事,所以罪犯生病一般是不給醫治的。而且古代是一次定罪,判無期徒刑便只能把牢底坐穿,判有期徒刑便只能數著手望著天等出獄日期的到來。

民國的監獄雖然不至於有現在的規模和條件,但已經改善非常的多。 從吃方面,雖然吃食依然很粗糙,但最起碼可以保證一日三餐。



從住的方面,民國 民國的監獄雖然不至於有現在的規模和條件,但已經改善非常的多。從吃方面,雖然吃食依然很粗糙,但最起碼可以保證一日三餐。 從住的方面,民國監獄的一個屋子裡面只放8個人,雖然不至於說寬敞明亮但已經能讓大多數人滿意。

從醫的方面來說,罪犯也有人權他們的生存等權益也受法律的保護,如果生病會有相關的醫生去診治。而且民國不把罪犯當做犯人,他們會給罪犯提供“勞改機會”,既能給社會創造一定的財富又能讓罪犯將功補過。

值得一提的,民國雖然也有死刑,但是死法已經變得溫和很多,一般都是直接槍決沒有古代的斬首凌遲等手法。

民國是社會進步的產物,監獄也是進步的一個表現,監獄可以做到依法定罪可以尊重罪犯基本的人權,對於前朝之事處理的也是合情合理,值得稱讚。


歷史漫談君


答案其實很簡單:上層動,底層不動,而且清庭的退位以及權利交接是在一片祥和與和平中交接的。



首先來看下武昌起義後的各省官員情況。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義打響了推翻清政府的第一槍,

1、湖廣總督瑞澄與湖南巡撫餘誠格因為棄城而革職,

2、護理陝西巡撫錢能訓、雲貴總督李經羲、貴州巡撫沈瑜慶、浙江巡撫增韞、兩廣總督張鳴岐在武昌起義勝利後主動辭職

3、江蘇巡撫程德全、廣西巡撫沈秉堃、安徽巡撫朱家寶搖身一變成為革命軍都督,支持革命。

4、陝西巡撫楊文鼎、河南巡撫寶棻、山東巡撫孫寶琦、兩江總督張人駿、直隸總督陳夔龍、黑龍江巡撫周樹模在武昌起義後,看清朝大勢已去託病奏請去職

5、督撫有江西巡撫馮汝騤和閩浙總督松壽自殺,山西巡撫陸鍾琦和署理四川總督趙爾豐被革命軍殺死。

6、東三省總督趙爾巽、吉林巡撫陳昭常、陝甘總督長庚、新疆巡撫袁大化在清帝退位後才辭職。

於是各地行政長官再次洗牌,在各省光復後任職都督的 27 人中,有 14 人來自新軍官員,另有革命黨人即職業革命者 5 人;佔總數的一多半以上,舊官僚包括巡撫、布政使、提督 5 人; 立憲派包括 3 位諮議局議長,均佔少數。

來看下剛建立民國政府的行政官員職位

都督(即督軍、督理、督辦,一省最高長官,轄軍、民兩政,省長為虛職。附:北洋政府時期,以熱河、察哈爾、綏遠等地區為特區,置都統為地方軍政長官。)

幫辦(一省當中的二把手。)

鎮守使(一省之內劃分幾個地域,這片地域的頭即鎮守使,位在督軍之下,如陝南鎮守使【陳樹藩】後就借{護國運動}之際,頂了陸建章的位子,成為陝西督軍。)

道尹(管理所轄數縣行政事務長。)

縣知事(即縣長。)



從清庭到民國的權利移交中,都會高層官員在變動,下面的底層小官吏一切照舊,也就是說,你犯罪了,該坐牢還是坐牢,已經坐牢了,就好好坐牢,沒有大赦天下一說。


為了中國之崛起


1912年,溥儀退位,清朝被推翻,各方面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當然其中還有個大家很關心的問題,清朝被推翻的時候,那些曾經被清政府關押的大牢裡面的10萬犯人怎麼辦了呢?

推翻清政府的統治以後,袁世凱成為當時的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他清楚的知道對於大牢裡面的罪犯要好好處理,處理不當會對當時的社會造成不良的影響。

但是牢裡面關押了大量的罪犯,其中不乏殺人放火之輩,也有些小偷小摸,或者普通百姓遭遇官司的,這些罪犯每個犯的罪程度不一樣。

不可能一概而論,更不可能全部一股腦放出去,面對這些問題,袁世凱實行了三條措施,保證了新的政府得以安全運轉,也保障了人民的權益,沒有受到百姓過多的譴責。

第一種是對於那些情節嚴重的,比如殺人或者強盜或者強姦犯之類的,這些人本身犯的就是死罪,如果放出去,恐怕受害者會遭到報復等。

殺人償命,自古天經地義,不能因為換了新的朝代就有改變,該殺頭還是得殺頭,不能放出去,自然要維持原判,繼續開始關押,到開始處斬的時候處斬。

第二種犯人一般是那種對於清政府的統治不滿,因此奮力反抗,因為提出不同政見而被關押的,這個時候自然要被放掉,這些人屬於有知識,受過新式教育,其中很多知識分子,以後對於新政府的建設很有幫助。

而且把他們放出去也起到了製造輿論的作用,民眾會認為新的政府比較通情達理,愛護人才,有利於穩固政局。

第三種犯人既不是殺人放火的江洋大盜,也不是有進步思想的知識分子,這些人只是犯了一些小小的過失,或者遭遇官司的,一般這些人都沒有死罪,但是沒有死罪也不能直接無罪釋放,畢竟這些人還是犯過錯誤的。

因此袁世凱下令讓這些人在牢裡面做一些勞動來減刑,那些犯人在勞動的過程中,也懂得了很多道理,大多改過自新,很快就被放出去和家人團聚,袁世凱的這個舉措對整治當時的社會風氣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袁世凱的這一舉措是非常合情合理的,通過對大牢裡面的犯人進行對比分析,按照每個人犯罪程度來決定去留,既沒有一刀切,也沒有不計後果的全部放出去,既考慮了人情,也考慮了社會安定,因此袁世凱的做法受到了民眾的一致讚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