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268年的清朝被推翻时,那些大牢里的10万犯人怎么办了?

编缘3


导语

辛亥革命胜利最终断送了大清王朝的命脉。清帝逊位,民国初建。但是更多的事情等待着新的政府去处理。关押在大牢里的一大堆的罪犯也成了一个需要处理的问题。那么当时的新政权是怎么解决这些罪犯的问题的呢?

新政权的法律诞生

1911年宋教仁起草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我们叫他《临时约法》。这部法律里出现了一个新生事物叫做“法院”。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律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

这是一个纲领性的文件法律。基本上框架了一个国家机构的组织结构,对于后来的国家运作是有意义的,当然了临时约法到了1914年被袁记约法给取代了。

在清廷逊位到民国初立的这段过度时期,法律迭代并没有深入到全国各地去,而犯人的羁旅生涯要怎么办?这个难题就到袁世凯的手上了。

袁世凯的解决方案

对于如何解决犯人的问题,袁世凯是有清晰的认识的。他知道如果全放了,那必然会导致一部分人的不公平,毕竟国家是有法律的,虽然前朝的判例中确实存在一些误判,特别是对革命党人的审判是不得人心的必须进行处理的,但是也有许多是真的罪大恶极的罪犯,如果不分良莠,全部赦免,那更加会被老百姓骂。所以呢袁世凯实行了三条基本原则,就是这简单的三条,保证了新的政府得以安全运转,而没有被人民过多的咒骂。

第一,无条件释放革命党。新政府之所以能够成立,很大程度上要归结于革命者的付出。

比如汪精卫、黄树中等刺摄政王未遂,被捕入狱。后来汪精卫等在监狱里关押了一年,辛亥革命胜利后,这才获释。宣统二年九月革命党人、华工邝佐治在美国三藩市,行刺赴美考察的载洵未遂,邝佐治被判处14年徒刑,辛亥革命后释放。这些革命人物的释放为新政府赢得了声誉。

第二,对一些只是犯了一些小小的过失,那么这批人又该怎么处理,一般会把这些人无罪释放什么的,不过袁世凯并没有说直接放掉,而是让他们做一些事情,以此来减刑。当然此时并没有使用特赦,只是各级新政府为了赢得人心而做出的一项宽大政策,在原来的法律框架之内进行的一定的减刑,这样的处理对于当时的国家氛围也是有益的。

第三,允许一部分犯人假释。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民国政府颁布的《监狱规则》中注明了符合保释的条件,符合这些保释条件的犯人可以进行假释。另外可以肯定的是,袁世凯的这一些举措是非常成功的,受到了百姓的称赞!毕竟朝代更迭很容易发生社会不安定的情况,而袁世凯通过那种措施比较好地解决这种问题。

新法律的诞生

如果只是通过行政权力进行对司法的减刑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新政权的五权分立的原则。所以必须要有新的法律来进行规定。这时法律界的一位超级英雄站出来了。他叫王宠惠素有“民国第一法学家”之誉,他不但是联合国宪章起草者之一,还是第一位出任海牙国际法庭的中国籍法官,曾以英文翻译了《德国民法典》,享誉西方学界。

民国一开始,明令“《大清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并将其修订后更名为《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先后形成《第一次刑法修正案》和《第二次刑法修正案》。1927年,王宠惠受命主持草拟刑法。他以《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基础,参照欧洲大陆法系及日本最新刑事立法,起草了《刑法草案》。

1928年,国民政府颁布第一部刑法典《中华民国刑法》(又称“旧刑法”)。根据欧陆盛行的“社会法学”思潮,国民政府于1935年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

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侧重于主观主义”,强调犯罪性质而非客观后果,刑法处罚的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要针对有犯罪倾向的人;时间效力上采取“从新从轻”原则。该法另一个特点是保留了一些传统刑律的原则,如规定对于直系血亲的伤害、遗弃、妨害自由、掘墓等罪行,都要加重本刑二分之一。新刑法还规定,未满18岁或已满80岁的人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新刑法连同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共同构建了民国六法体系,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清末以前的封建刑律,与大一统集权制相适应,采取“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编纂形式,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内容于一体,用刑罚方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这时中国法律史上一次成功的实践,也是和世界接轨的第一次尝试。


南阁水哥


我是大史官,我来告诉你“清朝被推翻后,大牢里的10万犯人怎么办?”

估计有不少人会认为,既然清朝已经灭亡了,大牢里的犯人应该会被释放出来吧!毕竟清朝廷已经没了,狱卒也没人给发饷钱了,自然也就不再看押犯人了。

事实并不是这样的。清朝灭亡后,原来清朝各地的官吏只是换了一套衣服,该了一个头衔,他们还继续干着原来干的工作。所以,狱中关押的犯人自然该怎么关押还怎么关押,只不过是清朝时期和民国初期的监狱还是有区别的。

原里清廷的衙门把招牌一换,摇身一变就成了革命军的工作单位!原来的官员基本上都是还在原位,所以,监狱还是有人管理的。只是监狱的名称也换了,看犯人的官吏同样也改了名字,而且还新换了新衣服。在1903年,实行改造监狱计划,于是就对监狱进行修缮和改造。所以,犯人的生活条件要比原来好些了,有的有床铺、草席什么的等等。

除了一些罪大恶极的犯人以外,大部分的犯人进行的减刑,甚至有的犯人只要交钱就可以保释。并且,监狱对犯人也减少使用酷刑,不用再头戴枷锁、脚镣手铐什么的了,但他们必须要参加劳教,如从事磨面,编织,木工等。

当然,因为在清末时期参加反清革命而被捕的革命党人,包括部分政治犯是被予以释放的。比如汪精卫,他是因为刺杀摄政王载沣而被判终身监禁的,在武昌起义后,袁世凯就将汪精卫释放了。但这样的犯人毕竟只占少数部分。有些偏远的地方,甚至都不知道大清已经亡了,所以,犯人自然也只能是一直服刑。

总而言之,虽然大清朝已经亡了,但是,在大清时期被关押的犯人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该关押的还在关押着,除大奸大恶之人,一般的罪犯都有所减刑罢了。


大史官


腐败的大清王朝,终于灭亡了!改朝换代后,原来监狱里约10万的清朝犯人,是否大赦天下了?

我是三少,为你答疑解惑。

历代改朝换代后,都有大赫天下

自古以来,皇帝登基,一般都要大赦天下。主要是王朝更替时所带来的战争,让老百姓疲惫不堪。这个时候,国家需要休养生息,更需要笼络人心!

在汉朝,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从汉武帝登基开始,逐步实行大赦天下。到了唐宋,大赦天下被皇帝们用到了极致。在宋朝的时候,大赦天下几乎已经成了一种重要的政治手段!

宋太祖登基时,利用大赦天下,向百姓展示了自己的皇权,神圣不可侵犯。后来的几个皇帝,个个效仿!大赦天下的频率之高,居封建王朝的首位。

《水浒传》里有记载:

宋江杀了阎婆惜,将要被刺配江州。宋江的父亲说:你现在到江洲去,不要去做强盗,一年半载后,等到皇恩大赦下来,你就可以回来了。这里面说的就是,要宋江等待皇上的大赫天下。

但是,大赫天下的犯人,一般不包括谋反叛逆罪和贪污受贿。“十恶不赦”的本义,大约就是这个意思。

唐玄宗以后、唐肃宗、唐文宗、唐宣宗、唐懿宗乃至唐僖宗等6位皇帝都有大赦!但是在赦令中,一律都重点强调:“官吏犯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

无论是大赦天下,还是特赦,本质上都是封建统治者加强统治的一种工具。

清朝灭亡后,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陷于崩溃的绝境。时事造就英雄,失势三年的袁世凯成了“末世英雄”,他迅速地集结北洋军阀的力量,并以和平的手段逼迫清朝皇室。

最后,隆裕太后接受优待条件,末代皇帝溥仪退位,清朝正式结束。中国终于结束了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帝制,历史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3月10日下午3时,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职临时大总统,与会者百余人,英国公使朱尔典也亲临观礼。

就职当天,袁世凯以“本大总统”名义颁布了“大赦令”:

宣布凡民国元年3月10日以前“除真正人命及强盗外”,一切罪犯“无论轻罪重罪、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正未结正者,皆除免之”。并强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力外,余均暂行援用”。

当满清的政府过渡为中华民国的政府后,袁世凯的队伍大都是清朝的旧部,民国的一切体制,仍然沿用清朝曾经的方式。

实际上,各地的政权几乎是换汤不换药。而那些清朝的犯人,很容易就过渡成为了民国的犯人。

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利,也为了保护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在南京建都并组成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还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

这充分说明,满清灭亡后,社会还非常的不稳定,革命的烽火随时都可以熊熊燃烧!

清朝的10万牢犯,如何处置的呢?

尽管袁世凯在就任之初,为了体显新政府的“民主”而颁布了”大赫令”,实际上这是非常不现实的!

换汤不换药的民国初期,各地清朝中下层官吏不过是换了一身衣服和头衔罢了!

囚犯还是原来的囚犯,狱卒还是原来的狱卒,干的也还干着原来的工作。特别是北洋军阀掌控的地区,这些满清的旧部,对统治的一套了更是了如指掌。

当然,为了体现新社会的民主,也为了落实袁世凯的就职大赫令,针对不同的犯人有不同的措施,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要想被全体释放,那是不可能的!

第一:改造部分监狱的生活环境

腐败无能的清朝,自己都无暇顾及,囚犯的待遇那时没得说。

新的民国政权改善了牢房的通风条件和住居卫生,有的牢房还准备了床铺和草席。

关押人数,也从20人变成了8人(小间)。

第二:废除传统的刑罚

根据《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大牢里减少酷刑的使用,不用戴枷锁,手铐等。

不过呢,打骂却是存在的!想要不挨打,那就交罚款,否则,就要延长坐牢时间。

同时,还要求犯人从事劳动,比如磨面,编织,木工等等工作。

第三 :释放政治犯

在满清的的大牢里,有很小一部分的革命人士,他们因积极参与革命而被判处极刑。如今革命胜利了,他们理所当然要被释放,出了牢囚,他们就是功臣!

比如汪精卫,1910年3月谋杀清摄政王载沣,事泄被捕,被判处终身监禁。他被大赫出狱后,当时受到了群众热列的欢迎。

第四:重新审理一些案件,释放一些小罪的人

有的人犯一些小偷小摸的小罪,或则只是被冤枉的良民。民国政府重新审理后会立即释放,甚至会获得一点补偿。

真正有罪的人,在民国一样有罪,就此放出去肯定是不行的,那就继续坐牢吧。如果在狱中表现良好,可以提前释放。

民国政府这种方法解决前朝的犯人,不但稳定了社会,也让老百姓认识了新政权的好处,让百姓觉得新政府是个法治的社会。

第五: 允许办理假释出狱

为了换取民心,又保障社会的安全。1913年,民国政府推出《监狱规则》。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办理假释出狱,第一位被保释出狱的人叫贾万和。

1902年,贾万和因犯强盗罪被判"斩监候"。监狱鉴于其表现良好,有悔改实据,根据相关规定,司法部于1913年3月,以253号令核准其出狱。

贾万和成为北京乃至中国服刑犯人中,第一位假释出狱者。政府后来派人到贾万和居住地实地调查,发现此人信用良好,至此再无违法行为 。

第六: 大部分的人还在坐牢

一些曾经的死刑犯,肯定是罪大恶极的,他们自然还得把牢底坐穿。只不过在新的政权下,可能会被改判无期。

而那些抢劫、戒娼、杀害宗族等等类似穷凶极恶的犯人,在中华民国期间,则继续被监禁并成为囚犯。

结束语:

清朝刚刚灭亡了,民国初期,一切都还是动荡不安,社会需要稳定!

如果不管三七二十一贸然释放,恐怕引起的社会骚乱,初掌政权的民国只怕会一个头两个大。


三少yun


1912年2月12日,溥仪颁布了退位诏书,存在268年的清朝从此结束。原本各地清朝的的各级衙门,象征性的把原来的招牌拿掉,换上革命党的“门头”,摇身一变就成了民国政府的机关!


所以大牢还是原来的大牢,守卫大牢的人也还是原来的那批人,犯人们也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样全都跑了,因为清朝的灭亡非常的平静,一下子就过渡到了民国,原本的大牢还是有人管理的,这些犯人们一个都跑不掉。

但改朝换代,免不了对一些犯人进行减刑和赦免。

不同的犯人他们的命运也是各不相同,或释放、或保释、或继续关押

  • 一、革命党全部释放

这些革命党全部隶属于政治犯,但其实清朝被推翻之时,政治犯们其实在大牢里面没剩下几个了,他们大都因为清朝皇帝的一份罪己诏,得到了释放,就如“罪大恶极”的汪精卫,他刺杀摄政王,也在清朝灭亡前的1911年10月也得到了释放。

至于袁世凯当权后,大牢里面剩下的政治犯、革命党人也全部得到了释放。

  • 二、杀人放火者,依旧从严处置

这一类重罪者,新政府是不可能放他们出来的,因为这样会引发群众的不满,所以没有轻易的饶过他们。但要营造一个法制社会,便需要给他们重新量刑。罪名轻一些的罪犯给予适当的减刑,死刑犯转为无期监禁等,他们并没有得到释放。

  • 三、小偷小盗的鸡毛蒜皮案与冤假错案得到机会

清朝灭亡后,袁世凯作为大总统需要得到百姓们的拥护,对于那些犯了小偷小盗等一类鸡毛蒜皮案件的,基本上都得到了释放,至于一小部分没有得到赦免的,也只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释金,就可以获得减刑或者赎身的机会。

然后就是冤假错案的审理,这些人也全都得到了释放。

  • 四、假释制度的建立

1913年袁世凯推行了全新的《监狱准则》,对于那些符合条件的罪犯准许办理假释出狱。

贾万和便因此成为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位被获准假释的犯人。1913年,因为在监狱表现良好,获准假释。同时其它的在监狱里表现良好,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人也可以获得提前释放的机会。

看到这里,我想大家都知道了,清朝灭亡后,大牢里面的那些犯人都是如何处置的,除去大奸大恶之人,一般的罪犯都获得了减刑或释放的机会。


像素说


当满清末年武昌起义的时候,清朝很快就被推翻了,清朝的统治要很快在全国各地土崩瓦解了。而当时在满清各地的牢房里关押的10多万犯人,当时满清连自己都顾不上了,自然也就顾不上这些犯人了。

而满清政权的过度和之前的朝代又有很大的差别,之前的朝代是一个朝代灭亡的一个朝代,但是民国却是直接继承了满清,所以很多机构都只是换了一身皮,那些人都没有变,机构也没有变。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犯人都还关在监狱里面,等待新的政权来处理。而新的革命政权,还有袁世凯政权对他们都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处理。

问在满清末年革命党造反,肯定是一项重大的罪名,在监狱里关押着,肯定有很大一部分是革命党人,这些人在民国的时候肯定是直接释放,不但不是犯人还是革命的功臣。而对于其他的那些犯人,新的政权自然是分门别类的加以区别,如果是杀人放火的肯定还是严惩,只不过因为民国时期崇尚西方宪法,所以不会再以满天当年的苛刻统治来对付他们。

此外袁世凯上台之后有点心虚,毕竟他接过满清的政权有点那么不光彩,所以希望通过收买人心来巩固自己的政权。而一般改朝换代或者是新皇帝上台都会大赦天下,所以袁世凯也释放了其中很多的犯人。当然一些罪大恶极作奸犯科的人自然还是加以分门别类,不可能轻易放出来,该严惩的还是严惩。

我是冰哥聊史论古今,期待您的关注与点评!


冰哥聊史论古今


老汪最近在看一部历史,叫做新世界,里面有一个狱长,虽然这个时候已经是到了民国末年,全中国就要解放了,但是这个狱长说了一句话,不论是谁当这个狱长 监狱还是要存在下去,这些人也不可能被放出来的,一样还是要去坐牢。



在清朝末年的时候有几百万人在坐牢,这个是一个相当恐怖的事实,但是这也是正常,毕竟当时清政府已经有几亿人口了,再加上一些犯罪分子的话,这犯罪率也不是特别的高。

对于那些犯的不是特别重的罪会被放出来,但是死刑犯一定会被关着,依然杀头

朝代的更替是一件非常正常的事情,自古以来都有,但是在监狱这一方面的话,犯人一旦是遇到这么好的机会是会大赦天下的,但是对于那些十恶不赦的人还是依然会被关在牢里面,尤其是让人们恨之入骨的人,法律但是也不会发生改变,杀人依旧是犯法的,不仅老底坐穿,甚至可能会被杀头。


最有可能被放出来的,就是那些造反的人,因为反抗清朝的统治,像那些革命党的话,虽然是现在是袁世凯当政,但是袁世凯还是会放掉他们,毕竟他们在为清朝推翻的过程之中做了贡献,还有一些就是因为犯了一些小事情,得罪了王侯贵族,这些都会酌情考虑,然后放掉他们。

虽然减少了很多人,但是还是有些人依然坐在里面,法律是有底线的,不可能全部都防,不然天下大乱了,任何一个新的王朝也承受不起。


汪公说


许多人会认为,满清灭亡之后 那些在牢里的犯人自然就会放出来 ,满清都灭亡了,谁还管这些犯人 所以就各自回家吧,而事实上,却不是那样子的,究竟这些犯人何去何从,有兴趣的朋友可以随着我的文章来一探究竟。

1912年随着辛亥革命的爆发,统治了近300年的满清朝廷 也随之灭亡,民国取代满清,并不像历史上 所有的朝代更替那样,要用战争和拳头来解决问题,民国和满清实际上和平解决的问题 ,并没有伤及无辜,这一切,表面上看的是那么的风平浪静,那时候孙中山所领导民国,由北洋军阀的袁世凯所牵制,双方都怕制作出更大的麻烦 于是协商决定,满清的末代皇帝溥仪和平退位,袁世凯便顺理成章的变成了中华民国的大总统,原来的一切照旧,满清的遗老遗少还可以在紫禁城继续的过安定生活,这是一场没有血腥的朝代交替。



这些在牢中的犯人,并没有随着满清的灭亡而改变分毫,更不会像过去一样,新的朝代诞生而大赦天下那种,那些犯人以前怎么样 ,现在还是怎么样,该吃吃 ,该喝喝, 该睡睡, 反正就是不会放出来,对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犯人,就继续在牢里呆着思考人生,如果真的头脑一热 把他们放出来,怎么对那些遭受过他们无故伤害的受害人有个交代呢。


但是对于那些仅仅犯了一些小过失,而关在牢里的人,他们也相应的出台了一些办法, 根据这些犯人所犯犯的罪过不同 ,对他们进行分置处理,对于犯了小过失,不足以让他们整个下半辈子在牢中度过的人,就也给了他们一个改过自己的机会,如果他们表现好的话就可以得到提早释放,对于那些确实是很冤枉的犯人,对他们进行了无罪释放,并且给他们安排了一些相应的职务,对于那些罪过确实特别大 的犯人,就会依着法律来处理了。

袁世凯这样的处理方法,不仅让牢里的人心服口服,同时也得到了民间很多人的支持与称赞。


佳宁姐姐说历史


存在268年的清政府被推翻时,那些大牢里的十万犯人怎么办?

清朝是一个前期鼎盛,后期因为闭关锁国和统治者的贪腐愚昧而日益走向落后走向灭亡的朝代,于1912年在溥仪和隆裕太后颁布退位诏书后正式宣告结束。

清朝结束以后就是中华民国,袁世凯因为劝退溥仪退位有功成为民国的总统。清朝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在清朝作奸犯科而被关押在牢中的十万犯人该如何解决,历史漫谈君将会在下文详细道来。



古代更朝换代多次,有很多前朝已经灭亡,新朝对前朝罪人的不同的处理办法。新朝建立新帝登基自然要晓谕众人,新帝为了拉拢人心使自己的形象尽善尽美,一般都会选择大赦天下,牢狱中的很多罪犯都可以重见外面的蓝天白云。 但中华民国和古代的所有朝代都不相同,它在思想文化上有了重大的突破,也有了自己的法律,所以对于前朝的事情也要“以法相待”,民国对清朝的罪犯实行分类处理。



第一类是对于革命党人

革命党人是中华民国的开国元勋,他们为传播新思想推翻旧清朝抛头颅洒热血,有很多人失去了生命有很多人被关押在牢中。所以,民国要做的第一件事肯定是把这些革命党人从牢狱中风风光光的接出来,还要给他们一些相应的补贴和奖赏。这其中的一个代表就是之后的卖国贼汪精卫,汪精卫曾经参与了革命党人刺杀摄政王载沣的活动,被清朝逮捕以后判处终身监禁,而后被袁世凯从牢中接出来。

第二类是对于一些冤假错案和罪行较小的人



封建体制中有很多因为条条框框生出的冤假错案,中华民国虽然不能打着“大赦天下”的名号去释放这些人,但还是要重新审理一些尚且存在疑惑的案件。也会有一定的减刑,死刑可能会变成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能会变成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可能会继续减免时间。

一些在牢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可能会被直接赦免,当然上述所说的都是对于一些寻常的对社会危害不是很大的作奸犯科者,那些给社会带来重大影响引起社会众怒的人自然还得在大牢里面待着。



第三类是允许假释

假释即要们现在所说的保释,保释我们已经不陌生,在现在也有很多这样的例子。保释针对的对象主要就是所犯的罪行不算很大,在牢中已经待了一段时间,在牢中表现尚好,配合积极改造的人。

主要的规定可以借鉴民国二年颁布的《监狱规则》,对假释一事有详细说明。 民国终究是一个较为现代化的政权,对人权对平等有了更大的尊重,所以民国的监狱也已经不同于清朝的监狱。

从清朝过度到民国算是和平过度,监狱和所谓的司法机关虽然看似没什么不同但里面的机制都有了很多的改变,监狱里犯人的生存状态和现在耶已经比较类似。

首先从吃来说,到监狱必然是会吃一苦的,但在封建年代牢里面的人就是社会地位最低的任,他们都比不上一个可以耕田的牛,一天可能只有一顿饭还可能是已经馊了的。



从住来讲,我们从一些宫廷片就可以窥见一二,一间狭小的房子中挤了数十个人,只有一点儿基本移动的空隙,而且住的地方环境特别差,老鼠和蟑螂在地面上在屋顶上随意乱窜。

从医方面来讲,封建时代的罪人是不配得到尊重的,看守他们的人只要把他们看守住就可以,至于死活都不重要甚至对于他们来说死了比活着更加的省事,所以罪犯生病一般是不给医治的。而且古代是一次定罪,判无期徒刑便只能把牢底坐穿,判有期徒刑便只能数着手望着天等出狱日期的到来。

民国的监狱虽然不至于有现在的规模和条件,但已经改善非常的多。 从吃方面,虽然吃食依然很粗糙,但最起码可以保证一日三餐。



从住的方面,民国 民国的监狱虽然不至于有现在的规模和条件,但已经改善非常的多。从吃方面,虽然吃食依然很粗糙,但最起码可以保证一日三餐。 从住的方面,民国监狱的一个屋子里面只放8个人,虽然不至于说宽敞明亮但已经能让大多数人满意。

从医的方面来说,罪犯也有人权他们的生存等权益也受法律的保护,如果生病会有相关的医生去诊治。而且民国不把罪犯当做犯人,他们会给罪犯提供“劳改机会”,既能给社会创造一定的财富又能让罪犯将功补过。

值得一提的,民国虽然也有死刑,但是死法已经变得温和很多,一般都是直接枪决没有古代的斩首凌迟等手法。

民国是社会进步的产物,监狱也是进步的一个表现,监狱可以做到依法定罪可以尊重罪犯基本的人权,对于前朝之事处理的也是合情合理,值得称赞。


历史漫谈君


答案其实很简单:上层动,底层不动,而且清庭的退位以及权利交接是在一片祥和与和平中交接的。



首先来看下武昌起义后的各省官员情况。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打响了推翻清政府的第一枪,

1、湖广总督瑞澄与湖南巡抚余诚格因为弃城而革职,

2、护理陕西巡抚钱能训、云贵总督李经羲、贵州巡抚沈瑜庆、浙江巡抚增韫、两广总督张鸣岐在武昌起义胜利后主动辞职

3、江苏巡抚程德全、广西巡抚沈秉堃、安徽巡抚朱家宝摇身一变成为革命军都督,支持革命。

4、陕西巡抚杨文鼎、河南巡抚宝棻、山东巡抚孙宝琦、两江总督张人骏、直隶总督陈夔龙、黑龙江巡抚周树模在武昌起义后,看清朝大势已去托病奏请去职

5、督抚有江西巡抚冯汝骙和闽浙总督松寿自杀,山西巡抚陆钟琦和署理四川总督赵尔丰被革命军杀死。

6、东三省总督赵尔巽、吉林巡抚陈昭常、陕甘总督长庚、新疆巡抚袁大化在清帝退位后才辞职。

于是各地行政长官再次洗牌,在各省光复后任职都督的 27 人中,有 14 人来自新军官员,另有革命党人即职业革命者 5 人;占总数的一多半以上,旧官僚包括巡抚、布政使、提督 5 人; 立宪派包括 3 位谘议局议长,均占少数。

来看下刚建立民国政府的行政官员职位

都督(即督军、督理、督办,一省最高长官,辖军、民两政,省长为虚职。附:北洋政府时期,以热河、察哈尔、绥远等地区为特区,置都统为地方军政长官。)

帮办(一省当中的二把手。)

镇守使(一省之内划分几个地域,这片地域的头即镇守使,位在督军之下,如陕南镇守使【陈树藩】后就借{护国运动}之际,顶了陆建章的位子,成为陕西督军。)

道尹(管理所辖数县行政事务长。)

县知事(即县长。)



从清庭到民国的权利移交中,都会高层官员在变动,下面的底层小官吏一切照旧,也就是说,你犯罪了,该坐牢还是坐牢,已经坐牢了,就好好坐牢,没有大赦天下一说。


为了中国之崛起


1912年,溥仪退位,清朝被推翻,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当然其中还有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清朝被推翻的时候,那些曾经被清政府关押的大牢里面的10万犯人怎么办了呢?

推翻清政府的统治以后,袁世凯成为当时的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他清楚的知道对于大牢里面的罪犯要好好处理,处理不当会对当时的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

但是牢里面关押了大量的罪犯,其中不乏杀人放火之辈,也有些小偷小摸,或者普通百姓遭遇官司的,这些罪犯每个犯的罪程度不一样。

不可能一概而论,更不可能全部一股脑放出去,面对这些问题,袁世凯实行了三条措施,保证了新的政府得以安全运转,也保障了人民的权益,没有受到百姓过多的谴责。

第一种是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比如杀人或者强盗或者强奸犯之类的,这些人本身犯的就是死罪,如果放出去,恐怕受害者会遭到报复等。

杀人偿命,自古天经地义,不能因为换了新的朝代就有改变,该杀头还是得杀头,不能放出去,自然要维持原判,继续开始关押,到开始处斩的时候处斩。

第二种犯人一般是那种对于清政府的统治不满,因此奋力反抗,因为提出不同政见而被关押的,这个时候自然要被放掉,这些人属于有知识,受过新式教育,其中很多知识分子,以后对于新政府的建设很有帮助。

而且把他们放出去也起到了制造舆论的作用,民众会认为新的政府比较通情达理,爱护人才,有利于稳固政局。

第三种犯人既不是杀人放火的江洋大盗,也不是有进步思想的知识分子,这些人只是犯了一些小小的过失,或者遭遇官司的,一般这些人都没有死罪,但是没有死罪也不能直接无罪释放,毕竟这些人还是犯过错误的。

因此袁世凯下令让这些人在牢里面做一些劳动来减刑,那些犯人在劳动的过程中,也懂得了很多道理,大多改过自新,很快就被放出去和家人团聚,袁世凯的这个举措对整治当时的社会风气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袁世凯的这一举措是非常合情合理的,通过对大牢里面的犯人进行对比分析,按照每个人犯罪程度来决定去留,既没有一刀切,也没有不计后果的全部放出去,既考虑了人情,也考虑了社会安定,因此袁世凯的做法受到了民众的一致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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