瀾滄拉祜族自治縣公安局關於到監管場所執法辦案的通告

根據《中共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縣委辦公室、瀾滄縣拉祜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公安部監管局《關於切實做好公安監管場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公監管〔2020〕21號)和雲南省公安廳監管總隊《關於傳發雲南省公安監管場所收押和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特殊管理規定的通知》雲公監傳﹝2020﹞36號的相關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暫停家屬會見,恢復會見時間視疫情情況另行通知,因特殊情況確需會見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後,可通過視頻方式進行會見;

二、律師會見,一般訴訟進程的律師會見暫不予辦理,情況緊急必須會見的需提出申請,經瀾滄縣公安局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會見,同時車輛必須停在監管場所大門外;

三、法院遞送判決法律文書,車輛必須停在監管場所大門外,由法院工作人員交由監管場所值班人員代為送達;若有宣判的,必須穿戴防護服,做好防護措施後在提訊室進行宣判;

四、檢察院提訊、送法律文書,車輛必須停在監管場所大門外,工作人員到監管場所值班室辦理提訊,提訊時必須穿戴防護服,法律文書由監管場所值班人員代為送達;

五、公安機關提訊、送法律文書,車輛必須停在監管場所大門外,工作人員到監管場所值班室辦理提訊,提訊時必須穿戴防護服,法律文書由監管場所值班人員代為送達;

六、辦案單位提押出所辯認現場,一般情況不予提押,確實需要提出辯認現場的,由縣公安局主要領導批准後方可提押,同時做好在押人員防疫措施的各項工作;

七、辦案單位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視案件性質、情節,在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前提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儘可能的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確因案情重大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須在衛生疾控部門指導下實施隔離關押,辦案單位必須派出警力協助看押;

各辦案單位工作人員前往監管場所開展工作時,必須佩戴口罩、測量體溫和進行消毒,未佩戴口罩、未進行消毒和體溫異常者,禁止進入監管場所。

瀾滄拉祜族自治縣看守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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