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法治同行#疫情期間,員工可以拒絕復工要求嗎?

問:公司決定門店開業時間暫定推遲至2月17日,但要求部分配合外賣的員工10號提前復工,我可以為了自身健康原因拒絕10號復工嗎?

泰和泰(貴陽)律師事務所律師潘燕:此前,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省級人民政府先後發出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早於2020年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城市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食品生產和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

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在不違反人民政府強制要求的情況下,復工時間屬於用人單位決定事項。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係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規定,對符合規定的復工企業,要指導企業提供必要的防疫保護和勞動保護措施,積極動員職工返崗。對不願復工的職工,要指導企業工會及時宣講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業復工的重要性,主動勸導職工及時返崗。對經勸導無效或以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指導企業依法予以處理。

根據反映的情況來看,公司的復工要求是在政府規定的復工時間以後,沒有違反政府強制性規定。因此,復工時間應依據勞動法規定,屬於用人單位自主決定範圍,單位可以決定一些部門於2月17日復工,一些部門於2月10日復工,均屬用人單位在合法範圍內自由安排的範疇。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正常出勤的,則勞動者有義務正常出勤,而不能以害怕感染為由拒絕正常出勤,若確因個人原因申請病事假的,應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由用人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審批決定。實際上,為防控疫情,若用人單位的工作任務確實可以通過在線遠程辦公的形式完成的,為避免出現聚集式病例,建議可以同意勞動者關於在線遠程辦公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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