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12條”指南:降低企業復產融資成本

當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發的新的審判實務問題,在金融審判實踐中已經初步顯現。為有效化解和妥善審理金融糾紛案件,南京市中級法院按照“立足審判、服務大局、同舟共濟、共克時艱”的要求,針對金融審判領域與疫情防控密切相關的普遍性問題、重點問題開展研究,制定十二條審判指南,指導南京全市法院疫情防控期間的金融審判,其中強調要嚴守利率紅線,降低企業恢復生產的融資成本。

文件要求,要充分發揮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綜合運用“兩個一站式”、網上訴訟服務中心、移動微法院、“江蘇微解紛”和12368訴訟服務熱線等訴訟服務平臺,對受疫情影響較大引發的金融借款、民間借貸、企業債券、股票質押融資等糾紛,依法審慎審查債權人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單方解除合同等主張,加大調解力度,鼓勵雙方當事人協商調整還本付息條款,通過展期、續貸或者分期還款等方式達成和解,引導金融機構對企業不抽貸、不斷貸,及時排除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產生的各類金融風險隱患,有效防範疫期各類剛性兌付違約風險的集中爆發,努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

文件還明確禁止高利放貸和打擊“套路貸”犯罪。中小微企業受疫情影響普遍面臨融資困難,容易引發高利放貸和“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從嚴把握法定利率司法紅線,對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依法不予支持。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套路貸”虛假訴訟等犯罪行為,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虛假訴訟、“職業放貸人”趁機實施高利放貸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中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此外,文件還對商業銀行、融資租賃公司、保理公司、典當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和市場主體經營行為依法進行規範,其中指出對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以服務費、諮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名義收取相關費用,未能舉證證明其提供了服務對價的,可將該種情形認定為變相收取利息,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考慮到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響,金融類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可能會比較突出,所以文件提出對合同中約定的過分高於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於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江蘇經濟報記者 曾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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