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有關企業收購的十條建議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少企業面臨訂單減少、現金緊張等困境。但整體的市場和需求並不會因本次疫情的出現而發生大幅變化,且目前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出臺了相應扶持政策,有理由相信,國家層面的刺激經濟政策即將到來。在新的經濟形勢下,極有可能誕生新一輪的兼併重組浪潮,不少行業可能面臨重新洗牌。本次疫情影響增加了企業經營的複雜性,同時也增加了企業收購過程中的不確定因素,控制風險則顯現出更加重要的地位。

筆者長期從事企業兼併重組、投資併購、破產重整、公司治理等業務,小有心得,擬站在收購方的立場,對企業收購提出如下十點建議,希望有所幫助。


新形勢下,有關企業收購的十條建議


一、盡職調查是前提

對擬收購企業(下稱目標企業)開展盡職調查是全面瞭解目標企業真實狀況的重要方式。有收購意向時,應首先自行或聘請第三方機構對目標企業進行財務、法律、技術等方面的盡職調查,全面瞭解目標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其中,法律盡職調查除調查目標企業設立、歷史沿革、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公司治理、資產、負債、涉訴(含仲裁)情況等常規項目外,還應重點關注是否存在股權代持、“對賭協議”、對外擔保等情況,並應對目標企業業務經營、資產取得的合法性等方面進行全面調查。


二、選擇合適的收購模式

經調查,確有意收購目標企業的,收購方應選擇合適的收購模式。常用的企業收購模式大體分為兩類,一是股權併購,即通過股權交易實現對目標企業的控股;二是整體資產收購,即通過收購目標企業名下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達到收購目的。

兩類收購模式各有優劣。股權併購模式下,收購方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企業併購,直接控股目標企業,通常適用於目標企業具有特定業務資質、資格或在商譽上有較大經營價值等情形,但收購方實際上一併收購了目標企業的債務(特別是或有負債)、已有或潛在糾紛等負面資產。整體資產收購模式下,收購方根據目標企業的資產狀況,直接收購目標企業名下的全部或大部分資產及業務,並可剔除部分不需要的資產,此種收購模式實際上為買賣合同關係,收購方不需承擔目標企業的負債、糾紛,但同時也不能達到掌握目標企業資質、商譽等目的。

進一步,在股權併購模式下,收購方可以通過受讓股權或對目標企業增資擴股兩種方式實現控股目標企業。兩種方式操作路徑不盡相同,且對轉讓方的現實收益而言差異較大,實際收購過程中應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

因整體資產收購模式法律關係相對簡單,本文以下內容將主要圍繞股權併購模式展開。


三、合理確定交易價格,重視期間損益

企業收購價格由收購方與轉讓方協商確定,但協商的基礎應是目標企業淨資產。通常,依賴審計和評估確定目標企業淨資產。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審計和評估過程中,收購方應主動與審計機構、評估機構溝通,確保審計、評估結論真實、公允。比如,要求審計機構嚴格審核目標企業的財務賬目,準確界定資產負債,並儘可能查清或有負債;又比如,在與評估機構溝通過程中,確定資產評估方法(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後,應要求嚴格去除資產水分,如應收賬款是否按財務會計準則計提壞賬準備。

期間損益是實踐中容易忽視的內容。期間損益,簡而言之就是基準日至交割完成期間目標企業所產生的損益。交割完成前,目標企業仍由轉讓方控制並經營,在交易價格以基準日的淨資產為基礎確定的情形下,若期間損益絕對值大,對轉讓方、收購方均有較大影響。為避免分歧,應在協議中明確期間損益的處理方式,考慮到實際控制情況,通常約定期間損益由轉讓方享有和承擔。


四、注意保護其他股東權益

股權併購模式下,不管是受讓股權還是對目標企業增資擴股,均涉及目標企業其他股東(非轉讓方)權益的保護。

收購方受讓股權,通常體現為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注意對其他股東履行通知義務,並謹慎處理其他股東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通常應取得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承諾。

對目標企業增資擴股的,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相關決議程序。在審查股東(大)會決議時,除審查該決議是否表決通過外,還應審查股東(大)會召集、召開程序是否合法,特別是對所有股東是否履行了通知義務,同時,該決議中應對股東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做出安排(主要針對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是100%控股目標企業,建議在收購時與目標企業其他股東達成有關公司治理等內容的書面協議,如股東協議書、全體股東重新簽署公司章程等。


五、嚴防或有負債風險

通過盡職調查、審計等過程,對目標企業已有負債能有基本準確的認識,但對目標企業對外擔保、債務加入、單方承諾等產生的或有負債,若轉讓方不如實披露,收購方很難準確瞭解並評估其風險。或有負債可能對目標企業經營帶來重大不利影響,收購方應嚴防其風險。除詳細全面盡調、審計外,建議收購時要求轉讓方在協議文本中做出書面承諾:或有負債由轉讓方負責處理並承擔責任。


六、擅搭組織架構

企業併購時,應同時對目標企業的組織架構及治理模式做出安排。通常而言,收購方控股目標企業後,應在目標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管理機構中起到控制或主導作用,主要表現在:1.對股東(大)會決議事項表決的控制權(法律規定的例外事項按法律規定執行);2.董事會中的多數席位;3.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重要崗位人員的任命等。

若存在控股權與經營權分離,比如約定由小股東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則應注意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至少,財務負責人應由大股東委派),同時,可引入“估值調整機制”,簽署合法有效的“對賭協議”。


七、妥善安置職工

企業併購重組中,目標企業現有職工的安置將影響後續的經營管理,且可能直接影響到併購重組的成敗。在涉及國有企業併購重組中,相關國資監管文件要求必須妥善安置職工。

有關職工安置,通常應將責任劃分至轉讓方,但轉讓方通常也會要求收購方承接大部分或全部的職工。收購過程中,雙方應對職工安置達成一致,特別是涉及到解除勞動關係產生的相關補償、賠償責任,雙方應對承擔主體做出明確約定,如由目標企業承擔相應費用的,在計算收購價格時,應將職工安置費用考慮在內。


八、嚴謹交割安排

交割是企業收購中的關鍵環節。協議中應對交割做出明確安排,包括交割時間、交割內容、交割方式、違約責任等。

交割內容中,除工商變更登記、行業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外,還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1.企業收購行為的效力,特別是轉讓方及目標企業涉及的內部決策、外部審批等是否按期完成;2.印章、文書、賬簿、會計憑證等資料的詳細移交;3.股權變更登記時,一併辦理董事、高管等人員的備案登記,特別是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備案;4.固定資產的交割除權證手續移交外,還應嚴格執行清單移交,詳細記錄資產移交時的狀態;5.涉及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移交的,應核實主管部門的權屬登記狀態;6.財務管理系統、稅務系統、目標企業內部管理系統等辦公系統的管理權限一併移交;7.有關業務的移交與對接;8.履行法律規定或有關合同規定的通知義務。


九、章程並非格式文件

“章程是公司的憲法”,在公司股東糾紛、公司治理糾紛等爭議中,裁判機構一般會認定章程的效力高於當事人之間的內部協議。在企業收購實務中,部分當事人認為轉讓方、受讓方已經簽署了比較完善的協議內容,而忽視了章程的作用,通常僅以工商管理部門的格式版本直接作為目標企業章程。公司章程對股東、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等均有約束力,且在工商登記管理部門備案,具有對抗和公示作用,收購方應重視章程的內容,收購過程中達成的共識,按法律規定能寫進公司章程的,應一併寫入公司章程,以最大程度減少分歧與爭議。


十、爭取稅收優惠

對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有關部門和部分地方政府已出臺扶持政策,之後可能還會有其他優惠政策,同時,本次疫情前,國家對企業兼併重組已有一些優惠政策,如國家財政部、稅務總局於2018年3月2日聯合發佈的《關於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收購方應充分研究並利用國家及地方的優惠政策,爭取稅收優惠,降低企業收購成本。



結語

企業收購是一項複雜的工程,通常涉及資金量大,為確保資金安全、達到收購目的,收購方應充分重視收購過程中的風險識別與控制。必要時,應考慮藉助中介機構的專業力量。本文為筆者在長期業務活動中的部分心得體會,因受限於篇幅,並未完全展開闡述,如有意詳細瞭解,可在評論裡留言或私信我們。



楊宵|律師

新形勢下,有關企業收購的十條建議

執業於重慶海力律師事務所,並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註冊企業風險管理師。曾在某大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連續工作近十年,擔任法律事務部副部長,作為業務骨幹承辦了大量各類非訴訟法律事務。擅長企業破產重整、資本運作、公司治理、公司重組改制、技術合作、證券與基金、法律風險防範等各類非訴法律事務,以及民商事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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