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預警以及疫情發佈要不要授權,我是這樣理解法律規定的

問題

下面我們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條:國家建立傳染病預警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傳染病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傳染病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

從這一條我們可以看出,省級政府發佈預警是不需要上級授權的,完全可以根據本地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預警,根據情況予以公佈。

筆者認為這裡的“根據情況予以公佈”,應該理解成“如實發布已經發現的傳染病的症狀、收治的病人數量以及救治情況,並提醒公眾注意防護”,這應該是預警的主要內容。誰有權發出預警,什麼情況下可以發出預警,怎樣發佈預警(也就是預警的內容是什麼),個人認為:第十九條的立法意圖很清楚表明出以上幾點。

再談第二個問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沒有獲得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授權下能不能發佈疫情呢?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公佈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

從這條的第二句我們可以看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有權公佈本區域的疫情的,不需國務院授權。只有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佈疫情才需要授權。也就是說,在發現傳染病發生的初期、發展期,還沒有大規模流行暴發時,是不需要授權的,授權是在一定條件發生的,是有條件的。

綜上,筆者通過對《傳染病防治法》的學習,認為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現本省發生了傳染病現象,完全可以依法履行職權,及時如實地預警,在疫情的初期、發展期可以依法定期發佈明確的真實的疫情,不能誤以為”沒有授權“和擔心出現恐慌而不敢如實公佈實情,因為這樣做,反而會延誤防控時機,隱藏著更大的危機。

傳染病預警以及疫情發佈要不要授權,我是這樣理解法律規定的


我是百姓茶館,以上只是個人對傳染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文的理解。不當之處,敬請批評指正!歡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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