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

曹貓魚


疫情當下,很多企業要求復工,這個問題是很多打工者都非常關心的。

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算不算工傷?

可以確切的說:不屬於工傷。相信出乎了很多人的意料,包括我在內,這是為什麼呢?

一、工傷的定義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工傷的定義。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

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根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工傷通常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事故傷害,二是職業病。

而在公司上班被傳染了新型冠狀病毒引發肺炎,嚴格來說恐怕不屬於事故傷害,也不屬於職業病,從這點來看,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而且現在對新型冠狀病毒目前也沒有明確的政策補充,更無法界定是工傷了。那在工作途中感染算不算工傷,就更難有一個說法了。

二、為什麼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不屬於工傷

那在工作途中,什麼情況是屬於工傷呢?為什麼路上被感染了病毒不屬於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要符合工傷的認定條件,一般需認定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而為了照顧勞動者,進一步補充規定了第十四條,擴充了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的邊界,即承認上下班途中受傷害也有被認定是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必須符合上述內容的情況,才能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的工傷。

如果在上下班途中,沒有因上述原因受到傷害,都不屬於工傷。

這一條的認定相當明確,上下班路上的工傷認定範圍,是明確地只限規定原因造成的上下班途中傷害。

如果並非交通事故,又或者是因本人主要責任引起的交通事故,如自己違反交通法規,路上不注意滑到等,並不能認定工傷。

所以,在不考慮舉證的情況下,明確是在上班路上感染疫情的話,不算工傷。

三、如果不算工傷的話,有什麼保障

很多人開始擔心,公司要求復工,不去的話算曠工。

去的話如果不幸被感染,又不能算作工傷,那該怎麼辦?

畢竟這種事情並不是自己的的原因所造成的。

所以,針對這樣的情況,國家已經明確的說了,所有的治療費用都由國家來兜底,財政去補貼。

另外,對隔離期的員工也有保護。在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於被認定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例,或與感染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而受到隔離的勞動者,需在隔離期滿且經醫學觀察,排除是感染者或病毒攜帶者後方可返崗復工。

最後,如果公司採取了防疫措施,但仍然存在過錯,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上班感染生病了,雖然不屬於工傷,但國家有專項財政資金給報銷醫療費,同時被隔離期間,工資正常發放,也算是對我們最好的保障了。

我認為還有一點非常的重要,就是做好自我的防控工作。

國家、當地政府都在積極的做各項保護的措施,我們更要去配合、去執行各項規定,保護好自己的同時,不給國家增添額外的負擔。

出門戴口罩、勤洗手、少聚集、多通風、勤消殺,這些都是必須去做的。

如果我們連這些最基本的都做不到,只寄託於國家給我們算工傷給補貼,那就是對自己對社會極大的不負責任。

為什麼不算工傷,一句話很簡單,此次疫情的發生,無法界定是否在路途中被感染,無法滿足在《工傷保險條例》中的工作途中工傷界定的條件,所以,不能算工傷。


老夏分析師


我認為應該算為工傷。

大家都知道這次疫情很嚴重,細菌能飛幾米遠,哪怕是間接接觸,十幾秒就可以傳染人,上班途中,誰知道身邊有沒有細菌攜帶者?如果我好好的呆家裡,被感染的風險肯定要小很多。

但是,工傷取證是很麻煩的。

記得很多年前,有個鄰居下班時滑了跤,把牙齒跌掉了兩顆,他去申報工傷,他公司領導就問:你這個是交通意外嗎?你有證據證明是下班途中摔倒了的嗎?......當時的監控還沒普及,他自然是沒有證據的,工傷索賠的事也是不了了之。

現在的監控很多,如果被感染了,上班路線肯定是全程還原,中途接觸哪些人都能排查出來。

但是,萬一其中某個攜帶者體質比我好,他傳染的我,但比我遲發病呢?

我如何證明是被人家傳染的?

這個病是突發情況,很多法律都沒完善,想被認定為工傷,短期內應該是很困難的。

班不能不上,不然我們就被餓死了。

我們要做的,就是必須保護好自己。

首先就是全套防護,口罩、護目鏡、手套、帽子,我覺得一個都不能少,儘量不要讓自己皮膚暴露在空氣中。

第二,最好是開私家車去上班;如果不行,就選擇單車;實在需要擠地鐵、公交了,儘量找靠邊角落;

第三,自帶食物,不要在外面亂吃東西;儘量遠離老弱病的人,畢竟他們的抵抗力偏弱,攜帶病菌的可能性大點。


乖寶寶2002


新冠疫情當前,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按既有的國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常規解讀,當然無法被認定為工傷。但既然是疫情當前,處於有疫情感染威脅區域的用工單位,一般是不被允許復工開工的,只有一些必要運行的關鍵單位,才需要員工必須堅持上班,就很可能有人必須進入這高危險區域,他們也就很可能被感染。在這種情況下,就有必要特殊的單獨解釋這份“條例”中工傷認定範疇的規定,給予這類特定感染人員以工傷保險待遇。

眾所周知的疫情重災區,那些在此疫情當前被確定為專職的,做防禦控制疫情擴散的人員、治療挽救感染髮病人的醫務人員,以及必要輔助工作的政府行政人員,他們必須冒著被感染的風險,進入(通過)這種高感染的高風險區域。而在這個過程中,他們又無法做到全封閉的身體防護,儘管佩戴了戶外必要的防護口罩,仍然有遠高於居家的感染幾率。

這種情況已在武漢乃至湖北的,1千多位醫護人員被感染的實例中被證實,這種感染並非個人責任造成,而是必須的工作因素所致。這種病例,雖然未被列入《工傷保險條例》認定範疇,但他們的這種臨時的工作性質,也實際處在了這種必要的“臨時職業”,所處的“職業病”環境,事實上也就符合了《條例》的職業病認定原則。

因此認定這類人員的感染病例為工傷,實際上既不違反條例原則,也符合“疫情當前”這段時期,現實環境條件下的《條例》規定宗旨要義。法律、條例是人為的依據社會環境需求制定的,為保護人權制定的,值此“疫情當前”的非常時期,就有必要以非常規的意義,在符合立法原則宗旨的條件下,去特殊解釋這種常規條件的法律、條例,這既不違背法律的嚴肅性,更符合法律為人服務的人性。疫情當前更需要保護這類為大眾生命健康,而付出自己安全的群體人權,更需要以這種原則的解釋《條例》,來保護他們這種捨己為人的奉獻精神。





鐵嶺鋒


新冠肺炎屬於乙類傳染病,未列入職業病目錄,因此一般勞動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時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但是地方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於特別規定。

剛開始,大家以為只要上班期間得了肺炎,就一定是工傷。其實不然,上班期間包括路途得肺炎,並且認定為工傷的,只限於為疫區工作而感染。如你是防疫小組,感染了自然是工傷,如果你只是普通工作人員,只能算病假。

我們可以看到,從工作內容看,一般是從事新冠肺炎的預防和救治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或是從事其他工作過程中感染患病或死亡的,不符合工傷認定。

從主體上看,為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包括司機、後勤等,並不非常具體。

最後必須是本職工作的履行。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為工傷。


曹鋒


職言心語觀點:不屬於工傷。

這個問題,沒有個人想象發揮的空間,一切按照國家規定為準;如果自我推理,就很容易對人產生誤導,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權威部門給出的答案是:

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於2020年1月23日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確定的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可見,三部委文件對此次疫情中感染冠狀病毒肺炎的人員,認定為工傷,只針對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並且是在履行職責工作中。

可以說是,只要不是在預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人員,不能認定為工傷。

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了冠狀病毒肺炎,是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的。但享受國家的相當於免費治療。

希望題主也不要恐慌,只要正確戴好口罩、勤洗手,做好防控措施落實,一般情況下,安全還是有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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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莊子說職場給你解答:針對題主提出的“疫情當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屬於工傷嗎?”這個問題,其核心主要是“兩個條件,一個結果”:一個是“疫情當前”這個條件,另外一個條件是“如果被感染”,最後一個就是是否被判定為“工傷”這個結果。只要能把“疫情當前,如果被感染”這些條件下可能會遇到的各種情況是否是工傷的這個問題講清楚,就基本對這個問題能有個比較詳細的瞭解。

2月10日,除了湖北地區之外,全國大部分地區都陸陸續續復工了,很多人對復工進退兩難,一方面公司催著按時復工,如果不復工又是各種價值觀、公司理念來相逼,甚至不惜辭退;另一方面,疫情當前,復工之後萬一被感染了怎麼辦?畢竟在上班的途中,或者上班的辦公室裡裡,那麼多人集中在一起上班,會加劇職工間交叉感染的風險。

而員工一旦被感染了算工傷嗎?什麼人什麼情況感染了才算是工傷?有工傷和沒工傷有什麼區別呢?如果被判定為工傷,這些醫療費用又應該誰來承擔?

針對這些疫情當下很多人可能都感興趣的關於“工傷”相關問題,我將結合疫情爆發後國家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一一詳細深入剖析,供大家參考。

一、什麼是工傷,疫情當下,工傷如何界定?

所謂工傷,簡單來說,就是“因工受傷”,具體指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工傷界定範圍也很廣,我們主要研究關於這次疫情,工傷應該如何界定?國家明確了一些規定: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財政部、衛健委三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確定的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
三部委文件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從上面的規定可以得出兩個重要信息:適用對象和條件

1.適用對象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疫情當前,如果被感染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適用對象: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在醫院一線的護工、在醫院參與一線防治的一些輔助人員,比如前線志願者或卡車司機)。據此判斷,凡不屬於上述適用對象的,均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理由是:

(1)新型冠狀病毒有7-14日甚至更長時間的潛伏期,一開始感染沒有明顯症狀,所以很難認定是否因為工作而感染肺炎;

(2)場所無法確定:無法確定究竟是在單位工作場所還是在家庭、上下班途中或其他場所被感染。

2.條件: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按照這個條件分析,即使是醫護人員或相關人員,只要不是在預防盒求治過程中,如果感染上病毒,都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小結:疫情當前,僅醫護人員和在醫院一線的的護工等人員如果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上了新型冠狀病毒,才算得上是“工傷”,才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員工在復工期間哪種情況下可能會感染病毒,具體如下:

1.上下班途中。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

所以,疫情當前,員工如果感染新冠病毒,顯然不屬於上列內容,因此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2.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前述已經明確,只有醫護人員和相關人員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才能算得上工傷。其他人員在其他工作中均不屬於,因感染病毒後的工傷,所以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加班期間。與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道理類似,因此,也不能算工傷。

4.在家辦公期間。因為疫情還沒完全得到控制,有的公司允許公司員工選擇在家辦公,那萬一在家辦公期間不幸感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是否算工傷呢?因為病毒的潛伏期比較長,對於員工何時何地感染病毒很多確定,所以上班工作和感染病毒之間沒有很明確的因果關係。

另外,根據國家新規,即使是醫護人員,也需要在救治工作中。所以,在家辦公如果感染上病毒也肯定不屬於工傷。

5.外出出差期間。這種情況是有可能的,比如員工在出差去武漢等疫情比較嚴重的地區,遇到這種情況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有些地區,也做了明確規定,比如《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規定,“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國家宣佈的疫區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視同工傷。”

6.外出參加防疫志願服務。這種情況完全是有可能的,因為在復工期間,員工申請外出參加防疫志願服務,屬於醫護人員外的相關人員,並且是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預防工作中感染病毒的,所以算是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7.提前復工被傳染。如果因為公司讓你提前復工,那性質又變得不一樣。員工在提前復工期間,如果不幸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則不屬於工傷,並且所有費用由企業自身來承擔。

三、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待遇和名義上有何區別?

1.在待遇上不一樣。《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其醫療費、康復費、器具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等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對於企業來說,如果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工傷(工亡)待遇由企業和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基金)共同承擔,工傷保險基金“賠大頭”。如果單位沒有參加保險,那麼按標準全部由企業承擔,評上傷殘的起步價很少低於十萬的,企業最擔心這個情況。

而對於員工來說,有沒有認定工傷也是待遇略有差異的。只要認定工傷的,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護理費等費用就可以申請報銷。

最嚴重的情況就是工亡,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工亡,那麼各地也規定了一些補償標準,但是比較低,比如北京地區約2萬元左右。相反,如果被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比如近期武漢醫生李文亮去世就被認定為工傷:

武漢人社局認定李文亮作為醫護人員在抗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不幸感染並經搶救無效去世,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認定為工傷。

李文亮工傷保險待遇如下:一次性工亡補助金78.502萬元、喪葬補助金3.6834萬元。武漢市中心醫院在李文亮醫生生前已依法為其參加並繳納了工傷保險,上述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下步,如其供養親屬符合條件,還將依法核定並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2.在名義上也不一樣。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名義上也不同,比如說如果認定為工傷了,可能會有因公殉職等名義上的說法,甚至還有可能被追授稱號;而如果是非工傷,可能就是一般的職工患病,沒有其他的名義。據報道所知,這次疫情中,有的醫護人員衝在一線,最終不幸因公殉職,比如南京“抗疫”醫生徐輝、衡山縣東湖鎮馬跡衛生院藥劑組副組長宋英傑等。

四、如果感染病毒,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

國家已經明確規定,醫療費用由政府來兜底,所以無論如何,患者都不要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

截至2月6日,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已經出臺十餘條財稅支持措施。關於醫療費用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是明確患者治療費用。對確診患者個人負擔費用實行財政兜底,中央財政補助60%;對疑似患者,由就醫地制定財政補助政策,中央財政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二是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員,可享受工傷待遇保障政策。
三是明確對參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線醫療衛生人員,中央財政給予定額臨時性工作補助。

從上面三條措施中,同樣可以解讀為以下三條重要信息:

1.如果是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其治療費用是由政府來承擔的,也就是說,個人免費治療;

2.因新冠肺炎導致隔離、住院等不能上班的情況,單位不能剋扣工資。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確診肺炎,如果被強制隔離導致無法上班的人,企業要給員工照發工資,不能無故剋扣工資。

3.醫務人員和相關人員(前線志願者或護工等),但凡是從事相關工作被感染的,都明確“計入工傷”,也就是住院期間的伙食補貼、護理費等費用都可以申請報銷。

五、做好防護工作才是第一要務

雖然員工如果在復工期間感染病毒,國家會兜底交費,但無論如何都儘量避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保持身體健康才是最重要的!所以不管是上下班途中,還是上班過程中,做好個人防護才是第一要務。具體建議如下:

1.上下班途中:

(1)儘量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距離較近的可以步行或者單車出行,距離較遠的可以考慮開車或者和同事拼車;

(2)路途必須佩戴好一次性醫用口罩或者N95防護口罩,包內隨身攜帶含有消殺的溼巾和紙巾;

(3)如果乘坐交通工具,用紙巾包裹抓手部位或直接佩戴手套避免手直接接觸,到公司後及時清理手套,保證手部乾淨。

2.上班過程中:

(1)每天及時測量體溫,確保體溫低於37.3℃,如果有體溫異常,及時向領導彙報,及時自我隔離;

(2)保持辦公區域乾淨整潔,開窗保持通風,通風時注意保暖;

(3)食堂就餐時,注意和同事錯峰用餐,避免多人聚集用餐;

(4)減少集中開會時間,如果開會,儘量採用視頻或電話形式,減少人員直接接觸。

做好個人防護,將苗頭扼殺在搖籃裡。預防為主,防患於未然,就是保護家人,保護同事,為家人,為社會做最大的貢獻。

總結:疫情當前,走好個人防護才是第一要務。無論上下班途中,還是上班過程中,都要防患於未然,保護好自己。但是人有禍福旦夕,一旦不幸被感染了,應該及時隔離,到當地指定醫院就診。由於是在復工期間,如果就診,就會遇到有關費用及工傷相關問題。

本文從“什麼是工傷,疫情當下,工傷如何界定?”、“員工在復工期間哪種情況下可能會感染病毒”、“是否判定為“工傷”,在待遇和名義上有何區別”、“如果感染病毒,醫療費用由誰來承擔?”四個方面詳細解讀了關於工傷的概念及界定、感染病毒的各類情況分析、判定工傷後的區別、醫療費用等問題。最後,補充了關於“做好防護工作才是第一要務”,寧可防護好自己,也不要感染成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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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子說職場


明確答案:上班路上的疫情感染,不屬於工傷。

關於這個問題, 很多律師朋友都給出了明確的答覆:上班路上感染了疫病是不屬於當前《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範疇的。

因為條款的規定非常清晰: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

問題背後的真相:真正想問是什麼?

首先,因為疫情的擴散的不確定性,讓大家的安全感受到了嚴重的挑戰,每個人都希望得到更多的保障。

所以,這個問題背後真實的心聲,或許是:

在如此嚴峻的局勢之下,我真的很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

如果我去上班,是不是可以得到更多的保障?

我需要有人跟我共同承擔這份不確定的風險!

其次,儘管大部分人都已經清楚地意識到“覆巢之下,絕無完卵”的原理,也明白“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有責任”的道理。

但是,出於本能的抗拒,還是會產生憤怒與無辜感:這不是我的過錯,為什麼要我來埋單?我不喜歡這種被迫無奈的感覺,最好有人來承擔這個責任與後果。

因為認定責任不屬於自己,所以希翼後果也最好有“其他人”來承擔。

試想,如果換成上班路上被傳染了流感,還會有人問算不算工傷嗎?應該不會吧。

原因很簡單,因為大家明白,那是我自己的原因,與公司無關,所以我應該為自己的“過失”負責。

到底,誰才是生命安全的守護者與責任人?

在大環境中瀰漫的焦慮與恐懼的推動下,容易讓人失去內心真正的判斷:

自己的生命安全,到底應該由誰來守護?

自己的生死麵前,到底誰是第一責任人?

在“惡劣”的環境中,讓自己生存下來是誰的事情?

是警察嗎?是醫生嗎?是企業主嗎?……

不。

他們只不過是“災難”面前,衝在前方的勇士;他們是用行動在點亮人間的光與愛;他們為我們能夠保持歲月靜好的負重前行,並不是理所當然的“保護傘”。

而真正應該為自己負起100%責任的那個人,是自己。

比如:你需要去上班,公司沒辦法提供口罩,怨天尤人的討伐除了浪費口水,動搖情緒之外,不會對事情有任何助益。反之,想辦法做好防護工作,減少與他人的接觸,做個安靜的“小哥哥”or“小姐姐”也挺好。

必竟,生命是自己的,就算有人為你埋單,也無人可替你赴死。

唯有自己,保護好自己,做好自己的責任監護人,事事小心,處處留意,才是不二之選。


心理諮詢師一米


其實在當前疫情特殊情況下,現有法律規定並未涵蓋,我查了一下,2020年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發佈了《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確定了工傷認定適用對象範圍: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針對《通知》有幾點疑惑:

一、 對於“其他相關工作人員”如何界定?即使是醫護人員,如果從事的不是疫情的防治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認定?如骨科、眼科等。

二、 不是醫護相關職業的,比如快遞員、售貨員等如果復工後因工作感染新冠肺炎,屬於工傷嗎?對於生產生活必需品以及關係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復工的員工因工作而被感染,是否屬於工傷認定?

三、 一般企業復工上班的員工感染了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是否認定為工傷?小編認為可能性很小,一方面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為工作原因受到意外傷害的算作工傷,但是新冠肺炎它本身不能算作一種意外事件和意外傷害。就造成了在實踐當中對這個問題的認定並不統一,參考主流觀點普遍認為其他職業感染新冠肺炎應該不算工傷。另外一方面,新冠狀病毒肺炎潛伏期很長,當被檢查確認感染後,很難認定員工是如何感染或上班期間造成的;即使是上、下班、外出業務辦理、出差等途中被感染,這種風險完全由單位或者企業承擔,也不特別合理,在疫情期間,企業停工停產,意味著一季度有很多企業將處於零收入狀態,那些只能面對面線下開展業務的服務行業如餐飲、旅遊、航空、影視、教育等行業將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頭。再承受這樣的負擔,豈不雪上加霜?

說了這麼多,大家心裡都沒底吧?所以小編認為希望相關部分儘快出臺或補充說明,不能含糊,不能給人無謂的希望,讓大家做到心裡有數,減少不必要的誤會和相關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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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搞清楚這個問題,得要理解工傷的概念,以及工傷的認定,才能搞清楚這種情況究竟屬不屬於工傷?

第一、什麼是“工傷?”

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或職業病傷害。

也就是說,“工傷”除了事故(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傷害,還有職業病傷害。

那麼職業病又是什麼呢?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二、什麼情況可以認定為工傷?

能否認定為工傷,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工傷,一種是視同工傷,一種是不得認定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4)患職業病的;(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第三、上班路上被感染屬不屬於工傷?

這裡面有個兩個關鍵詞,一是“上班路上”,二是“被感染”。

可以明確的是,在“上班路上”,是構成工傷的一個要件,不能說上下班途中發生非個人主要責任的事故不屬於工傷。

“被感染”在當前情形下,主要是指被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要明確是"確診"而不是“疑似”(以醫療機構公佈的信息為準)。也就是說,確診的是一種傳染性疾病,而非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

綜上,上班途中感染病毒只符合一個要件,沒有滿足工傷認定的條件。因此可以肯定的是,上班路上被感染肺炎不屬於工傷。

那麼,是不是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呢?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詳見上述內容)界定,如果符合“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綜上所述,在上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狀病毒並確診的話,這不屬於職業病,也不屬於意外傷害事故,因此,如果沒有滿足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條件,原則上不屬於工傷。

當然,我之所以說“原則上”,說明還有一定的空間,應該看到像當下疫情等特殊情況,畢竟《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還有一種情形叫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不管怎麼說,也不管能否認定為工傷,還是希望大家在上下班途中不要被感染,能在家裡待著最好。同時也祝願每個人安全健康,希望疫情早點結束,謝謝!

我是作者@喻派職言,今日頭條簽約作者,15年人力管理經驗的職業導師,有料有趣有態度! 以上內容均為原創,未經允許,不得轉載和抄襲。

喻派職言


《國家衛生健康委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寫明: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非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是否可以享受這項政策?

工傷認定需根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進行綜合認定。因為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感染場所較多,出門買菜也可能導致感染,很難認定感染一定是發生在單位,建議大夥做好防護措施。原則上,工傷的判定標準應該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傷害屬於工傷。對於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應該做類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屬於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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