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停工期間公司說此時視為提前休息禮拜六禮拜天是否合理?

東風木寸


疫情期間如何計算休假與加班?能算提前休息嗎?請看整理的內容:

突入而來的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疫情,攪亂了大家的新年假期,也攪亂了返回工作的安排。正常情況下,春節假期一共7天。但1月26日,國務院通知假期延長3天至2月2日。隨後各地政府又陸續宣佈延長假期。1月31日,北京市宣佈,除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正常上班外,其他有條件的企業安排員工通過電話、網絡等靈活方式在家工作,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採取錯時、彈性等靈活工作方式,不得造成人員匯聚和集中。

北京市的通知充分表現出靈活性,一個字也沒有看出“延長休假到2月9日”的意思,所以網上“北京市政府發文,除必需行業外,各企業2月10日上班”的文章有標題炒作、歪曲解讀之嫌,已經被屏蔽了。這看似給了企業自主權,但還有一個結果等著呢“不得造成人員匯聚和集中”,試問去單位上班怎麼可能不造成匯聚和集中呢?

好吧,我們也瞭解政府的苦衷,即要控制疫情蔓延,又不能過度影響經濟,所以還是把重點拉回到人力工作,該怎麼應對員工在這段特殊時間內的休假和加班。

我們先界定一下這段假期的不同類型,這直接影響著休假和加班的工資。

1、1月25日-27日三天:法定休假日,休假計算工資,加班另發3倍工資。注意一點,你實際得到的是4倍工資,只是其中的1倍已經在1月工資里正常計算了。同時,法定休假日加班不能調休,這點雖然國家沒有明確說明,但雙休日加班就明確寫了可以調休,一對比就很清楚了。

2、1月24日、1月28日-30日四天:休息日,休假不計算工資,加班可以安排調休,不能調休則發放2倍工資。要注意,由於月工作天數按21.75天計算,實際工資也不受影響。

3、1月31日-2月2日三天:勞動法第四十條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休假計算工資,加班可以優先調休,否則另發2倍工資。由於處於特殊時期,企業要充分考慮到要求員工加班的必要性,否則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就不是幾天的2倍工資了。

4、2月3日-各地政府規定的延遲復工日:公司要求員工靈活工作的,工作日計算工資,休息日不計算,但工作日、休息日是否加班很難界定,估計這時候在家待著的也不好意思算加班了吧。公司這段時間休假的,應該同時說明是否計算工資,以及休假的處理方式,這時候企業人性化還是精打細算一眼就看出來了。

5、個別單位提前放假的情況:1月24日以前國家還沒有延長假期,按企業的要求執行。比如我們公司從1月18日開始放假,18日算休息日,19-23日是工作日,可以優先調休,沒有調休的不計算工資。

以上是針對全體員工的休假和加班處理,還有幾點是針對特殊人群的:

1、員工在之前提到的休假期間合同、仲裁訴訟時效、舉證到期的,到期日自動順延至正式復工的第一天。

2、員工被確診患病治療、疑似患病被隔離、按國家要求自我隔離觀察期間,公司正常開工的,應當正常支付工資。

3、員工治療結束後遵醫囑繼續休假的,視為進入醫療期。

4、員工因疫情原因無法返回公司工作,企業可以優先安排員工調休,時間較長並且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安排待崗。

5、除非是國家明確提到的行業和企業,最好不要強制員工工作,尤其不要以曠工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會賠得很慘。

6、參與疫情防治的工作人員,每人每天可以得到200-300元的補助,單位先給員工發放,再到當地政府申請。

7、本次延長假期與年休假重疊的可以順延;與醫療期、產假等長期重疊的不順延;與婚喪假、探親假重疊的,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按企業制度執行。

8、因疫情造成員工工資晚發的,應在復工後及時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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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不合理每週一到兩天的休息日設置為職工在辛苦工作不到6:00以後,身心得到一定的放鬆,以便更好地投入到下一週的工作中去,就如同連續熬通宵在睡了幾天身體的疲勞,實在無法緩解再說,工廠裡的機器也需要定期的檢修啊。


Gg李華英


國家有明文規定,2月10日之前的員工停工休息屬於延遲復工,不是延長假期,是指《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緊急措施,不存在事後還工的情形。

2月10日以後分為以下情形:

一、受疫情影響而延遲復工或未返崗期間,首先對用完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按有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二、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週轉壓力。

三、各地各級各類學校2月底前不開學,線下教育、看護機構也停業,家有未成年子女的職工想必多不放心孩子獨自在家,無人照料、健康安全無法保障……慮及至此,北京市發佈《關於因防控疫情推遲開學企業職工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京人社勞字〔2020〕13號),針對疫情特殊時期,首次提出“看護假”這一勞動法領域的福利待遇,盡顯人文道義和社會責任擔當。

當然在明晰適用對象時需要專業人員領會通知精神,準確提出限制條件、明確規範規則,綜合考慮職工家庭情況以期落地實操。

到你們公司,員工上不了班,有年休假的以年休假充抵,沒有年休假的作為提前休息。企業基本按照國家政策去執行,這裡面少了除了年休假,各地政府是否規定了還可以休其它假?

目前,政府傾向於不得強制補休!

但作為企業,受此次疫情影響也非常大,一部分小企業有可能就此倒閉,所以企業因疫情導致經營困難的,和員工協商一致,採取輪班、調休、降薪等形式,應該也無可厚非!


HR進階


我覺得不合理,本次延長的假期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採取的措施,延長的假期應定義為休息日,而不是法定節假日。延長復工期間應參照休息日相關規定執行,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

停工復工期間工資應當正常發放。

本次延長假期的法律依據為《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八條的規定,屬為應對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即應當正常發放工資。本次延長的假期期限性質應為休息日,如果上班了應視為休息日加班,可在日後安排調休,若不能調休的應該按照正常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公司要求員工在復工日前上班怎麼辦?

除政府通知中的必需行業外,可以拒絕。

除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員工不得拒絕外,其他行業的員工可以拒絕。

如果企業強制要求提前復工的,可向工會、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政府等相關部門及時反映情況。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論是將該段時間認定為勞動合同中止的特殊時期,還是認定為政府特別調整的休息日,均不能以年休假及其他假期衝抵。

除國務院發佈的通知外,


正經社會好青年i


我覺得不合理,每週一到兩天的休息日的設置是為了職工在辛苦工作5到6天以後,身心得到一定的放鬆,以便更好投入到下一週的工作去,就如同連續熬通宵,再睡了幾天,身體的疲勞損傷沒法緩解的,再說工廠裡的機器也需要定期的檢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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