檸檬怡佳
一般而言,企業規章規定員工若連續曠工n日,企業可以單方面提出解約。然而,疫情之下,非常時期須負責、謹慎地處理員工未及時返工的情況。法官若只會執法,和冷冰冰的機器有什麼區別;法外還有情,疫情突如其來,屬不可抗力,企業須核實員工未返工實際原因,或以大局出發,給予員工遠程工作的靈活機制,或積極和員工溝通,協商調修、年假等。一句話,做良心企業,方可始終。
喊山寒
你好,勞動者未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用人單位應首先核實勞動者未及時提供勞動的原因,若確因接受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若非因上述原因導致曠工的,則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用人單位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執行。
所以您不用擔心,這是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