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未復工的企業,需支付勞動者工資嗎?

律新社


政府補貼一部分,畢竟老百姓要過日子,企業承擔一部分,掙錢也不容易,個人必須也要的,自己省著點花,沒上班也想大吃大喝嗎?


陳連605


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讓很多企業無法開工,也讓很多勞動者不知所措。很多企業遲遲無法開工,勞動者的工資應該怎樣計算?讓我們按照時間段理一下:

第一,春節假期

按照我們國家最初的放假計劃,從1月24日(除夕)到1月30日(正月初六),是我們國家的春節七天假期。這七天假期,是分為兩種情況的。

1月24日至1月26日,屬於國家法定節假日。只要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費,沒得商量。

由於1月23日開始,各個省市陸續宣佈進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一些防疫企業職工抓緊恢復生產。有的企業確實是大年初一就上班了,在這個時候如果是正常工作,就應當支付加班費。當然有的企業是支付600%~700%的加班費都很少有人願意來幹活。一方面是要在家過年,另一方面是不瞭解疫情,有種擔憂。

1月27日至1月30日,屬於調休的時間。這一時間段,如果出於維護國家公共利益,企業安排加班的話可以。如果能夠安排調休,那麼只需要支付正常工資就可以;如果不能調休,那麼應當支付日工資標準200%的加班費。當然,調休一般應當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進行。不可能說今年幹了,明年再調休,這樣就算是無理取鬧了。

1月31日至2月2日,國家延長的春節假期。1月26日,國家公佈嚴查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為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減少人員聚集,破天荒的延長了三天春節假期。這三天假期,是天上掉下來的,不屬於調休時間。其實湖北省屬於疫情最嚴重的地區,其春節假期時間延長到了2月13日。關於延長到這三天春節假期如何處理?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作出了明確,“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未休假期的工資報酬應按照有關政策保障措施”。也就是說,能補休,首先補休;不能補休,支付200%標準的加班費。

第二,企業放假的時間

2月3日至2月9日,國家假期已經結束了,但是很多省市由於採取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為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授權,可以安排指定區域內的企業停工、停產。因此,很多省市規定,除了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須的企業、疫情防控必須的企業、群眾生活必須的企業、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其他企業一律不得復工。

如果是屬於可以復工的企業,職工正常工作,企業只要按照正常發放工資待遇就可以了。

如果是屬於不能復工的企業,我們要按照法律有關規定來執行。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非勞動者原因造成的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也就是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不過,各個省市一般都有具體的企業工資支付規定,也可以參照相應的規定執行。不過,大體的原則都是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執行的,也就是說待遇只能高,不能低。

因此,2月3日至2月9日,企業安排職工待崗的話,這種情況下需要正常支付工資待遇。不過,我們還是要細分。

2月3日至2月7日,屬於週一至週五,這是正常勞動時間。這幾天待崗,應當正常支付工資報酬。2月8日和9日,屬於週末兩天,這幾天是無所謂待崗的,本身就是休息日,不需要支付工資報酬。實際上所謂的待崗,也不過是指在一個月內,要正常發放工資,不能因缺勤扣工資而已,並不是說每天都發工資的。

另外,很多企業安排2月3日至7日職工帶薪年休假。由於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本身就是應當正常支付工資的,所以,工資待遇照發,應當是不變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是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情況,徵求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有企業安排的;職工不同意,企業也有自主權。

總體而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重點是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職工的工資和社保待遇,在放假和待崗期間,原則上都是應當照發的。不過,企業畢竟是效益單位,如果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不好,能正常發放的也就基本工資而已,至於績效工資和年終獎的待遇,往往就不要太奢求了。


暖心人社


樓主你好,對於2020年1月30號到2月9號期間沒有復工的企業,需要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嗎?2020年1月30號到2月9號,其中在2月3日之前是屬於國家的法定節假日,所以說要按照正常的工資來給予發放,那麼從2月號以後到9號期間,這大概是一週左右的工作日,這期間實際上是由企業單位內部自行來決定到底該怎樣發放工資待遇。

因為已經不屬於法定節假日的範疇,所以說不一定能夠獲得相應的工資待遇,但是作為企業單位來說,應該給予一定的補償措施。因為這畢竟不是員工本身的原因,造成這樣的結果,而是由於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這樣的結果,所以說相應的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是有必要的。

那麼我們在享受這個假期期間,人社部門也發出通知,就是可以優先考慮使用我們的年休假,那麼每個人每年可能會有幾天的年休假,所以說優先考慮使用這個年休假的話,那麼就可以完完全全享受自己的全額工資待遇,對自己來說也是能夠起到一定的好處和作用的,如果說工作單位確實要按照事假的形式來計算的話,那麼享受年休假確實是不錯的選擇。


懂社保


需要支付工資。

首先,1月31日-2月2日期間,屬於國家延長的春節假期,即便職工在家休息,也是帶薪的;

其次,2月3日-9日期間未復工的,根據地區不同,也有差別:

上海地區:根據上海市人社局的回覆,該期間企業未復工的,仍應向職工支付工資;如果安排職工工作了,不管是在家辦公還是其他地方辦公,都按加班處理,企業可優先安排調休或者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加班費;

北京地區:該期間政府鼓勵企業靈活用工,也可以安排職工休年假,不管是通過電話、網絡靈活辦公還是休年假,這都是要給工資的。

如果是直接通知職工待崗的,根據各地區的工資支付規定,待崗後的第一個工資週期,企業是要全額支付工資的,從第二個月開始才支付待崗工資(也稱:生活費)。那麼就算企業從2月3日開始讓職工待崗,那麼按照法律規定,2月份的工資也得按原待遇支付,從3月份開始才能給生活費。


周晨律師


這個就看企業隻身條件,如果企業沒有前途或沒有利潤的,就不要乾了,幹了也是找死,如果企業有利潤,想走下去,那就要留住工人,畢竟企業是工人幫你掙錢的,但是千萬不要去借利息錢發工資,假如市場不景氣,企業倒閉,還欠外債,就得不償失,沒必要撐下去,

也不要相信專家說的話,你到了,沒有人幫助你,漂亮話,誰都會說,但是沒有人替你扛風險,死的還是自己,


潘根生epsgrc線條


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吧,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我認為這個期間不需要支付工資。法定假日是由法律已經約定的延長假期,但並非法定規定的帶薪休假。

個人認為:延長休假期間單位應發放生活補助。疫情導致的假期,實際上是一種不能歸結於勞動合同雙方的不可抗力的結果!男生來看例如河南鄭州,恢復開工時間從2月10日,推遲到2月17日,2月24日,3月2日等等。至今何時能復工,沒有明確的說法。假定因疫情假期需要延長到4月份,如果還支付員工正常工資的話。90%的企業撐不下去。所以由不可抗力導致的一些非因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後果,比照公平原則應由雙方甚至政府,社會來共同承擔。

屁股決定腦袋!只談自己的觀點,不喜勿噴。


律師老王頭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是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國家法律明文規定,所以國家的節假日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Gy安安


需要支付勞動者工資。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是國務院辦公廳基於國內疫情考量而延長的,屬於休息日。此期間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

2、各地政府為了防控疫情而要求延遲復工。如江蘇省、重慶市、廣東省、浙江省、上海市、山東省、福建省 均規定企業復工不得早於2月9日24時。而湖北省規定企業復工不得早於2月13日24時。

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如2月3日至2月9日,僅上海市人社局明確此期間為休息日,因此對於此期間工作(包括在家辦公)的員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支付加班工資。而對於此期間休息的員工各省市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


陳育勞動法律師


企業是什麼,企業是給社會減輕負擔和穩定國家不可缺少的因素,員工和企業是僱傭關係,國家規定員工上班是有時間,那麼說明企業是買員工的時候才給勞動報酬的,那麼員工沒給企業勞動,也就是沒付出時間,企業憑什麼就要承擔這些壓力呢,但是疫情期間是不可抗拒,不可抗拒的原因也不能全算在企業頭上吧,交社保和給最低生活費的百分之七十,企業那是良心,現在的員工懂得感恩的有多少呢?不懂得感恩的員工你給多少ta都不多,那不給是沒毛病


喜歡低調的奢華1


2020年1月31日至2月9日期間是一個特殊的時期

一、1月31日至2月9日從時間段上可以分為兩段。

第一段,1月31日至2月2日24時。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20〕1號)第一條的規定,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第二段,2月3日至2月9日24時。

全國絕大多數省份要求非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企業不得在2月9日24時前復工。當然也有更遲一些的,譬如湖北是2月13日24時。

二、1月31日至2月9日從時間段上從性質上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原本就是休息日。即2月2日(星期日,休息日)、2月8日(星期六,休息日)、2月9日(星期日,休息日),屬於正常休息,企業不復工,那麼這3天就無需支付勞動者工資。

另一類是本來應當上班而不上班。因為國務院和各地政府均作出來相應的規定,勞動者無需上班,那麼自然也就無需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這7天的性質是什麼?

根據絕大多數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通知,要求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如《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延遲企業復工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省內各類企業不早於2月9日24時前復工。涉及保障公共事業運行必需(供水、供氣、供電、通訊等行業)、疫情防控必需(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行業)、群眾生活必需(超市賣場、農貿市場、食品生產和物流供應等行業)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除外。企業要依法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省一級的地方政府發文,一方面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授權。另一方面,各地均啟動了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機制,可以就本行政區域響應措施作出決定。因此,2020年2月3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這5天的性質應當視為休息日。

綜上所述,1月31日、2月1日、2月3日、2月4日、2月5日、2月6日、2月7日這7天的性質均不是工作日,可以作為休息日來考慮。那麼1月31日至2月9日24時,企業不復工,勞動者不工作,是無需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僅是從法律角度來思考問題的,當然為了可以更好的解決問題,不管企業也好還是國家也罷,希望可以從其他發的那個面著手解決此類問題。

個人職場經驗見解,歡迎一起探討;更多職場問題歡迎關注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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