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12条”指南:降低企业复产融资成本

当前,因新冠肺炎疫情引发的新的审判实务问题,在金融审判实践中已经初步显现。为有效化解和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南京市中级法院按照“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同舟共济、共克时艰”的要求,针对金融审判领域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普遍性问题、重点问题开展研究,制定十二条审判指南,指导南京全市法院疫情防控期间的金融审判,其中强调要严守利率红线,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的融资成本。

文件要求,要充分发挥智慧法院建设成果,综合运用“两个一站式”、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江苏微解纷”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企业债券、股票质押融资等纠纷,依法审慎审查债权人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加大调解力度,鼓励双方当事人协商调整还本付息条款,通过展期、续贷或者分期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引导金融机构对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及时排除因新冠肺炎疫情可能产生的各类金融风险隐患,有效防范疫期各类刚性兑付违约风险的集中爆发,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文件还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和打击“套路贷”犯罪。中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普遍面临融资困难,容易引发高利放贷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从严把握法定利率司法红线,对以“利息”“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突破或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的,应依法不予支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套路贷”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放贷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中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此外,文件还对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保理公司、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其中指出对金融机构或者由其指定的人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收取相关费用,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了服务对价的,可将该种情形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根据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者酌减相关费用。

考虑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影响,金融类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可能会比较突出,所以文件提出对合同中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等关于调整过高违约金的规定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江苏经济报记者 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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