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到幾萬塊錢的“獎勵金”卻損失了30多萬的補償款,這樣值得嗎?

張某所在的小區在2019年2月份的時候,因為棚戶區改造納入了徵收的範圍,拆遷方說一個月內簽字搬遷就會給予獎勵6萬元,然而房屋補償給張某某的卻是8000元一平方米,其實周邊房屋基本都在1萬左右,但拆遷方不鬆口說上面規定的就是這麼多,逾期如果不簽字不僅沒有獎勵,還會被強拆。

張某和鄰居一聽頓時慌了,想著既然不能提高,那還不如先同意搬遷呢,把拆遷獎勵領到手,於是紛紛去簽了字,而另一些居民則抱著觀望的態度並不急著簽字。

得到幾萬塊錢的“獎勵金”卻損失了30多萬的補償款,這樣值得嗎?

簽字之後拿到了拆遷獎金,張某卻發現有點不對勁,因為其他家後來簽字的鄰居雖然拿的拆遷獎只有不到3萬,甚至還有更低的情況,但房屋的補償基本都在1萬每平方米,反倒是自己吃了大虧,200平米的房子仔細算下來加上拆遷獎勵,比別人少拿了30多萬。

隨後張某以補償過低的理由去找支拆遷方理論,拆遷方拿著白紙黑字的協議給張某看,並告訴說是他自己籤的,誰也沒有逼迫,這下可讓張某犯愁了。

類似張先生這樣的情況其實有很多,而之前總有拆遷人訴苦說現在特別後悔,當初剛剛要拆遷時徵收方貼出了橫幅,先搬走的人能夠拿很多的獎金,第一時間簽了安置協議,拿了錢就搬走,雖然獎金到手了,可是聽說後來那些協商很久搬遷的釘子戶補償都多了幾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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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法律在拆遷獎金這塊究竟是怎樣規定的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裡面規定了市縣級的人民行政單位應該制定補助和獎勵的辦法,對於被繼承人給予相應的補助。

法律之所以規定獎勵費,是希望能夠在拆遷安置補給合理的前提下,促進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比如說行政機關在公佈徵收決定和補償方案之後確立了一個獎勵期限,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協議的戶主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獎勵費,或者說對按期搬遷的被徵收戶給予一定的獎勵,不管怎樣法律規定的獎勵只是房屋徵收補償中的一個小部分,並且數額不會太大,只是作為一種鼓勵措施,也不是房屋徵收補償的主體部分。

可是很多被徵收人看到了一時的獎金就急著籤協議,拿了補償款之後卻反悔了,看著後來搬走的人補償比自己還多,此時想要爭取補償幾乎已經沒有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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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遇到拆遷獎勵金到底如何如何抉擇呢?

當我們遇到拆遷獎勵的時候一定不要心急,先看看補償的標準是否參照了房屋徵收決定發起之日周圍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值,如果說補償合理合法,那我們再去簽字,爭取拿到拆遷獎勵,但如果說補償本身就非常低,即便拿了拆遷獎勵還差很多,這個時候就不要再為了一點兒蠅頭小利而放棄了自己的拆遷補償。

當然還有一些聰明的被拆遷人,他們在獎勵期限內拿到獎勵,簽了協議,不過在簽訂拆遷協議的時候他們加了一條,如果以後搬遷的人補償標準提高,那麼他們的補償標準也要和對方一樣,被拆遷人其實可以嘗試這樣去做,如果拆遷方不答應,那就證明以後補償肯定會有提高的可能,所以就不需要再去急著簽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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