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

焉子樂


對於一些職工來說,經濟補償確實存在著上限。

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需要給予的金錢上的補償。

但是,並不是所有解除合同的做法,都需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勞動者存在嚴重失職或者觸犯刑法的情況,那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給予補償的。

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正常有以下幾種:

(一)勞動者依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無過失性辭退

(四) 經濟性裁員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而經濟補償的標準,正常是和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關的。

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而經濟補償的上限,針對的是月工資水平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職工。

對於這些人,用人單位只需要按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並且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假如小李的月工資是3萬元,他在公司已經工作了15年。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是6000元,那麼即使小李被辭退,他能得到的經濟補償也只有6000*3*12=216000元,而不是30000*15=4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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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這個肯定是有上限的,最高不超過12個月,12個月就是上限。

第一,如果是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15年工齡最高可領取12個月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按照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外。其餘情形下都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本人在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的標準,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本人工資高出當地社會平靜工資標準三倍,按照本人工資的三倍支付;但是對於連續工齡15年以上的人員,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明確規定,連續工齡滿15年或是距離法定年齡不足5年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經濟賠償。經濟賠償的標準為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

第二,如果是勞動者本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經濟補償或賠償。

按照拉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如果是按照勞工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內容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的,除了三十八條之外,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經濟補償的標準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標準是一致的,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的標準工資,半年以上,一年以下,支付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

第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二倍經濟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支付二倍經濟賠償的情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章的規定,歸納起來有這麼幾條。一是沒有和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勞動者2倍的工資;二是應當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的,從應當簽訂之日起,支付勞動者2倍的工資。由於你的連續工齡已經達到15年,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5年2倍的工資進行賠償。

總之,連續工齡15年以上,如果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給予2倍的經濟賠償,最高賠償年限為12年;如果本人主動辭職的,如果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也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如果不符合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則沒有任何經濟賠償。


幫兄愛唱歌


您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金有上限嗎?在不同的情形下,有的有上限,有的是沒有上限。具體如下:

注意!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是有區別的哦!

一、2倍經濟賠償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可知,只要滿足以上兩個要件:A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B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解除屬於違反本法。

那麼違反本法用人單位需要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知,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向勞動者支付2倍經濟賠償金。

二、1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只要滿足以上條款,用人單位均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即使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若符合以上幾款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四、經濟補償金的最高限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也就是說,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若是違反本法解除則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倍,這是沒有年限的,只有員工個人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時,才有年限要求,即最高不超過12年。


工傷分析日記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八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樓主你好,連續工齡15年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時經濟補償有上限嗎?解除勞動合同以後,首先你要符合一個條件,就是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在這樣的情形下,你才可以享受到經濟補償的待遇,如果是你單方面離開工作單位的,也就是是你自己主動辭職的,那麼這種情況下是不具備享受經濟補償的待遇。

所以說必須是所在的工作單位單方面解除你的勞動合同,那麼對於你來說才可以享受到經濟補償的待遇,這個經濟補償的待遇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的一個工作年限來決定的,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全額工資補貼的。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所以說這個上限就是12個月的全額工資補貼待遇。

除此以外。我們再享受補償待遇的同時,是要根據你們當地的社會平均工資來決定。那麼這個社會平均工資如果說要高於你的實際的工資待遇,那麼就要取決於社會平均工資來給予進行補償,如果你的社會平均工資低於你實際的工資待遇,那麼就要按照你本身實際的工資待遇來給你經濟補償。


社保小達人


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15年,正常前提下應該是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不是你本人犯錯在先,公司沒有與你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不能強行與你解除合同,否則按勞動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按一年賠償2個月(前12個月的平均薪資)的標準計算。(勞動法正式實施2008/1/1,因此2008年以前的工齡可能按照一年1個月的標準賠償)


思考者13579


如果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勞動者沒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形,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共標準為: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箅;不足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所在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其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對於工薪階層收入的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沒有上限,其支付年限以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累計工作時間為準。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支付年限自勞動者入職用人單位開始計算。


青楊樹A


當然是有上限的,協商解除按照協商的數額進行補償,如果協商不一致屬於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需要由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每工作1年,補償2個月的工資,這裡的“工資”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補償。

但是需要注意一點的是上述的補償標準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勞動合同法》規定,也就是說2008年之前的補償標準不能照此執行,在2008年之前的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每工作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這裡的“工資”按照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進行補償。

如果是在公司沒有任何過失的情況下,員工單方面的解除了勞動合同,那麼是很難再申請勞動仲裁拿到經濟補償。


東友律師團


一般沒有最長期限,一年工齡一個月補償!

特殊:本人工資超過當地社平工資3倍的,經濟補償最多12個月的本人工資。


人社寶


經濟補償或賠償,這個都是有相應的標準,自然有上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是經濟補償的標準,根據在單位的工作年限進行計算。當然,若是職工的工資超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講按照三倍的標準計算,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是經濟補償金,若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是可以要求經濟賠償金,標準則按照上述條款規定的2倍計算。

不過,並非所有的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因為《勞動合同法》第39條也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權利,若符合條件,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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