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就外地戶籍居民購房資格認定相關工作發佈公告。 公告明確,外地戶籍居民家庭疫情期間在津購買住房,2020年1月份後斷繳的社會保險證明可先作為有效購房憑證,但須提供書面承諾,疫情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供補繳的社會保險證明。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關於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做好外地戶籍居民購房資格認定工作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打贏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擊戰進一步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辦發〔2020〕1號)文件精神,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外地戶籍居民購房服務工作,現就外地戶籍居民購房資格認定相關工作公告如下:
外地戶籍居民家庭疫情期間在津購買住房,2020年1月份後斷繳的社會保險證明可先作為有效購房憑證,但須提供書面承諾,疫情結束後三個月內提供補繳的社會保險證明;外地戶籍居民家庭疫情結束後在津購房,疫情結束後三個月內補繳的從2020年1月份至疫情結束期間社會保險證明,可作為有效購房憑證。
外地戶籍居民家庭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作為購房憑證的,參照以上辦法執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截止日另行通知。
諮詢電話:022-28468080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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