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觀看《決勝法庭》想起一件陳年舊案

法律劇《決勝法庭》近日正在熱播,剛看第一集便棄劇了,避疫在家又無意撿了起來,整個劇比較符合現代刑事訴訟理念,公安機關能夠嚴格按照程序辦案,檢察官能夠堅持最起碼的客觀公正原則,法院能夠保障控辯雙方的訴訟權利,允許證人出庭作證。劇情雖然有硬傷,但一些臺詞還是值得稱道,雖然整體表現平平,但也有可圈可點的地方。

劇情進行到一半,涉及一起發生在十六年前的殺人案件。

十六年前的殺人案的目擊證人周遊,以敲詐江東集團董事長鐵榮光200萬為由向公安機關舉報被害人尹大力的藏屍地點。偵查人員在現場勘查時,找到了腐爛的屍體,在藏屍地不遠處一個氦氣罐裡面提取到沾有血跡的斧頭,這把斧頭上的血跡有兩種血液組成,一個是被害人的,另一個是兇手的,偵查人員進行了DNA鑑定,很快就確認了被害人的身份。

同時很巧合的是,江東集團董事長鐵榮光的兒子鐵力偶然參與了一起打架鬥毆案件,按規定公安人員對鐵力進行了血液採樣,經比對居然與這起命案的兇手的血液DNA相吻合,這起發生在十六面前的殺人案漸漸浮出水面。

江東集團董事長鐵榮光得知消息後救子心切,會見了鄧凱文律師,告訴律師鐵力是無辜的,承認自己在正當防衛的情況下殺死了被害人尹大力,緊接著選擇了投案自首,並對殺死尹大力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目擊證人周遊的證言也印證了鐵榮光殺人的事實。

這件發生在十六年前的陳年舊案,因為當年報的失蹤案,沒有任何舊存證據,十六年後之所以得以破獲,從電視劇中能反映出的主要依靠的是DNA證據、物證斧頭、被告人口供和目擊證人的證言。除此之外,筆者推定應該還會有現場勘查筆錄,嫌疑人對犯罪現場的指認筆錄,斧頭來源的相關證據及相關辨認筆錄。最終,法院判決鐵榮光犯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緩。

看到這裡,不由自主地想起自己在辦的一件陳年舊案,這次筆者介入二審作為被害人家屬的訴訟代理人。

2002年元氏縣發生一起殺人案,因案發當晚被害人家中被人為拉閘斷電,敏銳的偵查人員將電閘作為偵破案件的突破口,在電閘上提取到一枚新鮮的灰塵夾層指紋,拉掉電閘是兇手作案的步驟之一,這枚指紋能夠建立起兇手與案件事實的關聯。

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立即成立專案組偵破該案,歷時三個月時間,蒐集了村子裡15週歲至60歲男性指紋和足印,因當時公安局指紋比對技術較為落後,未排查出嫌疑人,案件偵破工作陷入僵局。案件遲遲未破,時過境遷成了懸案。

蒼天有眼,2016年真兇因另一案件落入法網,原來兇手就在身邊,是被害人家的鄰居。指紋專家利用部級刑專系統指紋比對平臺成功比中了發生在元氏縣的2002年3月12日的命案案。後經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案發現場電閘上的指印與兇手右手食指樣本指印是同一人所留。封存的舊案重新調查,懸疑近乎解開。

雖然兇手到案前,除了指紋證據外沒有其他關聯證據,但偵查機關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被告人進行多次訊問,被告人連續七次訊問和兩次親筆供詞,都承認自己作案殺人的事實,在被告人認罪後,偵查人員帶被告人前往被被害人家屬保護的基本完好的案發地指認原始現場,被告人供述作案的過程、行走路線、出入位置、作案地點、作案過程和順序,均與現場指認筆錄相吻合。

本案的屍檢報告經鑑定記載被害人是溺水身亡,被害人家屬一直以為是被殺害後扔進水窖裡,然而被告人說被害人扔進井裡之前是活著的,扔進去後感到後悔,還進行了施救,但沒能成功,其在無法得知屍檢報告的結論情況下,做出了符合屍檢報告結論的供述,除了屍檢報告,只有兇手才知道被害人扔進水窖之前是有呼吸的。

本案是發生在十幾年前的陳年舊案,因為當年偵查取證意識水平不高,取證基礎工作不紮實,指紋比對技術相對落後,沒有及早抓住近在身邊的兇手。隨著指紋比對技術和數據的發展和廣泛適用,隨即抓獲了兇手。

非常遺憾的是,一審法院審理被告人涉嫌故意殺人罪、非法採礦案,認定案件缺乏認定被告人到過案發現場並實施殺人的直接證據、被害人死亡時間不確定、辦案程序存在明顯瑕疵為由判決故意殺人不成立,判處犯非法採礦罪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

一審宣判後,檢察院果斷抗訴,省檢察院支持抗訴,目前案件處於二審審理階段,已有2年時間,期間三次開庭,現還未審結。對於這一件陳年舊案,儘管一些客觀證據較為薄弱,但現場的一枚極為特殊的指紋指向了被告人,這枚指紋一是新鮮的灰塵夾層指紋;二是遺留在電閘上呈反向的,這與被告人作案手法一致;三是電閘位置特別,非易觸摸。而且被告人連續認罪,且供述了一些隱蔽性事實,並有指認筆錄、現場勘查筆錄、偵查實驗報告,完善了證據體系。認定案件事實應當沒有問題。

期待法院最終公正的判決,為被害人家屬伸張正義,還被害人一個公道。


劇中法律問題評析


要麼他犯得重罪,要麼犯得輕罪,具體哪個罪不清楚時,正確做法是疑罪惟輕。——《決勝法庭》

李律師評:劇中辯護人所稱的疑罪從無,與檢察官所稱的疑罪惟輕的概念和適用情形完全不同。劇中的案例,弟弟因盜竊未遂(數額較小)已經被作出不起訴處理,哥哥被指控搶劫罪(盜竊轉化),因證據不足定罪存疑,沒有重罪與輕罪可訴,應當按照疑罪從無原則處理,認定被告人無罪。

中國古代有親親得相首匿的傳統。——《決勝法庭》

李律師評:基於天性倫理,我國自漢代設立親親得相首匿並詔令天下,法律既容許親屬容隱,禁止親屬相告訐,不強制親屬在法庭上作證。但現代刑訴法僅規定有限的親屬作證特權規則,即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有拒絕出庭作證的特權,但不能拒絕庭前作證。建議將來立法賦予親屬拒絕作證特權及相關證據排除規則。

按照規定,辦案期間會見律師需要兩名檢察官。——《決勝法庭》

李律師評:劇中高處此話(辦案期間會見律師需要兩名檢察官)依據的是2019年檢察院刑訴規則第260條規定,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應當由檢察人員負責進行。檢察人員或者檢察人員和書記員不得少於二人。而2012年刑訴規則(已廢止)對此沒有規定。編劇之一趙鵬系北京的一名檢察官,對最新法律規定掌握精準,不知是否故意揉進電視劇本普法。

他是馬悅悅的丈夫,如果他不願意,我們根本無法強制他到庭。——《決勝法庭》

李律師評:我國刑訴法第193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言外之意,他們不能拒絕庭前作證。這可視為有限的親屬作證特權規則,該規則旨在保護基本的倫常關係。

起初她不肯說,我問了好幾次,她才告訴我,她殺人了。——《決勝法庭》

李律師評:丈夫雷同在法庭上作證證明自己妻子馬悅悅告訴他殺人了,丈夫出賣了妻子,這類證言對婚姻的破壞不言自明。我國刑訴法不存在婚姻夫妻交流秘密特免權,而美國法為了鼓勵夫妻之間共享相互的秘密,確保配偶們在捲入刑事案件之前能夠自由地向彼此交流自己內心深處感覺而不必懼怕將來暴露於法庭之上,賦予了夫妻交流秘密豁免權。

確認一個人有罪,跟證明一個人有罪是兩碼事。——《決勝法庭》

李律師評:高處與傅曉柔的這段對話,展現出高處極具證據裁判思維的一面。根據證據裁判主義,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更為可信,更經得起驗證,更能防止錯案的發生,反之,辦案人員以經驗判斷取代證據調查,很難讓人心悅誠服地接受未依據證據證明的事實的結論,還增加了冤假錯案的風險。


李耀輝:觀看《決勝法庭》想起一件陳年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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