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甘肅在行動」省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10件典型違法案件

每日甘肅網蘭州2月15日訊(新甘肅·每日甘肅網記者金奉乾)今天下午,甘肅省市場監管局公開曝光了第五批10件在疫情防控期間查處的價格違法、假冒偽劣等典型案件。據介紹,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省市場監管系統加強口罩、消毒殺菌用品、抗病毒藥品等防疫用品及糧、油、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監管,迅速查辦了一批假冒偽劣和價格違法案件,積極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努力穩定市場秩序。

案例一

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群眾舉報,對蘭州惠仁堂藥業連鎖有限責任公司檢查發現,2020年1月25日至27日,當事人將進價每個16.00元的KN95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口罩),按118.75%的加價率,制定每個銷售價格35.00元,在蘭州區域的141家連鎖店合計銷售31788個,其行為推動口罩價格過快或過高上漲,引發消費者大量的投訴舉報,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涉嫌違反《價格法》《行政處罰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規定,屬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蘭州市市場監管局及時將各區縣市場監管局移送上報的蘭州惠仁堂藥店同類投訴舉報線索集中處理,合併後立案調查,擬對蘭州惠仁堂藥業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做出罰款180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1月28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舉報線索對安寧紅升醫藥大藥房店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店待售的過氧化氫消毒液、碘伏消毒液均無標價籤、價目表或外包裝標價。當事人未明碼標價銷售商品的行為涉嫌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罰沒合計5007.95元。

案例三

2月10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針對抽檢發現的甘肅潤康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84消毒液不符合國家標準(QB/GRK028-2017)的情況,對甘肅潤康藥業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經查,該公司購進30噸氯酸鈉進行調配生產及罐裝,生產不符合標準的84消毒液2000Kg,貨值金額14050元。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擬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沒收違法所得4050元,罰款28100元。

案例四

2月11日,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抽檢發現蘭州華聯綜合超市有限公司城關分公司銷售的美媛春清毒洗手液不符合國家標準(GB19877.1-2005)的情況,對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購進不符合標準的美媛春清毒洗手液144瓶,貨值2419.2元。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責令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罰沒合計5457.60元。

案例五

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抽檢發現甘肅帝豪日化有限公司生產的84消毒液不合格的情況,對該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生產的帝豪84消毒液,無法提供有效質量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再次抽樣送檢,檢驗結論仍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擬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6000元,罰款32000元,罰沒合計38000元。

案例六

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舉報,對甘肅省中醫院銷售的黨參進行了抽樣鑑定,認定批號為18110202的黨參為劣藥。經查,當事人共購進黨參規格10g/袋1600袋,規格15g/袋2500袋,貨值金額8560元,銷售金額4425.6元。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藥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和《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擬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4425.60元,沒收劣藥黨參2085袋,罰款17120.00元,罰沒合計21545.60元。

案例七

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在對城關區上水巷宏遠便利店進行的檢查中發現,該店銷售的部分“中祥”獼猴桃片和“7喜”冰爽檸檬水果味汽水已過期。當事人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定。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擬對當事人沒收過期食品,罰款5萬元。

案例八

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對甘肅亞蘭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小兒止咳糖漿藥品進行監督抽樣檢驗,發現其生產批號為20190903的小兒止咳糖漿需氧菌總數不符合規定,定性為劣藥。經查,該批次小兒止咳糖漿已銷售14800盒,銷價2.65元/盒,後該公司分兩次召回14378盒。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擬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070.60元,沒收劣藥14378盒,並處罰款79648.50元。

案例九

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根據甘肅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抽檢不合格報告,對甘肅羲和水業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經查,該公司生產的2批次桶裝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項目超標,且已全部售完。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桶裝飲用水的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擬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合計80425.52元。

案例十

蘭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對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職工食堂進行檢查,發現該食堂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自2020年1月2日起從事經營活動,截至查獲之日,違法所得3312元。當事人無證經營的行為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擬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3312元,罰款50000元,罰沒合計53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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