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方不讓探視小孩,可以拒絕支付撫養費嗎?

冬至生活會


這個問題,是離婚後的男女產生矛盾的一個普遍問題。

離婚後一方撫養小孩,但是出於報復或者心裡記恨,因此千方百計不讓對方探視小孩。為此,又鬧出很多新的矛盾糾紛。

首先,根據《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這就是說,探視權是法律規定權力,另一方不讓探視孩子是不對的,甚至可以說是違法的。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這也就是說,父母撫養子女是義務,離婚後不撫養子女的一方就應當給付子女相應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這也是法律規定的硬性義務,並且是沒有附條件的。

最後,離婚後的男女一方藉口對方不讓探視子女,就拒絕撫養費,這種行為是不對的。

無論對方讓探視子女或者不讓探視子女?子女撫養費是一定得付的。如果不付,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無論對方付不付撫養費?另一方都必須讓對方探視子女,並且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如果拒不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所以,即使是離婚後的夫妻,也不要將感情鬧那麼僵,該履行義務還是要履行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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