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涉疫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今日判決!


2月16日下午14時,由長興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周某、盧某、餘某、王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在長興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長興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潘如新擔任公訴人出庭履行職務,長興縣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潘軼華擔任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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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0年1月底以來,被告人周某、盧某得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後市場急需口罩,便商議經銷口罩牟取利益。經盧某推薦,周某在明知銷售口罩的兩名上家並非醫療器械經銷商且無法確定口罩來源的情況下,先後購得32000餘隻、24000餘隻口罩,同時周某與被告人王某通過微信渠道對外發布銷售醫用口罩信息,招徠被告人餘某作為銷售下家。1月31日,周某、盧某、餘某、王某在對購得的口罩進行分裝、打包時發現該批口罩系“三無”產品,且口罩本身存在明顯質量問題,但四人仍將該批口罩以醫用口罩名義對外銷售並從中牟利,涉案銷售金額79300餘元。經鑑定,涉案口罩的過濾效率均不符合標準要求。

2月4日,偵查機關立案當晚,長興縣檢察院提前介入該案並引導偵查取證。

2月12日,長興縣公安局以周某、盧某等人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提請逮捕,長興縣檢察院當日批准逮捕

2月14日,長興縣公安局以周某、盧某、餘某、王某涉嫌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移送審查起訴。承辦檢察官對四名犯罪嫌疑人進行釋法說理,促使四人自願並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長興縣檢察院同日提起公訴

2月16日,一審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盧某、周某等四人犯罪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並提出量刑建議。法院全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當庭判處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罰金人民幣八萬元,判處被告人盧某、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該案從受理移送審查起訴到判決,僅用三天時間。據悉,這是浙江省在疫情防控期間判決的首例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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