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已打完,對聘請律師服務不滿意咋辦?

禮拜天神仙270347686


大多數律師會牽著你鼻子走,挖人好一個接一個的坑帶你衝,你的任務就是掏錢!


十喜大波


我來說說有關律師的問題,2011年就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偽造的問題,我聘請了律師,聘請的醫療律師,所有的證據都是王提供的,律師看了以後就和勞動局打了行政訴訟,敗了,然後有去和企業訴訟,也敗了,這就是律師事務所的邪惡行為!就連法律關係都沒搞清楚盲目上訴,這行為就是坑我的行為!到了二審我自訴,法庭就認我去撤訴,家人也怕損失,沒辦法,就撤訴了,現在我經過反覆看了一審判決書,裡面問題多多,所以去檢察院,檢察院認我申請再審,這樣的律師事務所的存在不在少數,向這樣的訴訟首先是醫療機構上級,市衛生部門進行確權訴訟,然後再進行法庭訴訟企業,律師為什麼設置這樣違法法律常識的訴訟呢?律師應該自己清楚,因為他是醫療律師,和衛生部門有著必然的關係,現在我是自己學習法律法規,偽造事實必然有著它邏輯思維去考慮它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上法庭就是證據證明事實!所以聘請律師得想想清楚。這就我的遭遇,僅供參考!



黎明32720


有什麼辦法呢?你進門找律師一張臉,承諾官司不僅僅能夠勝,而且,可以非常圓滿,因為,老賴的借條一清二楚說如果有糾紛律師費由被告承擔。真正到打官司了把錢先收下了,你再找他又說有難度。最後他做中間人,二面勸說找起了調解員。中間吃了原告拿被告。你說可恨不可恨。我曾經打了一個老賴官司。(律師還是我老頭同學的兒子。)親眼目睹律師騙我們在外面等,結果,進門去和被告想方設法對付我。律師費已經拿走了。他就翻臉不認人了。你們說怎麼辦?……。我從此看不起任何律師,


用戶竹園聞簫


打官司都想贏,不想贏就不打官司。

官司能贏有兩個決定因素:

1、證據充足、有力。所謂證據充足有力,就是所能提供的證據是分辨是非的關鍵點,不含糊、不偽造,證人證物都是真實存在的,無懈可擊。

2、聘請的辨護律師專業性強,能說善辨,並全心全意盡心盡力為當事人爭取權益。

但在現實案件中,能符合以上二點的不多。當事人不管原告還是被告,總有一方侵害了對方的權益,用狡辨、虛偽來爭奪權益,總想在官司中獲勝。

律師的職責是對司法訴訟中需要幫助的人提供服務。接“單"幫助是他們養家餬口的職業,有“單"就有收入(收取當事人的服務費);沒“單"就沒收入。因此,有的律師大誇海口,宣稱一定能贏,但真正能贏的是上面所說的第一條。

另外,當事人,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希望值不要太高,不要希望全贏。因為民事糾紛屬人民內部矛盾,法院判案也會兼顧“以和為貴"的原則,不會一棍子打死人。所以,能調解儘量用調解來解決,並且應準備做出某種讓步,在不失大原則的前提下,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當事人聘請律師,應對案件作真實詳細的介紹和討論,並作出評估,簽訂好辨護律師費的協議,最好寫明分期付款的形式。官司贏了,全付;官司輸了,後期款不付,把當事人與辨護律師利益梆在一起。這樣,雙方誰也別想“玩弄"誰。

說過的話應算數,訂好的協議應執行,是贏是輸都別耍賴,做個正直人。


化龍263


請的律師我的案件一二審都輸了,上訴到高級法院,發回重審贏了,是自己去的,這怎麼說。


生活1606047


官司打完,對聘請的律師服務不滿意。

這個是因為判決結果不滿意,從而對律師法服務不滿意,還是律師在服務過程中沒有盡到職責而不滿意?

很多當事人容易因判決結果不滿意,從而認為律師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對律師服務不滿意,各種矛盾和糾紛便產生。對於法院判決來說,作為當事人還是需要有客觀的認識。法院的判決是建立在案件事實基礎之上,作為當事人自身肯定是十分清楚整個案件事實,自然要認識到這個事實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其次,律師雖然是法律專業人士,但也沒能力保證法院最後的判決結果。再是,對抗性的案件中,總有一方是勝訴,一方是敗訴,總不可能雙方都勝訴。

所以,主要看律師在整個代理活動中是否盡到相應的職責。若律師已經依法依規依約履行義務,那不能片面的將結果的不如意,引發對律師服務的不滿意。否則,只能自學法律,自己打官司了!


葉律師


由於律師對官司的輸贏沒有任何責任,所以就出現了一些昧良心的律師。律師也有律師法,所以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王瑛78476835


官司打完了對律師不滿意怎麼辦,這個話題有意思。你有糾紛找律師打官司,是因為你不懂法,律師懂法但不是法官沒有裁判權,只能盡最大努力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不可能包贏,所以呢對律師不滿意是你個人有問題,明明沒理的事想變成有理的事,律師可沒有這個能耐,說白了你想要回律師費,你的行為就是卸磨殺驢。


正義之劍158318193


官司已打完,對聘請律師服務不滿意咋辦?

現實中卻有這種情況,有部分律師會以有關係為由,忽悠當事人官司一定能贏,而賺取代理費。同時也有當事人,本身不佔理,過度相信律師的能力,而受律師擺佈。結果官司輸了,不是追究原因,會把輸官司的原因,歸結於律師服務有問題。一個官司的輸贏,是由多個方面的,但主要是本身的事實決定。所以,當事人應該正確的面對,自己不佔理,或者有違道德、法律之處,就應該認識到這一點。另外作為一名律師,應該實事求是的瞭解案件的實情,理性地告誡當事人,更不能忽悠或者是與當事人串通歪曲事實。關於當事人對律師服務不滿意的情況,確實屬於律師不盡職責,或者是律師串通對方導致的官司輸了,應該找出原因,再提出申訴。同時可以要求退回律師費,並且向司法局、律協投訴(提供法律服務)。


仁者無敵wnfw


我是一名律師,深知當事人的理解和司法實務之間往往存在差異,因此在接案前會通過書面的方式披露風險,讓當事人對於案件走向有預期。

對於你所說的不滿意,如果僅僅是對於結果的不認可,我相信你的律師不會有意如此。因為這就好比自己砸自己招牌,有幾個人願意在沒有相應回報的情況下這麼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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