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公安局关于到监管场所执法办案的通告

根据《中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委办公室、澜沧县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公安部监管局《关于切实做好公安监管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公监管〔2020〕21号)和云南省公安厅监管总队《关于传发云南省公安监管场所收押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特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公监传﹝2020﹞36号的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暂停家属会见,恢复会见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因特殊情况确需会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会见;

二、律师会见,一般诉讼进程的律师会见暂不予办理,情况紧急必须会见的需提出申请,经澜沧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会见,同时车辆必须停在监管场所大门外;

三、法院递送判决法律文书,车辆必须停在监管场所大门外,由法院工作人员交由监管场所值班人员代为送达;若有宣判的,必须穿戴防护服,做好防护措施后在提讯室进行宣判;

四、检察院提讯、送法律文书,车辆必须停在监管场所大门外,工作人员到监管场所值班室办理提讯,提讯时必须穿戴防护服,法律文书由监管场所值班人员代为送达;

五、公安机关提讯、送法律文书,车辆必须停在监管场所大门外,工作人员到监管场所值班室办理提讯,提讯时必须穿戴防护服,法律文书由监管场所值班人员代为送达;

六、办案单位提押出所辩认现场,一般情况不予提押,确实需要提出辩认现场的,由县公安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提押,同时做好在押人员防疫措施的各项工作;

七、办案单位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视案件性质、情节,在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尽可能的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确因案情重大需要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卫生疾控部门指导下实施隔离关押,办案单位必须派出警力协助看押;

各办案单位工作人员前往监管场所开展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和进行消毒,未佩戴口罩、未进行消毒和体温异常者,禁止进入监管场所。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看守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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