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識問答之四

38、受疫情影響,信用卡、房貸、個人信貸不能按期還款怎麼辦?

根據《關於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 感 染 的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的 通 知 》 ( 銀 保 監 辦 發 〔2020〕10號)的規定,各銀行保險機構要進一步加大對疫區的支持,減免手續費,簡化業務流程,開闢快速通道。要充分發揮銀行信貸、保險保障、融資擔保等多方合力,加強對社會民生重點領域金融支持。對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要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對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出險理賠客戶要優先處理,適當擴展責任範圍,應賠盡賠。

從上述規定來看,關於信用卡、房貸、個人信貸還款問題,如疫情未使個人喪失收入來源、喪失還貸能力的,還是應當及時歸還貸款;如疫情確實使個人喪失收入來源、喪失還貸能力的,個人應根據需求,聯繫相關銀行,根據相關事實協商確認延後還款期限。

39、勞動者因履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是否屬於工傷?

根據人社部、財政部、國家衛健委2020年1月23日印發《有關人員因履職感染新型肺炎保障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40、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能否返崗上班?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癒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2020年第1號),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感染性,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癒或排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以前,應當接受隔離治療或觀察,不應返崗上班。

41、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在隔離期、治療期、觀察期不能正常上班的,如何處理?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同時結合《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第一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的規定,單位對上述員工不能以無故曠工為由進行處理,應支付員工在此期間的工資。

42受疫情影響致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與其員工的勞動關係如何處理?

企業可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的方式,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43、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在治療期間、隔離期間、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根據《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的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因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被治療、隔離、觀察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分別延續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4、勞動者因疫情不能按時返崗上班或企業為安全考慮不安排部分員工返崗上班,勞動用工如何處理?

對於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時返崗上班的,企業可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優先安排勞動者休年休假;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的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視為出勤,應發放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待遇;

(2)如勞動者處於病毒感染恢復期或者身體不適的,可安排病假休息,病假期間的待遇按當地政府下發的醫療期規定執行;

(3)由於部分勞動者返崗時間較長或長期不能復工的,企業可與職工協商一致後,安排待崗。企業應與員工簽訂《待崗協議》或簽署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待崗期間各項待遇。

45、用人單位發現員工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症狀要求其接受檢查,而員工拒不配合怎麼辦?

員工拒不接受醫療機構採取醫學措施,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規章制度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沒有規章制度的,建議儘快採取手機短信、微信、電話通知等多種方式,對此進行明確告知。

此外,員工因拒絕接受檢查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還有可能構成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如員工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6、受疫情影響,員工不能按時復工被開除怎麼辦?

根據《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有關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企業不得無故開除受疫情影響不能正常復工的員工。職工遇有該情形,應當依法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7、企業基於安全考慮,能否要求員工在家辦公或者接受隔離措施?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隔離措施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之後實施。換言之,企業無權對員工採取隔離措施,亦不能強制要求員工在家辦公。反之則容易被認定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員工可以據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48、即使企業願意支付全薪,能否要求員工在家辦公?

員工堅決要求上班,且員工不屬於依法需要隔離的人員時,企業強制要求員工居家辦公,即便是支付了全薪也會存在被認定為“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風險。

建議就此與員工協商一致,並保留雙方協商一致的證據,比如,郵件、微信聊天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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