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送達判決書,卻送達執行通知書,對於被告來說意味著什麼?

秋葉76405


♥法律最忌諱用個人認為,代替法律規定。

♥首先著重強調一點:問題說的情況,是當事人自己認為沒有送達,還是法律上認為沒有送達,這是兩碼事,本文重點說明不論個人認為有沒有送達,但法律可能認為送達了這種情況。

★有沒成功有送達判決書,不是當事人說了算,而是法律說了算。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趙力加律師認為:

1⃣送達地址在庭審時法庭應當與當事人確認過,按照該確認過的地址聯繫寄送,如果當事人拒收或者其他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也視為送達,除非是離婚判決,配偶之間不能互相代簽收。

2⃣由於當事人原因逃避送達,單位或者其他部門在法定條件下也可以簽收。

③因此是否簽收,不能僅僅理解為必須當事人本人簽收瞭解情況,也不是拒絕簽收就送達不了,根據法律規定,有多重情況即便當事人尚未了解法律文書內容,但是法律上卻達到了等同於當事人簽收的法律效果。

④法律文書有生效期提示,一審判決一般是送達或者視為送達15天未上訴生效,二審判決送達後即刻生效,生效判決🈶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期滿沒有履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按規定程序強制執行沒有問題。

★如果法院根本沒有簽發判決,或者沒有聯繫送達,或者程序上有問題不讓送達,你可以主張沒有送達不生效,但是法院內部有送達回執或者相關送達的文件,如果是法院問題可以向法院或者檢察院反映情況,如果是你自己不瞭解法律的問題,就近請律師普法就可以了。

由於本問題問的沒有具體情況描述,只能做粗淺框架解答,最後說一句,當事人用通俗易懂的理念理解的法律未必是真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沒有了解的卻是法律規定的情況效果,因此,法律規定不能猜測,應當多方瞭解,甚至找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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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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