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盧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一審宣判。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盧某盜竊受害人白某某停放於包頭市達茂旗烏克忽洞鎮自家門前的農用車主駕駛室內存放的人民幣37000元。
經達茂旗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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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21:37:01 延安市人民檢察院
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盧某某涉嫌盜竊罪一案一審宣判。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盧某盜竊受害人白某某停放於包頭市達茂旗烏克忽洞鎮自家門前的農用車主駕駛室內存放的人民幣37000元。
經達茂旗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被告人盧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宣判後,被告人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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