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間沒上班,員工工資怎麼計算?

大屁鼓


有實力的老闆會發一點,或者按勞動法70%給。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一般情況下就算了吧!必定大家都有損失。


牛朗4


近期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蔓延全國,形勢嚴峻,各地相繼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以防止疫情擴散,中央及地方政府也相繼出臺一系列防治措施和相關政策。因疫情波及面廣,涉及人員眾多,許多地方停產停課。春節假期結束,以下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的問題值得關注。

1.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者,應根據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勞動者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或受隔離者,用人單位需給予必要的醫療期,在醫療期內應支付勞動者必要的勞動報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3.因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交通中斷),企業應當給予勞動者必要的假期,企業不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41條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此期間的工資報酬,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來支付。如果企業因此導致停產停工,按照人社部的相關規定,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的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民電(2020)1號)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該規定比法定假日延長了兩天,關於這兩天假期的性質,究竟是法定節日還是公休日存在很大分歧,有認為是法定節日也有認為是公休日,定性不同影響到以下實施中的問題:一是如果定性是法定節日,勞動者在法定節日工作的,企業不可安排補休而應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定性為公休日,而勞動者在公休日工作的,企業可以安排補休或者支付勞動報酬。二是加班的工資報酬標準不同,法定節日加班的,企業按照工資300%支付勞動報酬;公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企業按照工資200%支付勞動報酬。關於這兩天假期的性質,筆者以為可以定性為“公休日”。理由是:第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春節為我國法定節日,假期是3天;第二,上述1號文規定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同時還規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因此,定性為公休日更加合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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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隔離和患病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企業可以以減少工作為由,降低員工薪酬嗎?

首先明確一點,降薪是典型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若是企業不經協商單方向宣佈降薪,勞動者可以主張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提出勞動仲裁。

但是,在人設部《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綜上所述,受疫情影響出現經營困難的企業,首先應當穩定就業,不可輕易裁員。可以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但是要充分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若是企業出現減產乃至停產的,在停工的第一個月時工資應當正常發放,但若超出了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員工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可是適用各省市應當發放生活費標準發放工資。但在超過工資支付週期內勞動者提供了勞動的發放的工資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彙總

一、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曾經患過傳染病的員工返崗工作嗎?

經確診無風險的,無權拒絕返回工作崗位。經治療後或隔離以後經確診無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接受員工返回工作。

當然有一些是在家可以完成的工作,可以安排員工在家完成,如果員工拒絕在家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報酬的。

按照對《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當中按勞分配的原則,若不提供勞動則可以不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且用人單位還可以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工傷?

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2020]11號),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因此,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工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待遇包括:工傷醫療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配置輔助器具費、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喪葬補助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除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是全國統一標準外,其他待遇標準按照國家、省市標準執行。

三、《延長假期通知》應當如何運用?

國務院本次假期延長屬於調整了《全國年節假日放假辦法》的臨時性調整,因此具有行政強制性,所有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的此次通知,將假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

另外根據國務院通知第三條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落實”。

結合《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文件,我們可以理解為應當休息日加班的情形,那我們應該首先安排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標準工時員工支付200%的加班費,綜合計算工時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支付150%的加班費。

鑑於國務院本次通知明確了“因疫情防控需要而不能休假的職工”這一前提,因此用人單位若非因疫情防控需要如生產口罩、醫療用品、急救物資等,否則請用人單位暫時不要復工生產,這就是配合國家完成疫情防控作戰,也是對廣大職工最有效的保護。

另外,國務院本次假期延長屬於春節假期的特殊延長,此休假期間不扣工資、不抵充未休年假病假等,一句話就是春節假期延長2天。


一個會思考的小青年


工資應該從上班之日算起!因為疫情時期,大家都沒上班,廠裡更沒收益!沒有大家怎能有你的小家!


河南焦作李香雲


強勢一點的老闆,分文不少的發員工工資。因為有人才有一切。
不行就開股東大會遵循股東意見,徵求全員工意見。
再有一種就是裁員
根據公司性質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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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閩農


初步定給百分之五十工資,最近兩年公司經營狀況越來越差,在不復工也要挺不住了。


全民皆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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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著吖


具體的要根據企業的能力來定,企業效益好的也許可以保工資,有的只能發一半工資或發生活費,不論那種情況企業只能根據企業的經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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