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決定、命令 多人

微普法⑦ | 拒不執行政府緊急狀態下決定、命令 多人

全民戰“疫”以案說法

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寧夏新聞網聯合寧夏天器律師事務所開設“微普法”專欄,普及相關法律知識、助推依法科學有序防控。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

面對疫情,眾志成城

每個人都是抗“疫”者

但是

仍然有人置嚴峻的疫情不顧

心存僥倖開設麻將館

對政府通告置若罔聞

視他人生命健康為兒戲

給疫情防控工作“添堵”

區內案例

1金貴派出所查處一起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

2月1日,賀蘭縣公安局金貴派出所接金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報警稱:在賀蘭縣金貴鎮江南新村小區南門口,有居民拒不配合測量體溫,並且辱罵工作人員,強行衝進小區大門。接到報警後金貴派出所民警立即出警開展調查。

經查,當日11時許,在賀蘭縣金貴鎮江南新村小區南門口,賀蘭縣金貴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按照《寧夏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公告(第三號)》(四、加強居民小區和自然村(組)的管理,實行實名登記、體溫檢測等查驗措施)的要求開展工作,小區居民楊某外出進入小區時拒不接受實名登記、體溫檢測等查驗措施,辱罵工作人員,強行衝進小區大門,造成疫情防控工作無法順利開展。

賀蘭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楊某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予以行政拘留七日行政處罰。(平安賀蘭)

2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三人被拘

2月8日,平羅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依法查處2起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案件,我縣31歲的孕婦馬某與29歲的丈夫楊某濤以及27歲的男子楊某妨礙疫情防控,辱罵、推搡、撕打工作人員,最終3人因為頂風違法分別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

2月7日16時許,楊某外出購物返回平羅縣城關鎮水印榮庭小區時,門口執行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出示《出入證》並辦理登記手續,楊某不僅拒不配合檢查工作,而且不聽勸阻、強行衝卡回家,進而辱罵、推搡民警和工作人員,後被平羅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強行帶離現場。無獨有偶。當日17時許,懷孕8個多月的馬某與丈夫楊某濤回平羅縣城關鎮祥雲都市花園孃家串門,在小區門口開展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勸返,馬某不聽勸阻,摘掉並丟棄口罩與工作人員爭執起來,工作人員見其口罩墜落,好心送她口罩佩戴,馬某以口罩有病毒為由不僅拒不戴口罩,而且將口罩仍在地上,後夫妻2人辱罵、撕打工作人員。平羅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輔警接到報警後強行將2人帶離現場。

後經過詢問調查,依法查明3人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事實。民警依法對馬某給予行政拘留 9日不執行拘留的處罰,對楊某濤、楊某分別給予行政拘留8 日的處罰。(平安平羅)

區外案例

1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命令 武宣26人被依法拘留

1月30日,武宣縣祿新鎮覃某獎等26人因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命令,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10日的處罰。1月30日23時許,武宣縣公安局祿新派出所在工作中獲悉,祿新鎮大榮村某娛樂會所內有人違反來賓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令1號命令,聚集在包廂內喝酒、打牌、跳舞、娛樂。

獲悉情況後,武宣縣公安局立即抽調警力趕赴現場查處,當場將聚集娛樂人員及會所老闆共26人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接受審查。

經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命令的覃某獎等26人分別裁決拘留5-10日的處罰。其中2名違法人員因吸食毒品,兩種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併執行行政拘留20日處罰。(中國新聞網)

2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拘留!

東興派出所民警工作中發現,東興鎮某服裝廠負責人姚某(男,44歲,東興人)未按規定執行《江蘇省人民政府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擅自組織員工於1月30日起上班、復工。

2月5日,城西派出所民警工作中發現,宋某(男,30歲,靖城人)長期在武漢工作,1月23日從武漢回靖後,未按規定進行居家隔離,期間邀約數人進行聚眾賭博。

姚某、宋某的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2月5日,我市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之規定,依法對姚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治安處罰;依法對宋某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目前,宋某已被強制隔離,待隔離結束後再執行行政拘留。(靖江警方)

律師普法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法律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第五十六條規定:“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第五十七條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提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

請大家積極主動配合相關部門

做好各項疫情防控工作

這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對於拒不配合、隱瞞事實、擾亂秩序

造成嚴重後果的

公安機關將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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