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找律師,律師建議你別請律師了

作為一名專業從事行政訴訟的律師,小編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各種各樣的諮詢。其中一種小編覺得十分惋惜的就是“徵收開始後被徵收人就覺得‘雞蛋碰不過石頭’,遂心灰意冷簽訂行政機關提供的補償安置協議,後來越想越虧決定要走法律程序,但房子又被強拆了”。對於這種來找律師的當事人,小編都會結合協議,最終的結論大多是“不建議走法律程序,沒有必要浪費這個錢”。理由如下:


一、雖然從法律理論上來說,即便籤訂了協議,行政機關也不可依據協議強拆房屋,因法律、法規未授予行政機關對不履行協議的相對人可以直接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權利,在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協議的情況下,只能向司法機關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司法實踐中的常見的觀點還是“簽訂了協議後即可依據協議進行強拆,強拆是履行協議的行為,不違法”,而這對我們來說是十分不利的。


二、退一步講,即便強拆行為被確定違法,之後的程序無非是賠償。根據司法實踐,若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那麼補償安置協議將會作為賠償的一個重要參考依據,一般來說,賠償很難突破補償安置協議確定的數額。


以上即為我不建議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後走法律程序的主要原因,只是我個人的觀點且不具有絕對性。遇到這種情況的被徵收人也不要害怕,拿著材料找律師諮詢即可。

為什麼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後找律師,律師建議你別請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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