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收了他人35萬沒辦事,男子因詐騙罪被判6年, 你怎麼看?

梅宜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文中此人收取別人35萬元沒給辦事,作為出錢人來說,這35萬元是用來請人解決自已不能處理的事情的,能幫忙辦事是出35萬元的目的,作為收取35萬元的人來說,你有能力幫忙解決這件事才收的錢,無論最後事情是否解決,你都應該給當事人一個交待。若順利解決了,35萬元拿得理所當然,若沒能解決,花了多少費用,怎樣盡心盡力去辦事的都應該給當事人一個交待。若自已沒能力幫別人辦事而收別人錢,那就存在惡意,數額如此巨大,法院當然會判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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