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月9日下午,加拿大多倫多的一個保護區公園裡發生了一起慘案,一名35歲父親和4歲女兒摔死。男子的前妻說,由於生父一直在爭奪監護權,但一直未能如願,於是,生父就抱著4歲女兒跳崖。
“女兒這麼純真,這麼可愛,卻以這種方式無辜慘死。”生母提起她的女兒淚流滿面,簡直是痛不欲生。
這名母親說,她在上週五把孩子交給女兒的生父,以便與她的生父一起度過週末,萬萬沒想到會發生如此悲劇。
父女的屍體在懸崖底部被發現,警方稱他們是從高處墜落而摔死。
警方初步判定兩人可能是失足喪生,但女童繼父懷疑整起案件並非意外。繼父表示,他不認為這是一場事故,也不是意外,因為生父一直在爭權撫養權,這周他就要敗訴了,所以,應是生父抱著4歲女兒跳崖。
02
這位父親為什麼會選擇抱娃自殺?
其實不難理解,無非出於三種心理:
一是讓他以自傷的方式來消解負能量。自己失去了婚姻,也失去了前妻,覺得生活了無生趣,不如一死了之。
二是選擇以自傷博取同情憐愛。通過自殺,讓周圍親人、輿論對自己產生同情,對妻子產生痛恨。
三是以自傷報復前妻。既然前妻離婚後還可以幸福再婚,而自己連個女兒都爭奪不到,那麼,既然自己得不到的,也讓你得不到,同時讓你後半生充滿悔恨與痛苦。
這種邏輯非常可怕:“我帶女兒死了,讓你們(前妻)後悔一輩子”,生父把死亡作為一個要挾的手段,而不會懼怕死亡。跳崖意味著什麼不知道,沒有恐懼將它壓住。
所以,為什麼這個父親會跳崖,其實是一種報復,而且也應該更能理解。
03
父親抱孩子跳崖自殺,是以愛的名義嗎?
不!這就是一場自私的謀殺。
成年人有權決定自己個人的生死,但無權決定孩子的死亡。
女兒是無辜,生非自己所願,死也不由自己決定,這個爸爸,多半是以“愛”之名,來綁架了這個女兒的生死。
無論是否是以“報復”來面對原來的老婆,單就自殺的行為而言,本身就是自私。
生存是個人最基本的權利,說到底,這個父親這還是把孩子當作父母的私有財產。
對於一些父母覺得生活不易或心理障礙,覺得殺了孩子是為了孩子好,這種思想不能讓人同情。
生活再不容易也絕對不會同意,不經別人同意剝奪別人的生命,這叫殺人。
父母殺自己的孩子,法律上依然叫殺人,殺人就是犯罪,而不是叫犯錯。
他一手抱著女兒,或許,那個抱著的女兒根本不知道,她的爸爸正帶著她去死。
而她還來不及好好再看看世界,就已經告別了,離開這個世界。
前妻錯了,就算她所有方面都錯了,但女兒真的錯了嗎?
當初,她來到這個世界,沒有人問過她自己願不願意;當她離開的時候,她還不能自我判斷決定生死時刻。
讓r父親走向生活絕望的,又不是他的女兒,女兒為什麼要陪他死?
04
沒有哪個成年人是容易的。我們需要活著,更需要好好活著!
古人云:“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
但大多數人正是為了得到那十之一二的幸福,而容忍了十之八九的不如意。不管怎樣,能夠活著,就會看到新的希望。無論遇到再苦再難的事情,只要還有生命在,總有翻盤的可能性;但若是選擇了自殺,這盤棋就是一局死棋,一場“GAME OVER”的休止。
面對生活中的不幸,還是希望更多的人可以選擇樂觀,選擇繼續努力。
一是保持樂觀向上的情緒。要熱愛生活,善於在生活中尋找樂趣。
二是善於排除消極情緒。當碰到不順心的事,不能藏悶在心裡,要把心中的煩惱或困惑及時向別人傾傾訴,釋放消極情緒,從而保持愉悅心情。
三是樂於幫助別人。助人為樂,解決別人一時之難,也能使助人者感到快樂。能經常幫助別人,就是常處在一種良好心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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