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達茂旗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2019年10月31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醉酒後(經鑑定:血中乙醇濃度為90.8mg/100ml)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機動車,在百靈廟鎮呼恆烏拉街行駛,當車行駛至中國石油二站十字路口處時,與由南向北行駛的蒙BJLXXX小型轎車發生碰撞,導致二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之交通事故。

    達茂旗人民檢察院受理後,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醉酒後駕駛機動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向達茂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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