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法律知識150問】刑事篇(七)

【疫情防控法律知識150問】刑事篇(七)

01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觸犯何種犯罪及犯罪行為方式?處罰依據是什麼?

答: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本罪的犯罪對象為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九)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包括開辦交易場所、進行網絡銷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02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走私珍貴動物、動物製品的行為觸犯何種犯罪及犯罪行為方式?處罰依據是什麼?

答: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以繞關、偽報等方式走私珍貴動物、動物製品的行為構成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至於其目的,既可以是為了非法牟利,也可以是其他目的,但這不會影響本罪成立。本罪的犯罪對象,既上述法律規定中提到的珍貴動物、動物製品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動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03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涉嫌何罪?處罰依據是什麼?

答: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則涉嫌故意殺人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二)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04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對醫務人員或從事防控措施人員公然侮辱、恐嚇,隨意毆打、不準離開特定場所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涉嫌何罪?處罰依據是什麼?

答:行為人採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或者從事防控措施的人員,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涉嫌侮辱罪或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或者從事防控措施的人員,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行為人以暴力、其他方法非法限制醫務人員、從事防控措施的人員的人身自由,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涉嫌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準確適用法律,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二)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採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05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竊取、提供、公開、出售、傳播已經確診感染者或密切接觸者、疑似感染者的個人信息,涉嫌何罪?處罰依據是什麼?

答: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竊取或將獲取的包括已經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者、其密切接觸者或疑似感染者和為配合防控疫情進行登記的具有疫區旅居史者的個人信息,出售、在網上公開、傳播,給這些配合提供個人信息人員的生活造成影響,情節嚴重的,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06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使用暴力奪取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資涉嫌何罪?處罰依據是什麼?

答: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行為人為了自身防護、謀取利益等目的,使用暴力奪取國家或者他人的防疫物資涉嫌構成搶劫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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