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馬列主義 無產階級專政(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我的馬列主義 無產階級專政(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這是馬克思政治思想中的一個重要概念,也是列寧主義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致約瑟夫·魏德邁的信中(1852年3月5日),馬克思雖然否認是他發現了階級或階級鬥爭,但卻堅持認為:“我的新貢獻就是證明了下列幾點:(1)階級的存在僅僅同 生產發展的一定歷史階段相聯繫;(2)階級鬥爭必然要導致 無產階級專政;(3)這個專政不過是達到 消滅一切階級和進入 無階級社會的過渡……”。然而,馬克思在任何地方都沒有準確地說明無產階級專政這一概念到底是什麼意思。在《法蘭西階級鬥爭》中,他談到了革命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認為這種社會就是“ 宣佈不斷革命,就是無產階級的 階級專政,這種專政是達到 消滅43一切階級差別……必然過渡階段”。在《哥達綱領批判》中,他也曾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和共產主義社會之間,有一個從前者變成後者的革命轉變時期。同這個時期相適應的也有一個政治上的過渡時期,這個時期的國家只能是 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但是以上論述和馬克思著作中提到無產階級專政的其他地方,都沒有對它作進一步的解釋。

不過,有一篇重要的馬克思著作,即關於1871年巴黎公社的小冊子《法蘭西內戰》, 我們倒可以把它看作是他對他心目中的無產階級專政的詳細描述。馬克思後來說巴黎公社“不過是在特殊條件下的一個城市起義,而且公社中的大多數人根本不社會主義者,也可能是社會主義者”。然而,恩格斯於1891年為《法蘭西內戰》新的德文版所寫的序言中卻說:“請看看巴黎公社吧。這就是無產階級專政”。根據馬克思對巴黎公社的看法,恩格斯的觀點是有根據的。

對馬克思來說,巴黎公社的意義(“是終於發現的、可以使勞動在經濟上獲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就在於,它不象以衣的專政,它已開始粉碎國家機器,並把權力交給人民。“先前屬於國家的全部創議權都已轉歸公社”;公社的市政委員會由普選產生,而且委員會的大部分成員“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認的工人階級的代表”;“公社不應當是議會式的,而應當是同時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機關”;公社廢除了警察和常備軍,並以武裝起來的人民卻取代他們;像其餘的一切公務人員一樣,“法官今後應該由選舉產生,對選民負責,並且可以撤換“;所有的公職人員都只應領取相當於工人工資的薪金。馬克思還說:“公社制度將把靠社會供養而又阻礙社會自然發展的寄生贅瘤——‘國家’迄今所吞食的一切力量歸還給社會機體“。總之,馬克思把巴黎公社看作是將權力交給工人階級並建立一個儘可能接近直接民主政權的嘗試。

這表明,根據馬克思的理解,無產階級專政的含義就是字面上所說的,即他所認為的無產階級專政不僅是一種統治的形式,無產階級在其中將行使迄今由資產階級行使而實際的管理任務委託其他人的那種統治權,而且也是一種管理形式,工人階級在其中將實際進行管理並迄今履行由國家執行的許多任務。

這種把無產階級專政既看作是統治形式又看作是管理形式的觀點,在列寧的《國家與革命》中得到了最有力的表述。列寧的這部著作是在1917年十月革命前夕嚴格依據馬克思對巴黎公社的闡述而寫成的。然而,這部著作沒有涉與無產階級專政有關的一個重要問題卻黨的作用。因為“無產階級專政”與“黨領導下的無產階級專政”顯然是有很區別的,而在理論和實踐上流行的恰恰是後一種表述。

同樣地,對這一概念所附加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含義已出現了問題,這就是把無產階級專政解釋成是在革命過程中和在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之間的過渡時期中無產階級對自己敵人的一種無情鎮壓。列寧在1918年底就曾寫道:“無產階級的革命專政是由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採用暴力手段來獲得和維持的政權,是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政權”。這就意味著國家及其強制機構可以根據不嚴密的法律條款和借無產階級的名義來使用鎮壓手段。

無產階級專政的批評家們所強調的往往正是這一概念的鎮壓的一面;而且恰恰由於它已被廣泛地同凌駕於包括無產階級在內的整個社會之上的黨和國家的專政聯繫在一起,它才使資本主義國家的共產黨領導人陷入尷尬的處境。許多這樣的黨現在已從自己的黨的綱領中刪去了無產階級專政。

我的馬列主義 無產階級專政(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我的馬列主義 無產階級專政(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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