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2019年十一月份提前收取2020年全年的,不交的話就停電,停水,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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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合理。

物業最多可以提前收取一年的物業費,但不是說必須要交一年。而且就算你欠物業費,物業也沒有權利給你停水停電。一般交一年物業費的話物業公司會做活動,送點什麼東西,抽個獎啥的。如果你不想按年交,半年,季度,月度交都是沒有限制的。

物業讓你提前一年交主要是為了資金快速回流及管理的方便。你有權拒絕。如果停水停電可以到相關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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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物業費的提前交和過後交是根據物業合同來規定的,有的物業要求提前交,有的要求過後交。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擴展資料: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回答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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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價格法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可以預收,每個地區的物價局規定的預收月份不同。但是物業方因為不繳納物業費而停水停電的做法是錯誤的,而且是違法的。如果因停水停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因停水停電造成的損失。

小區業主供水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供水、供電公司;物業管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兩者是不同的法律關係。

在供水供電合同中,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用水用電人有義務繳納水費電費,而供水供電公司有義務依約供水供電。停水停電的權利是供水供電公司的一項重要合同抗辯履行,如果用水用電人不履行繳納水費電費的義務,則供水供電公司當然享有停水停電的權利。在物業管理合同中,根據權利義務一致原則,業主有義務繳納物業費,而物業管理公司有義務依約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公司不是供水供電合同主體,也不是小區內的供水供電人,自然不享有供水供電權。

只有經供水供電部門委託物業公司代收水電費,那麼在業主拖欠水電費時,物業管理公司才可以對業主進行停水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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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是不合理的強制繳費,

物業可以提前收取但是一般都是一個季度開始,物業也不能說必須要交一年,再說就算欠物業費,物業也沒有權利停水停電,我們這交一年物業費的話物業公司會做活動,送點什麼東西啥的,再說物業費也可以按年交,半年,季度,月度交是沒有非要說要交多久的,物業強制讓提前一年交大多原因主要是為了資金回籠以作他用,你可以權拒絕年交,如果他們因為物業費的事私自給業主停水停電的可以到房管局去舉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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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根據物業發,只要不拖欠物業費,是合理的,你對物業的態度要強硬,要不然捏你軟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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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哪有提前交一年的,這是違法的,更為嚴重的是不交者給停電,停水,真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就不交就對了,不論你物業費提前交是什麼藉口,都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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